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男,1948年3月15日出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家住江西省上高县。系被害人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52年4月18日出于江西省上高县,家住江西省上高县。系被害人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某,系黄某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1,女,2003年1月6日出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系被害人养女。
法定代理人晏某1,男,1948年3月15日出于江西省上高县,系付某1外公。
被告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文盲,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建芬,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志云,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黄某、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燕、兰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回到家后责怪其妻子即被害人晏某2(殁年46岁)没有做晚饭,两人发生争吵。后付某某开始喝酒,因晏某2持续念叨还钱的事付某某很生气,于是用手打了晏某2肩膀一下,并将吃饭的瓷碗倒扣在晏某2的头上。付某某的哥哥付某2一家也来到付某某家中让付某某还钱,晏某2在旁边帮着说话,付某某因此感到烦躁,心中气愤,便抬起右脚,连续用力踢晏某2的胸部、下巴等处,致晏某2后脑勺磕到墙壁的瓷板砖上后失去知觉。付某某在对晏某2实施人工呼吸等救助行为无效后,于是用啤酒瓶砸自己脑袋自残,被周边群众劝阻、制服,直到公安民警到达现场。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晏某2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到案经过、处警视频证实:2018年7月6日晚20时许,田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她老公的弟弟付某某将老婆打死了,案发地点为高安市田南镇罗家村罗家自然村付某某家,民警现场将付某某控制住并带回派出所。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物证登记表、照片及相关物证等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高安市田南镇罗家村罗家自然村付某某家;①尸体头部东面地面有一滴落状红色斑迹(拍照固定),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1;②尸体右下颌淤青处斑迹(拍照固定),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2;③对尸体左颧部位斑迹用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3;④对尸体左眼角部位斑迹用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4;⑤对尸体左额部位斑迹用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5;⑥距尸体头部南面165cm处有一双幸福998男式拖鞋,在该拖鞋南面地面有一处擦划状红色斑迹(拍照固定),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6;⑦在厨房与卫生间过道门口东面南侧墙壁上发现有一黄色斑迹,该黄色斑迹距地高40cm,西距过道口东墙框边35cm(拍照固定),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7;⑧在黄色斑迹往东64cm墙壁上,距地高4cm有一滴落红状红色斑迹(拍照固定)棉签擦拭提取,编号为8;⑨对付某某的右脚脚趾用棉签进行擦拭提取,编号为9。
(2)被告人付某某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指认视频证实:付某某指认高安市田南镇罗家村罗家自然村付某某家客厅是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用碗扣砸被害人头部和脚踢被害人的地方,模仿客厅吃饭喝酒情况、模仿在客厅用碗砸晏某2头部的情况、指认争抢竹席的位置、模仿踢晏某2第一、二、三脚的动作及位置,客厅冰箱边北墙是被害人最终被踢倒的地方等等。
(3)提取笔录证实:提取晏某1(被害人晏某2的父亲)、黄某(被害人晏某2的母亲)血样;提取付某某血样。
(4)检查笔录证实:2018年7月7日1时许,对付某某进行人身检查,付某某穿一件蓝色上衣,黑色长裤,未穿鞋子。其自述6日晚有饮酒,现意识清醒。观察其身体,额头处有约3cm创口,左眼部有淤青,其自述为自用酒瓶砸伤自己时造成。
