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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6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周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周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夫宝

书记员:侍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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