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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谌某某、谌某某1合伙在高安市新街镇建城村神前自然村被告人谌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三公”。赌场开了一个多星期后,熊某、王某等人强行入股,熊某等人占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被告人谌某某、谌某某1共占赌场三分之二的股份。被告人谌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社会关系,防止有人来赌场闹事,谌某某1负责在赌场发牌和记账,叫人来赌博,并安排谌某某2、谌某某3、谌某某4、谌某某5、谌某某6、谌某某7、谌某某8等人在赌场望风及帮赌场买香烟、槟榔,谌某某9负责抽钱。每场赌博后,被告人谌某某、谌某某1从赌场里抽钱为帮赌场望风、看场子及买香烟、槟榔的人发工资,每次200-300元,剩余的钱则进行分红。赌场持续开了一个多月,共抽了20余万元钱,被告人谌某某在赌场分红7万余元。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谌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谌某某、谌某某1合伙在高安市新街镇建城村神前自然村被告人谌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在赌场内赌博。赌场开了一个多星期后,熊某、王某等人强行入股,熊某等人占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被告人谌某某、谌某某1共占赌场三分之二的股份。被告人谌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社会关系,防止有人来赌场闹事,谌某某1负责在赌场发牌和记账,叫人来赌博,并安排谌某某2、谌某某3、谌某某4、谌某某5、谌某某6、谌某某7、谌某某8等人在赌场望风及帮赌场买香烟、槟榔,谌某某9负责抽钱,熊某安排吴某在赌场内放贷,王某等人在赌场内看场子。每场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谌某某、谌某某1用从赌场里抽头渔利的钱为帮赌场望风、看场子及买香烟、槟榔的人发工资,每人每次200-300元,剩余的钱则进行分红。赌场持续开了一个多月,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被告人谌某某在赌场分红7万余元。被告人谌某某归案后交代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谌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堂弟谌某某1对他说过前一段时间谌某某1经常赌博。后来他听说谌某某1就在谌某某家老房子里面赌博。(2)证人谌某2、游某、徐某、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谌某2、游某、徐某、陈某等人在谌某某和谌某某1开设的赌场内赌过博。赌场开设在神前村谌某某家中,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谌某某1在赌场内发牌和抽钱。(3)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谌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3年1月3日等基本情况。(4)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高安市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2月22日在谌某某家中将谌某某抓获归案。(5)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谌某某伙同谌某某1、熊某、王某在谌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了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6)同案人谌某某3的供述证实:2014年8、9月份,谌某某和谌某某1在神前村谌某某家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他在赌场内做事,主要负责望风。后来丰城的“疯子”带了枪和人来赌场闹事,最终谌某某和谌某某1同意“疯子”他们入股。谌某某很少来赌场,来了就会上桌赌博,谌某某1看到谌某某来就会要其走,所以赌场都是谌某某1在负责。谌某某1安排他和谌某某6、谌某某4、谌某某8、谌某某2在赌场中负责望风,他们的工资也是谌某某1发的,每次200-300元,有时是500元。如果场子里没有人赌博,谌某某1也会打电话叫人来赌博,谌某某1还在赌场里发牌,安排他们买烟、水、饭,谌某某1还安排谌某某9、谌某某5发牌和抽钱。赌场是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坐门的人每人发三张牌,点数大的吃点数小的,坐门的每把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旁边可以押角。