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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现于2016年10月13日3时50分左右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碰撞前方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其货车上的乘坐人任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徐某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3时5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现驾驶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15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48KM+700M路段时,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所驾车前右部碰撞刘波所驾的吉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吉C11**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左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现所驾货车上的乘坐人任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徐某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徐某现委托前车司机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现支付了被害人任某的抢救费人民币17000元。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记录、发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代理检察员张文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现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勇强

书记员:许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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