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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诗权。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锡林。(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闽春,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3111308。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8日,上诉人王某某因做木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被上诉人张锡林借现金共计人民币3339元,当时双方约定该借款自1994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后被上诉人多次催款未果,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后生效。2006月1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王某某所欠被上诉人张锡林3339元及该款利息(自1994年7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上诉人王某某同意于2006年元月20日付3000元,其余款项及利息于2006年3月30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办案实际支出费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合计1680元,上诉人王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美星 审 判 员 袁 海 审 判 员 谢红卫

书记员:蒋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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