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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崇仁县运输公司宿舍)。2017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暑假至9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被害人章某来到其家中看电视之机,先后四次对被害人章某屁股、阴部进行抚摸。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罗某等证言,归案情况说明、病历资料、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己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被告人崔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暑假的一天中午,被害人章某(女,案发时9岁)来到被告人崔某某卧室内看电视。在看电视时,章某坐在被告人崔某某大腿上动来动去,被告人崔某某当时产生性冲动,于是被告人崔某某用手伸进章某裤子内抚摸其屁股。半个月后的一天,被害人章某又来到被告人崔某某卧室内看电视。当章某坐在被告人崔某某大腿上看电视时,被告人崔某某用双手抱着被害人章某肚子,且将手伸进章某裤子内抚摸章某阴部。又过了约半个月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害人章某再次来到被告人崔某某卧室内看电视,章某坐在凳子上和被告人崔某某并排坐,被告人崔某某扒开章某裤子,用手抚摸其阴部。2016年9月份的一个周末,被告人崔某某再次趁被害人章某来他卧室内看电视时,扒开章某裤子,用手抚摸其阴部。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章某家属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章某(10岁,女)的陈述证实:她会到住在隔壁的一个爷爷(崔某某)家里去玩,这个爷爷脱过她短裤,还用手摸过她拉尿的地方等。2、证人黄某(章某奶奶)的证言证实:几个月前的一天,她孙女章某对她说,住在隔壁的爷爷(崔某某)摸了章某裆部。又过了半个月左右,她孙女又说崔某某摸了她阴部,还把章某抱到床上跟崔某某睡觉。第二天,她就找到崔某某,要崔某某不要害她孙女章某,崔某某当时点头“嗯”了几声。后来,她孙女章某又告诉她被崔某某脱了裤子抠阴部,而且这次章某拉尿会痛,她就带章某去医院看,并来公安局报案。3、证人罗某(崔某某邻居)的证言证实:崔某某平时为人比较好,章某会到崔某某家中去玩。4、证人陈某(崔某某邻居)的证言证实:她和崔某某、黄某都是邻居,崔某某一直没有成家,黄某是2016年7月开始租住在崇仁县运输公司宿舍的,黄某的孙女章某经常会去崔某某家中玩,章某还会拿崔某某家中的零食吃。5、崇仁县人民医院病历记录证实:经医生检查,章某右侧大阴唇有一长1CM裂口。6、崔某某在医院看病病历资料、残疾人证证实:崔某某患有输尿管结石、肝囊肿、左下肢静脉血栓、腰椎结核等疾病,系四级肢体残疾人。7、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章某阴道擦拭物未检见精虫。8、谅解书证实:2017年9月25日,崔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8月26日,崔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崔某某出生于1959年10月16日,案发时已成年;章某出生于2007年2月12日,系儿童。1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他摸过章某四次屁股、阴部。第一次是在章某搬来他隔壁住十来天(2016年暑假)时,章某来到他房间看电视,由于章某看电视时挡住了他视线,他要章某坐下来,章某就坐在他腿上看,且章某屁股在他腿上动来动去,他就有了性冲动,他用手摸了章某屁股。第二次是在摸了章某屁股后的十几天吃完午饭后,在章某来他家看电视时,利用章某坐在他腿上看电视之机,他用手伸进章某裤子内,用手指头摸了章某拉尿的地方。第三次是又过了十几、二十天左右的时间,他又利用章某来他家看电视之机,用手扒开章某裤子,摸了章某拉尿的地方,摸了一会儿,他就把手抽出来,章某的裤子就自动弹回去了。第四次是在上一次摸了章某阴部后一段时间,间隔十多天,开学后的一个周末,他在章某来他家看电视时,扒开章某裤子,用手摸章某拉尿的地方。在第四次摸了章某阴部后几天,章某奶奶黄某找到他,要他不要再碰她孙女章某,他当时“嗯”了几声,以后他就再没有摸过章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1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采用抚摸被害人阴部的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且患有多种疾病,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崔某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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