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正兵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正兵,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王正兵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蝶,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兵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兵及其辩护人吴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正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正兵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正兵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荣荣

书记员:王乙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