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7月1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临检公刑诉(2016)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青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处长孙剑平(已判刑)个人决定委托无资质无业人员龚某某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业务并从中赚取批、零差价。2009年2月份被告人龚某某正式被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聘用,2010年11月6日与抚市州殡葬管理处补签业务委托书。
在龚某某受委托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后,龚某某找到中石化公司商客部经理万某,要求中石化公司以批发价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应石油。由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大客户,万勇同意以批发价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油并办理了直销账户。中石化公司安排吴某(另案处理)负责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油品配送业务,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则安排油库保管员汪某军专门负责押运并入库。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以预付款方式将购油款汇款至中石化公司账上,并由龚某某开具零售价发票报账以冲抵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预付款。
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共计转账购油预付款9470000元,龚某某开具零售价发票报账共计9125481.6元。中石化公司共计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应成品油916万元,另有31万元还挂在公司账户上,被用于2015年度购买成品油。
中石化公司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油直销账户显示,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从中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的批发总金额为8295960.72元,零售总金额为8772415.64元,批发、零售差额为476454.92元。龚某某在明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数量的情况下,通过虚增油量、虚开发票方式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多报账,并通过吴某的帮助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账户中套取现金626670元。另有20.28588万元油款未变现。龚某某从中多套取现金150215.08元,占为已有。2015年5月,龚某某被纪检调查,未再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业务。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于2016年9月9日退还赃款150215.08元,同月12日退还非法所得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龚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鱼子巷7号。
2)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出具的业务委托书。证明龚某某于2009年2月正式聘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人员。
4)吴某提供的龚某某收条。证明收条总计金额为626670元,吴某帮助龚某某套取现金。
5)2007年至2014年12月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预付购油款转帐情况。证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总共预付购油款总计947万元:其中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已购成品油金额916万元,
6)龚某某开具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帐发票及凭证。证明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报帐总金额9125481.6元
7)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客户销售记录。证明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中石化公司总计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销售成品油以批发价计8295960.72元,以零售价计为8772415.64元,批发、零售差额为476454.92元。
8)江西省汽柴油批发、零售最高价格表。
9)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收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预付购油凭证
10)中石化抚州公司客户动态清单。
11)汪某军保管的购油记录本一本。
12)吴某送货掺馈单二本。
13)扣押决定书、扣押手续及票据。
14)2016年8月12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原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受贿案过程中发现龚某某涉嫌贪污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款犯罪线索。该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涉嫌贪污罪对龚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于在立案前龚某某已经出逃,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上网追逃。在上网追逃期间,龚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主动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办案人员寻找有关证人调取证据。
15)抚州市民政局2016年10月11日出具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7件(2007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2日)。证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抚州市民政局直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2.证人证言
1)万某的证言。证明万某,男,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现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抚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商客部客户经理
2007年年初的时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品保管员汪某军和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小额配送客户经理吴某说,以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品业务由龚某某负责采购。过了一段时间,龚某某找到他,说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品业务由其负责,要求公司以直销价给其供油,再由其将油卖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考虑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用油量大,他同意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公司开户,以直销价格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品配送具体由吴某负责。