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种植芒果增加收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1等6人到三亚市××区的山坡上砍伐林木。经鉴定:被毁林地面积为3.5亩,为Ⅳ级保护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被毁林木总株数为2441株,其中胸径5cm以上的林木为589株,胸径5cm以下的幼树为1852株,被毁林木总蓄积量为9.7784立方米。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67年1月3日,其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经从海南省公安信息网全国违法犯罪人员资源库查询,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三亚市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举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1月27日,三亚市森林公安局甘什岭林区派出所接到报案称,2017年11月27日在三亚市××区处南面山坡上方有毁林现象发生。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月11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3)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工人砍伐天然林木的犯罪事实。
(4)三亚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三亚市林业局未向该毁林地块核发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岑某1的证言。其证言为:2017年11月23日晚上,陈老板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找几个人干工,我说明天没时间,陈老板就找别人了。到了第二天中午李某1找到我说陈老板让他找6个人去南新农场一队砍山,现在人手不够让我一起去。之后我们就去买了6把砍刀,在下午14时左右我们一行6人就来到南新农场一队的一处山上,李某1告诉我们5个人说:“陈老板叫我们把平台上的林木全部砍伐掉,然后在地上挖洞,每个洞的大小是50乘50,每个洞的间隔是4米。”然后我们6人就按照这个要求干活,我们每个人大约砍了10行,每行大约长5米,宽2米多,被砍伐的林木都是天然生长的树种,大小不一,大的直径有20公分左右,小的有拇指粗细,砍倒的林木都扔在现场了。到2017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护林员到现场制止了我们的毁林行为,之后森林公安也到了现场,我们才停止砍伐。
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雇请其砍树的陈老板。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证言为:2017年11月24日下午14时许,我带着老婆王某,岑某1和他老婆李某2,岑某2和他老婆岑某3到了南新农场一队的山坡上,按照陈老板的指示将行道上的林木和杂灌都砍伐掉清理干净,砍下的树枝都扔在原地,前后干了4天,共清理出来9到10个行道,每个行道长约50米,宽2米多,每隔4米挖一个洞,洞的长宽深都是50公分。到27日上午11时许护林员和森林公安来制止,我们就停了。该林地被毁林之前都是山上自然生长比较茂密的林木、杂树及杂灌。
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就是雇请其砍树的陈老板。
(3)证人王某、李某2、岑某3、岑某2的证言与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雇请他们砍伐林地的事实。
(4)证人黄某的证言。其证言为:我是南新农场护林队技术员,2017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南新农场护林员管理员江某带领我、肖传峰、莫某等护林员到南新农场一区一队集体巡山,在一处林地听到砍刀砍伐林木的声音,我们就朝声音发出的方向走去,发现有6个人正在砍伐林木,江某就打电话给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报案。上午10时许,民警到后他们就停止砍伐了,然后我们就与民警一起把这6名工人带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他们说是一个叫陈某某的南新农场人雇佣他们砍的。我看到的现场是以开行形式砍的,每行宽约2米,长约50米,有15行,是用砍刀砍的,每人一把共6把。
(5)证人莫某的证言。其证言为:我是三亚市南新农场一区的护林员,2017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我和护林员曾宴辉等护林员到南新农场一区一队巡山,在一处林地听到砍伐林木的声音,就朝声音发出的方向走去发现有6人毁林,我就打电话给护林员管理员江某,让他派人来协助我们,然后他就带护林员肖传峰、黄某和森林公安民警过来了。肖传峰说不让他们砍了,问是谁让他们砍的,一个工人回答说是一个姓陈的老板,之后就打电话让姓陈的老板过来,陈老板到该毁林地块后对我们亲口承认这块地就是他雇请这6名工人来砍伐的,然后我们就与民警一起把陈老板和6名工人带到森林公安局。我看到的毁林现场是以开行形式砍的,每行宽约2米,长约50米,被砍的是天然林,用砍刀砍的,每人一把共6把,被伐的林木丢在毁林地块现场。
(6)证人江某的证言。其证言为:我是三亚市南新农场护林员。2017年11月27日上午,护林员莫某和肖传峰等护林员到南新农场一区一队巡山,在一处林地听到砍伐林木的声音,沿着声音走过去发现有三辆电动车停在山坡上,莫某就打电话给我,我和黄某等护林员赶到后就通知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民警赶到和我们汇合后就去制止这些工人,让他们不要砍了,问是谁让他们砍的,其中一个工人回答说是一个姓陈的老板让他们砍伐的,之后就打电话让姓陈的老板过来,然后我们就与民警一起将陈老板和6名工人带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我看到的毁林现场是以开行形式砍的,每行宽约2米,长约50米,用砍刀砍的,每人一把共6把,被砍伐的林木就丢在现场行道边上。被毁林地块之前都是山上自然生长比较茂密的天然林木,是再生林。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1月28日9时许,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位于三亚市××区的毁林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大部分林木已被砍伐,残留有树桩、树干,明显有刀伐痕迹,现场遗留有被砍倒的树干、树叶等。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制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26张。
(2)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14日13时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对位于三亚市××区山坡的毁林现场进行辨认,指认了毁林的地块范围和砍伐的林木。并制作现场辨认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6张。
4.鉴定意见
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森司鉴字[2017]第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毁林地面积共3.5亩,为Ⅳ级保护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其中地块一为1.59亩,地块二为1.91亩。被毁林木总株数为2441株,其中胸径大于等于5cm的林木为589株,胸径小于5cm的幼树为1852株。被毁林木总蓄积量为9.7784立方米。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为:我是南新农场一队职工。为了能种植芒果增加收益,2017年11月23日,我打电话给老李(全名不知道),让他找几名工人帮我干活,当时他答应了,我让他第二天早上在亚龙湾红绿灯的路口等我。第二天早上我见到他后就带他到南新农场一队的山上指着一块地,让他带人把这块地上的林地都砍掉,然后在地上挖洞,每个洞是50乘50公分,间隔4米,然后我就走了。在11月27日上午我接到老李电话到了地块,见到了护林员和民警,然后就被民警带到森林公安局了。我给这6个工人的工钱是120元每天,老李名字不知道,是贵州人。老李他们砍了大约有15行,每行约50米长,2米宽,都是用砍刀砍的。这块地原来是南新农场的橡胶林,后来橡胶树砍掉后就荒废在那里了,由于时间长没人管理,就天然生长了林木,我让老李把这些林木都砍掉,我没有承包这块地,也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均能相互印证,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三亚市南新农场一队一林地内的林木幼树达185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对被毁林地进行生态修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没有社会危险性,故对其宣告缓刑。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处滥伐林木罪,保护林业资源,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种树木2441株,并保证存活。
如未在限定期限内补种树木并保证存活,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春燕
审判员 尹合欢
审判员 李新建
书记员: 吴家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