3、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1)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高)公(司)鉴(尸)字[2018]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尸体检验,死者头顶部、右颞部、右胸部、右肩部、膝部挫伤,右下颌部擦伤伴皮下出血,以上损伤为钝性外力形成不足以致死;死者大脑右颞部9cmX10cm、左颞枕顶部9cmX9.5cm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部3cmX3cm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水肿,以上损伤足以致死,分析系头面部多次钝性外力作用致大面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死者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2)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化)字[2018]176号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部分胃组织、肝组织中未检出敌敌畏、甲氰菊酯、灭多威、毒鼠强成分。
(3)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尸检(字)第828号证实:死者死于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致死。
(4)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法物)字[2018]631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棉签表面褐色斑迹(编号为1、3~6)中检出人血,与付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棉签表面(编号为9)上检出STR分析,与付某某血样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棉签表面(编号7)上检出的STR分型,与晏某2的肋软骨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棉签表面褐色斑迹(编号8)及“幸福998”男式右脚拖鞋鞋面褐色斑迹中检出的人血,与晏某2肋软骨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棉签表面褐色斑迹(编号2)中检出的人血为混合基因型,包含付某某、晏某2DNA分型;“幸福998”男式右脚拖鞋底板表面检出的STR分型为混合基因型,包含付某某、晏某2DNA分型;晏某1、黄某是晏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
4、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弟弟付某某在老家做房子欠了很多钱,其中借了他3万元,还了一部分还欠一部分。2018年7月6日晚18时许,他们一家去问晏某2家还钱,付某某坐在大厅里面喝酒,晏某2在旁边念叨还钱,付某某来了火看到他儿子站在大厅里就拿啤酒瓶和白酒瓶扔,扔的他儿子有脚都流了血,他儿子便骂了付某某。晏某2不停的念叨付某某,本来付某某就有气在身,当时付某某和晏某2是站在靠沙发正中的位置,付某某就用手朝晏某2使劲推了一下,把晏某2推到厨房门口,推的过程中,晏某2就说“打死我算了”。然后付某某又用脚踢到晏某2的下巴位置,将晏某2踢倒在大厅米旁边的墙面上,晏某2倒地的时候后脑勺撞到了墙面的瓷板砖上,付某某就把大厅的灯一关,没过多久付某某又把灯打开了,然后付某某就把晏某2抱到大门口想去抢救,那个时候付某4过来探了下鼻子说人已经死了,付某某又把晏某2抱到厨房旁边去了。之后付某某拿起地上的啤酒瓶往自己头上砸,想寻死,把自己额头砸出血了,有自杀的倾向,然后他、付爱民、付木老等人帮用绳子绑住付某某。
(2)证人付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6日晚19时许,他和父亲付某2、母亲肖某去叔叔付某某家说还钱的事,当时付某某坐在家里大厅的椅子上,婶婶晏某2和妹妹付某1在边上站着,付某某当时已经喝了很多酒看到他们来问还钱,就要他们滚出去,说完还想冲过来跟他打架,晏某2就拦着付某某不让付某某冲过来,付某某就用手朝晏某2脑袋打了一巴掌,打完之后又用脚朝晏某2头上踢了一脚,把晏某2踢得撞在大厅靠厨房墙的瓷砖上,之后晏某2就顺着墙倒下靠在冰箱边的一个装米的蛇皮袋边,付某1就跑过去抱着晏某2哭。付某某还从大厅镜子旁边检了空啤酒瓶要去砸我婶婶,住在付某某家右侧的“飞飞”当时也来了付某某的家看到这个情况就喊着不要砸,付某某就把空啤酒瓶往地上砸,接连砸了好几个,砸完之后付某某就把大厅的灯关掉了,“飞飞”就上前又把灯打开了。开了灯他看到付某某用手抓着晏某2的两只脚来回交叉晃动,接着又把晏某2抱起来扛在肩上放回大厅地上,开始用手按晏某2的胸口做人工呼吸,但晏某2还是没反应。他就赶紧跑出去喊村里的医生付某4过来看下,付某4看过后就说了句“没用了”,他就跑到自己房间跟田南派出所的甘所长打电话报警说打架打死了人。之后他又返回付某某家看到付某某额头流了血,头上有碎玻璃片,身边也有砸烂的空啤酒瓶碎片,当时村里好多村民都过来看。听说是付某某用空啤酒瓶在砸自己的头要自杀,还准备用一把铲子往肚子上自杀但是被人抢下来丢到门外去了。之后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付某某就在地上打滚想去自杀,派出所的民警就一起上去把付某某按住带回派出所去了。