放钱的人是跟着“疯子”的人,叫“刚伢子”,参与赌博的人抽烟、喝水都由开设赌场的人提供,赌场工具也由开设赌场的人提供。他在里面做了五六天,领取工资1000-2000元。(7)同案人谌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左右,谌某某和谌某某1在神前村开赌场,他和谌某某1、谌某某3、谌某某4、谌某某8、谌某某7、谌某某6都是跟着谌某某在新街混的人,同时他们也都是新街神前村的人。谌某某1安排他和谌某某3、谌某某4、谌某某8、谌某某7、谌某某6在村路口望风,并将一辆黑色的海马越野车给他们用,要他们看到警察或陌生人的车就打电话通知,赌场开设期间他们不能到赌场去,接送赌博的人也是谌某某1,赌场里的烟、水、饮料和槟榔都是谌某某1负责提供。每天赌场结束后谌某某1会给他们望风的每人发200元-300元工资,赌场断断续续开了近二个月左右,真正赌博的天数可能就20天左右,他有三四天因为有事没去,他一共赚得工资5000元左右。这个赌场开始是谌某某和谌某某1的,后来一个丰城人入了股。谌某某1有时会在赌场里抽钱、发牌。(8)同案人谌某某1的供述证实:他和谌某某没有什么正经事做,身上没钱用,就想到一起开赌场。这个赌场是2014年8、9月份开设的,开在谌某某家,他负责叫人,他叫过独城的“小席”、游某、陈某、谌某2、徐某等人,谌某某安排“谌丑”在场子里负责抽钱,他有时也在场子里发牌和记账。赌场是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除了开支至少可以抽到4000多元钱,多的时候可以抽到20000元钱,开了一个月左右。开始他们还没有分钱,没多久,丰城的“疯子”也进入赌场参股,“疯子”参股后他就不清楚赌场的账目了。谌某某4、谌某某3、谌某某2、谌某某6、谌某某5、谌某某8、谌某某7等人在赌场负责望风和帮赌场买点东西,谌少峰和谌某某9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钱,“疯子”后来也叫了几个人在赌场里做事,他只认识吴某,吴某在赌场负责放钱。赌场里做事的人的工资有时谌某某发,有时谌某某拿钱给他去发,其他人的工资基本上是200-300元一天,多的时候500元一天。(9)同案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夏天,欧阳文明还在监狱服刑,他当时就跟着“疯子”在做事。有一次他跟“疯子”无意中提到新街的谌某某在开赌场,过了几天,“疯子”要他带路去谌某某家,当时去了“疯子”、王某、“老三”、“武某”、“丰城佬”等人,开了两辆车,到那后他进赌场看打牌,“疯子”和谌某某等人在外面谈,谈的结果是“疯子”、王某在赌场里占了股份,但占多少他不清楚。之后“疯子”就给了他和“老三”五万元钱到赌场内放贷,钱放完后“疯子”又拿了钱给他们放,前前后后放了十几万元钱。后来过了几个星期,“疯子”说赌场没有开了,让他抓紧把账问回来。赌场是“疯子”、王某、谌某某、谌某某1四人开的,但各占多少股份他不清楚。谌某某1在赌场内发牌、抽钱,赌场是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的有游某、“罗某”等人,还有好多谌某某村里的人。他的工资是“疯子”发的,每天300-500元。“疯子”名叫熊某。(10)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夏天的时候,谌某某在家中开了个赌场,他就和“疯子”说了这个事,“疯子”和他都比较缺钱用,“疯子”就提议他们去入股该赌场。后来“疯子”开车带他和吴某、“老三”等人去了谌某某的这个赌场,在车上他们商量好了,如果谈不好就把谌某某的赌场抄了。他们到了赌场后吴某就下车把谌某某叫上他们的车,车上只有“疯子”一人和谌某某在谈,谈了一会儿谌某某走了,“疯子”对他说谈好了,他和“疯子”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谌某某和谌某某1占三分之二的股份。赌场是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谌某某1在赌场负责叫人,有时抽钱、发牌,还负责赌场的运行,谈好后“疯子”就在赌场里放钱,还叫了几个人在赌场内抽钱、望风。(12)同案人熊某的供述证实:王某对他说新街的谌某某在家里开了一个场子,他们一起进去入一点股,王某的意思是让他出面找谌某某谈入股的事。后来他和王某、吴某等人开车并带了一把猎枪直接来到谌某某的赌场里,王某跟谌某某说了入股的事,谌某某当时就答应了。最后谈好谌某某的赌场分三股,谌某某一方占三分之二的股份,他和王某占三分之一的股份。王某安排吴某在谌某某的赌场里放钱,他也安排“威狗”在赌场里放了一天的钱。(13)同案人谌某某8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谌某某1对他说村里在开场子,要他到场子里做事,他答应了。赌场开在谌某某家老房子里,他只知道谌某某1和谌某某有股份,其他人有没有股份他不清楚。他和谌某某3、谌某某2、谌某某4、谌某某6、谌某某7等人看路望风,赌场内抽钱的有谌某某5、谌某某9,有时候谌某某1也会偶尔发牌、抽钱,赌场内的事都是谌某某1在管。他共分得工资2000元左右。(14)同案人谌某某4的供述证实:他和同村的谌某某9(外号“谌丑”)、谌某某5、谌某某7、谌某某3、谌某某2、谌某某1、谌某某6经常在一起玩。