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需要他们供应石油,其负责管油的汪某军就会与他们公司的小额配送客户经理吴某联系,然后一起到抚州市白露山油库,由吴某查询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帐户里是否有钱,如果钱够的话,吴某就会按照汪某军的要求,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名义开具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油品出库单,然后再从油库里领取油品送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汪某军核对后就会在吴某的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的送货反馈单上签字,确认油品的种类、单价、数量、金额。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主要是从公司采购93号汽油和0号柴油。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通过财务将款打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财务帐上,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在财务上帮其立了个帐户,当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需要提油的时候,就到油库开具出库单,油库开出出库单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公司帐户上的钱就会扣除相应的金额。他们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应的石油是按照当天的直销价格结算的。
龚某某的意思是要他们公司按照直销价给他供油,其再按照市场零售价将油卖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好来赚取市场零售价和直销价之间的差价利润。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款都是由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通过财务上支付,石油购买及押运都是由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汪某军负责,整个购油过程都无需龚某某参与就能完成,
龚某某说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品业务由其负责,当时还拿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汇款单过来,后来也提供过一份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业务委托书,他也就认可了这件事情。
(出具业务委托书一份,委托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受托方:龚某某,内容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龚某某前往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办理油品购买手续,时间为:2010年11月6日)
龚某某提供给他的就是这份委托书。
2009年春节的时候,龚某某找到吴某,说其从承接的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石油采购业务中赚取的利润都由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转给了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其拿不到钱,要吴某帮忙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所设的帐户中套取现金。吴某就跟他说了这个事情,他同意吴某帮龚某某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帐户中套取现金。至于吴某是怎么帮龚某某把钱套出来,他不清楚。吴某把钱套出来后就会将现金给龚某某,让龚某某出具收条,并让他将给龚某某现金的情况在《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里做记载。
(出具由万某提供的《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
就是这份销售记录。从2007年6月份开始,他每个月都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石油销售情况在电脑里做了记录。从2009年1月开始,《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分了两项,一项是销售情况明细,包括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转账金额、上月结存、本月结存;另一项是结算情况明细,包括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情况明细记载的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真实情况,其数量是按吨计算,单价是当时的直销价格,转账金额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转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数额情况,本月结存是帐户余额情况(本月结存=上月结存+转账金额-销售金额)。结算情况明细是他按照龚某某的要求专门制作的,其数量是按升计算,单价是当时的市场零售价。如果吴某套取了现金给龚某某,他会在销售情况明细列明套取的金额,此时,本月结存=上月结存+转账金额-销售金额-套取的金额。
按照他制作的《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从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龚某某分18次,一共套取了606670元,分别为:2009年6月1万元,2009年7月2万元,2009年10月2万元,2010年1月2万元,2010年2月2万元,2010年4月4500元,2010年5月2万元,2010年6月1万元,2010年7月3万元,2010年8月2万元,2011年1月10万元,2011年8月5万元,2012年1月43500元,2012年3月2万元,2012年10月10万元,2013年2月54400元,2014年1月54270元,2014年5月1万元。
在龚某某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办理购油业务之后,吴某每次配送成品油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后,他会根据吴某提供的数据进行记录。根据他在《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中记录的开票情况记录以及油款结算明细,从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出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成品油金额按批发价计8295960.72元,按零售价计8772415.64元。其中2007年、2008年这两年由于成品油市场行情不好,零售价格经常低于批发价格,所以这两年龚某某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就没有利润可赚,他也就没有做批发金额与零售金额间的差额统计,龚某某在这两年也没有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打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油款中套取现金。经他核算,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从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以来的购买成品油的零售金额与批发金额间的差额具体是:2009年:91379.23元;2010年:80331.59元;2011年:21950.84元;2012年:63152.76元;2013年:106351.11元;2014年:113289.39元,零售金额与批发金额间的差额总计476454.92元。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直零价差中的批发金额是他将实际上出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成品油的数量按照批发价格(允许在国家核定的批发价格范围内浮动)计算出的,而零售金额则是根据《江西省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表》(根据国家发改委批文制定)中的零售价格统计出的。上述《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江西省汽柴油批发、零售最高价格表》这些资料他都交给检察机关了,出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批发金额及零售金额都是根据这些资料统计出来的。
出示由万某提供的《江西省汽柴油批发、零售最高价格表》,(接过细看)他依据这些统计上记录的直销、零售价格计算出销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零售金额与批发金额间的差额的。