(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付某某要起身打她儿子付某3,晏某2上前拦住说她们没有说错,付某某就用右手按住晏某2的后脑勺用力往后按,晏某2就从付某某的前面被按到了付某某的身后,转身站立背靠在进厨房右侧(靠近冰箱的位置)墙上,付某某又转过身,抬起右脚朝晏某2踢去,因为晏某2身材矮小,付某某两脚都踢在晏某2下巴到胸口的区域,具体的位置没有看的很清楚。晏某2站立靠在墙上,翻起了白眼,付某某回身到长桌上拿了啤酒瓶往晏某2身上砸去,没砸到,砸到地上了。这时晏某2从靠墙的位置往下滑,她大喊“九根,打死人了”,付某某又拿酒瓶子往地上砸,把她们往门外赶,她和付某3、“飞飞”三人也不敢待在屋内,都出了门,付某某又将屋内的灯一关,并且过来关门。“飞飞”让她们打电话报警,又让付某3去找村里的赤脚医生付某4,她用付某3的电话给打给派出所的甘所长,之后付某4也过来了当时她回家了没有过去看。
(4)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6日17时许,她练琴回到家里,母亲晏某2在大妈肖某家中做手工袋子,父亲付某某没有在家,她便回到家中二楼房间内。没过多久,她听到父母在楼下吵架的声音便赶紧下楼,付某某说晏某2整天只知道做手工袋也赚不到钱,家里的卫生都不打扫,晏某2就一边拖地一边和付某某对骂。大概到了18时许,付某某说要吃饭,晏某2就到厨房做饭去了,她没事做便拿晏某2的手工袋子坐在客厅做,没一会,付某某就将她手中的袋子丢到沟里去了,她去捡袋子到村里井边去洗。大概过了2、3分钟,她回到家中就看见付某某在关大门,并叫站在门口的邻居出去。大门关了之后,她看见晏某2平坐在家里客厅冰箱位置,背部贴着墙,后脑挨在墙面的瓷板上。她赶紧上前去扶,晏某2已浑身没有力气一动不动的,眼神空洞睁有很大。付某某还准备来踢,她就用身子挡着。这时她看见晏某2的后脑勺挨着墙面瓷板的位置有蓝色的液体在上面,具体是什么东西不清楚。接着,付某某就半蹲着双手抓着晏某2的双脚将她拖到地上,付某某也很慌张就用手压在晏某2左侧胸部位置拍了几下还做了人工呼吸,但晏某2还是躺在地上不会动。她还拿了付某某的手机打了120抢救,付某某则抱着晏某2到中间客厅位置,双手提着晏某2悬在空中,头朝下,脚朝上,上下摇晃,不知道在做什么,应该是想将晏某2摇醒,但晏某2依然没有反应。这时门外有人说“不要动,要等医生来”,她立即打开门问怎么办,这时就有人说请村里的医生来看下,没多久村里的医生来了就叫付某某把晏某2放到地上。医生看了下说要赶快催高安的120过来,她就又打电话给120求救。付某某说“没用了、没用了”说要陪晏某2一起死,接着就拿起客厅的啤酒瓶往自己额头上砸,血一下就流出来了。这时邻居就冲进来制止。没多久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现场。
(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6日晚上7点40分许,曾某听到隔壁邻居付某某和晏某2在家里吵架,两人吵了有半个多小时,其间曾某出去看了下,看到付某某的女儿在外面捡一个袋子。
(6)证人付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6日晚上7点多钟,付某某的侄子付某3来找他说叔叔付某某把婶婶晏某2打死了,不会动了,让他赶紧过去看。五分钟左右他便到了付某某家,进门就看到晏某2倒在地上,付某某和付某1都在,付某某看到他便将晏某2托起在屋内乱走,他上前让把人放下,经检查发现晏某2没有了脉搏心跳见光反射,他便说没办法了。付某某听到后情绪更加激动了,说“我害死了老婆,我要和她一起死”,随手就在墙角饭桌旁拿了一个空啤酒瓶砸向自己的脑门,啤酒瓶被砸碎了,付某某的脑门也出了血,之后付某某又在啤酒瓶旁边摸了一把切辣椒末的刀,要刺自己的腹部,刚好大队书记“雪云”和“光头”进来了,他们三人合力才将刀抢下来,随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7)证人李某(隔壁邻居,绰号“飞飞”)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6日晚上20时许,他听到付某某家中付某某和晏某2在吵架,他和妻子曾某去看,当时付某3和付某1也在大厅里、付某2和肖某站在大门口,他上去劝了劝就回家去了。20时30分许,他听到付某1在哭,出去一看就看到大厅里晏某2躺在地上没反应,付某1正抱着晏某2哭,付某某躬下身去不知道是想去抱晏某2还是打,付某1就没让,用手撑着付某某,当时付某3也站在大厅中间位置,付某2和肖某站在大门口。当时大厅地上很多玻璃瓶子的碎片,他让人去叫付某4过来救人,付某3就跑出去了。付某某抱起晏某2往外走到大门口接着就给晏某2做人工呼吸,晏某2还是没有反应,一会付某4来了他就出来站在大门口,付某4检查晏某2,接着就听到有人叫说付某某要自杀,他和村书记罗某2、付某2、付某4等人就冲进去,付某某躺在晏某2身边,一边用啤酒瓶砸自己的头,一边砸一边说“我把我老婆打死了,我也不活了”。他们就把瓶子抢下来。接着付某某又拿了一把切辣椒的钢筋焊接的刀片准备往自己肚子口捅要自杀,他们又把东西抢下来,罗某2就说这样不行,于是他们就找来一根绳子去绑付某某,当时是他、罗某2、付某4等5、6个人去绑,付某某喝了酒力气很大,乱挣扎,费了很大劲才把付某某的脚绑住了,接着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8)证人罗某1的证言(卷2P84-92)证实:案发当天,她看到付某某将一个篮子往外扔,还在骂人,篮子中散落出一些手工布袋子,付某某的女儿从屋内出来捡。晚上19时许她在家听到付某某和晏某2在争吵,一会又听到付某某的女儿在哭,去看时发现晏某2躺在地上没动静,付某某口中说“我也去死,我不活了”,之后她就立马转身走了。