2014年夏天的一天,谌某某1打电话给谌某某3,接完电话后谌某某3说谌某某1叫他们去村里看路,谌某某到村里开赌场。然后他和谌某某9、谌某某5、谌某某7、谌某某3、谌某某2、谌某某6就一起去了,谌某某1看到他们后要他们到村里路口和场子旁边去看一下,他们这些人就自己商量好守哪里,他主要守进村的路,谌某某9在赌场抽钱,有时抽累了也会到路口来看路聊天,赌场里的人是用扑克牌打“三公”。赌场是谌某某和谌某某1及丰城的“疯子”开的,每次赌博完后,谌某某1都会发工资给他们,有时200元,有时300元,有时500元,赌场先后开了一个月左右,参与赌博的人他认识的有肖某、“小琴”、谌爱民的老婆等人。抽钱的人员不固定,谌某某1、谌某某9、谌某某5抽过钱,后来“疯子”也安排人员过来抽钱,抽来的钱放在一个摩托车的后备箱子里。(15)同案人谌某某7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谌某某和谌某某1在谌某某家老房子里开了赌场,他们村的谌某某4、谌某某3、谌某某2、谌某某6、谌某某9(外号“谌丑”)等人在赌场内做事,谌某某1也经常在赌场里,谌某某9、谌某某5在赌场里抽钱、发牌,他帮赌场里的人买水、烟、槟榔等,他有时也会和谌某某4、谌某某6、谌某某8一起去望风,赌场里还有人在抽钱。每次赌场散场后会发200元工资给他,工资是谌某某1发给他的。(16)同案人谌某某9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左右,谌某某在其家的老房子里开赌场,要他去赌场里发牌、抽钱,他就去做了两天,谌某某每天发300元工资给他。赌场是谌某某和谌某某1开的,其他人是否有份他不清楚,赌场里是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他在赌场的这两天每天抽钱大约20000元,抽来的钱交给了谌某某,抽钱的还有谌某某1和一个年轻人,另外还有两个年轻人在赌场内放钱。(17)同案人谌某某5的供述证实:2014年夏天,在谌某某开赌场的当天,他当时和谌某某9、谌某某4、谌某某1在一起,谌某某1对他说要他和“谌丑”去谌某某老屋里的赌场发牌,两人轮流发,他同意了。当天在谌某某老屋里吃了中饭,到下午2点钟左右,赌场内才开始赌博。赌场内是用扑克牌打“三公”,参与赌博的有谌某2、陈某、谌某某、游某等人,游某也带了一些女的去赌博,这些赌博的人基本上是谌某某1叫来的,一般他抽一小时左右就换“谌丑”抽,有时谌某某1也会在桌上抽钱,他们把抽来的钱塞在一个摩托车的后备箱里,具体多少钱他也不清楚,估计一场能抽10000元左右,一般一场打三个小时左右,谌某某3、谌某某2、谌某某4、谌某某7、谌某某6就在外面看路。他们只要去一次就发一次工资,他去了四五次,先后分得1500元左右的工资,工资基本上是谌某某1发给他的,谌某某发过一次工资给他。这个赌场是谌某某和“疯子”的,谌某某1是否有份他就不清楚了,但谌某某1叫人来赌博,安排他们其他人做事,场子里的事情主要都是谌某某1在安排,抽钱的箱子也是谌某某1和谌某某提走的。(18)同案人谌某某6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左右,谌某某和同村的谌某某1在谌某某家的老房子内开赌场,谌某某1要他和谌某某2、谌某某3等人一起守路口。这个赌场陆续开了一个多月,但不是天天开。赌场开了四五天左右,有个外号叫“疯子”的丰城人也到赌场内占了一股,“疯子”也安排了人负责赌场里放钱和记账,还安排了人在赌场内护场子。谌某某1负责发工资,赌场里赌博的人是谌某某1叫来的,谌某某5和谌某某9负责发牌、抽钱,有时谌某某1也会帮忙抽钱、发牌。他在赌场内分得工资3000元左右。(19)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左右,当时他和谌某某1一起在新街建城村委会神前村开赌场。有一天熊某(外号“疯子”)突然带着两车人来到赌场,他认识的就有熊某、吴某、王某、邱某等人,还有不少他不认识的人,他知道这些人都是在樟树、丰城“打罗”的。熊某和王某一来就找到他和谌某某1直接要求入股,对他们说车里有枪,他和谌某某1只好答应对方入股的要求,最后谈的结果就是他和谌某某1一方占三分之二的股份,熊某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他们这边由谌某某1安排人做事,比如叫人到赌场赌博,安排人从桌上抽钱,并且管账算账,熊某也安排其手下的人到赌场里做事,比如吴某就在赌场里放钱,还有一些“崽俚”就在赌场里面维持秩序,每天结束的时候就分钱。他主要是管社会上的事,有人来闹事由他来摆平。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共抽了二三十万元钱,他分得七八万元钱。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崟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专门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谌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被告人谌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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