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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春元,男,1964年4月13日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曾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于2013年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杨展,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曹春元驾驶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江苏省丰县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龙电缆厂门口处右转弯过程中,碰撞并碾轧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1,致被害人张某1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曹春元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损伤死亡。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春元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春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3、史某、张某4等人的证言,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曹春元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春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婉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春元及其辩护人孙杨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春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曹春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春元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春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春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春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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