(9)证人朱某(高某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6日晚接到市120中心的派单田南镇罗某3有人受伤需要救治,他就联系了打急救电话的183××××7132的人问了具体位置,在路上花了一个半小时大约晚上十点左右到的现场,当时警察已经在门口,经检查发现被害人已经没了生命体征,然后就离开了。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7月6日大约下午6点半,他回到家中发现老婆晏某2还没做好饭心里就不高兴,晏某2说她做袋子是为了这个家还欠外面的钱,二人一边吵,晏某2就一边去做饭,但他实在太饿了就先吃了剩饭剩菜,还喝了酒,边吃边和晏某2吵,赶到邻居有人过来看。晏某2一直在说钱的事,他听了很生气,刚好晏某2走到灶口的门边,他当时面对着晏某2用右手打了晏某2右肩一下,接着拿吃饭的碗倒扣在晏某2头上,饭和菜都洒在晏某2头上。他让晏某2不要说了,但她还是在说在骂他,他看到女儿在做袋子,就把袋子丢在外面,女儿又把袋子捡回来,他就想把袋子连着地上的竹席一起丢掉,晏某2就抓着竹席不让丢,一直吵到大约晚上7点。旁边有很多人在看,都帮晏某2,他便没丢成功,他哥哥嫂嫂还有侄子都来了,他只好放手坐在客厅大桌旁抽烟。哥哥骂了他,他回了嘴,哥哥气走了,侄子和嫂嫂都让他还钱,晏某2也帮着说要还钱,他心里就更烦躁、生气。他看到晏某2站在吃饭的小桌旁,就用右脚往其肚子上踢了一脚被让过去了,他火气正大,就又用右脚朝晏某2左边胸部踢了一脚,还说让她不要做袋子,晏某2说他要打就打死她来,听到这他火气就更大了,用右脚对着晏某2下巴踢了一脚,晏某2被踢倒在一袋米旁边。女儿抱着晏某2喊妈妈但没反应,晏某2当时嘴巴张开,开始翻白眼,他就觉得晏某2不行了,便给其做人工呼吸,后又抱着晏某2在客厅转圈,又到家门口转了几圈,这时村里的医生付某4到了,让他将晏某2放下来,他便将晏某2放在靠近厨房的门边,头朝大门、脚朝里地平放在地上。付某4检查后告诉他人死了,说他这次要坐牢,他听完就用一个啤酒瓶子砸了自己的额头,还砸烂了一些烧酒瓶子和啤酒瓶子,并在碎玻璃上打滚,一直躺在地上直到公安来将他带走。
另外,证实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有:
1、残疾人证证实:晏某2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
2、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了被告人付某某及被害人晏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了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其与被害人晏某2之间的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发,且付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对被害人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可对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希望对付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付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付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进行自残,虽未逃离现场,但亦无主动投案行为,且当时现场有多名群众,为防止付某某自残已对其实施了控制。故付某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付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项目与数额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丧葬费31534.5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但鉴于其实际发生,予以支持,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33534.5元,其余部分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33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黄某、付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534.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1、黄某、付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思婷
人民陪审员 黄小平
人民陪审员 喻小玲
书记员: 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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