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11月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红,信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仙,信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玉,信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赣州诺雅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召文;地址:信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34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张某某申请赣州诺雅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赣州诺雅时装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晓兰
审判员 钱园春
审判员 张 嘉
书记员: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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