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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3月8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汤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的苏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综上,可对被告人汤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永红

书记员:秦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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