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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定强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定强,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被告人石定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定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石定强驾驶皖P×××××小型轿车,沿G4011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该公路XXKM+XXXM处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及乘坐人谢某1、谢某2受伤,谢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石定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定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石定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石定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证人毕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定强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定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定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石定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定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吴俊猛 人民陪审员  沈 伟 人民陪审员  苏 波

书记员:王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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