出示由中石化客户经理万勇提供的《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直零价差明细表》(统计期间:2009年1月-2014年12月,直零价差总计:476454.92元)(接过细看)这是他统计出来的中石化抚州分公司销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成品油零售金额与直销金额之间的差额,具体的差价数额以统计表中记录的数据为准。
因为他是负责直分销业务,吴某做的是小额配送业务,各自负责不同的业务,也不是上下级关系,吴某帮助龚某某套取购油款并不需要经过他的同意,只是知道吴某帮龚某某套取购油款的事,至于吴某具体是怎么帮龚某某把钱套出来,他就不清楚。另外吴某负责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油品配送业务,怕出错,就让他帮记录配送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品情况,他按照吴某的要求做了《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这里面记录了实际上配送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成品油情况。之后吴某帮助龚某某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后,就会让他帮其将给龚某某套取现金的情况在《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里做记载,他也在《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里面做了记录,这份记录他已经提供给检察机关了。从《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看,吴某一共帮助龚某某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账户中套取现金626670元。
(出具由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提供的《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这份销售记录。按照吴某的要求,从2007年6月份开始,他每个月都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石油销售情况在电脑里做了记录,07、08这两年都只是记录了以批发价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油的销售情况明细。从2009年1月开始,龚某某要求他在记录销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成品油情况时分批发价、零售价记录,这样也便于对账。按照龚某某的要求,《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分了两项,一项是销售情况明细,包括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转账金额、上月结存、本月结存;另一项是结算情况明细,包括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情况明细记载的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真实情况,其数量是按吨计算,单价是当时的直销价格,转账金额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转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数额情况,本月结存是帐户余额情况(本月结存=上月结存+转账金额-销售金额)。结算情况明细是他按照龚某某的要求专门制作的,其数量是按升计算,单价是当时的市场零售价。如果吴某套取了现金给龚某某,他就会在销售情况明细列明套取的金额,此时,本月结存=上月结存+转账金额-销售金额-套取的金额。当时龚某某还让他把这份记录给其核对过,也没有异议。经核算,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公司总计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销售成品油以批发价计8295960.72元,以零售价计为8772415.64元,批发、零售差额为476454.92元。
经核算《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龚某某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利润只有476454.92元,实际上吴某帮助龚某某套取了626670元,他不清楚龚某某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具体利润有多少,只是按照龚某某的要求在《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中分批发、零售价记录。从《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来看,只知道当月账户上余额有多少,并不清楚具体有多少利润,龚某某自己也核对过。后来他根据《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才统计出批零差价为476454.92元。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都是吴某和龚某某操作的,龚某某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具体利润有多少,龚某某肯定清楚,至于吴某帮助龚某某套取了626670元现金情况,具体要问吴某和龚某某。
根据《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2014年12月底,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账户上显示有余额45.2313万元,其中2014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预付款当时龚某某没有跟吴某说,也就还挂在公司账户上,另外还有笔账做错了,无法调整,所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账户中应有余额20余万元。他记得吴某跟他说过,在2014年年底的时候,为了避免成品油涨价增加购油成本,龚某某就要求吴某先把订单、发票及出库单某出来,等2015需要用油时,再配送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2015年在吴某将油配送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后,他也在《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中做了记录。他回去也会查看他记录的客户销售记录本,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检察机关。至于这部分油品余额是否全部配送给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他不清楚,具体要问吴某。
2)万奕的证言,证明万奕,女,汉族,抚州市人,现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抚州石油分公司财务资产部科员,家住抚州市中央花园二期。
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财务资产部是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公司内设的财务部门,工作职责有费用核算、直销客户清帐。费用核算主要是处理抚州市各县区报账费用核算。直销客户清帐是将享受直销价的客户进账金额与购油金额进行核算、做账,然后将相关数据输入ERP财务专用系统中。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直销客户。财务资产部有一项主要职能就是处理直销客户清帐。对于享受直销价(批发价)的客户,公司的商业客户部会为直销客户在系统中为购油客户申请直销客户待遇。待客户转账或支付现金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账户及购买成品油后,商业客户部工作人员就会拿相应的销售日报、提货单等到财务资产部进行账务处理。我们财务资产部就会根据商客部提供的报表清单等进行直销客户清帐处理,清帐之后,客户预付款余额留存在客户账户中。
经查询中石化抚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从2007年4月16日至2014年12月底,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总共预付购油款总计947万元:其中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已购成品油金额916万元,这916万元在ERP财务专用系统做了账;另外31万元预付油款由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未向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申请购油,公司商业客户部也没有提交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清单等,所以这31万元在2014年年底的时候就还没有在公司的财务系统中做账。
经查询公司财务资产部的ERP财务专用系统,截止2014年年底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公司为其开设直销客户账户中共预付购油款916万元,实际已购成品油金额916万元,在公司为其开设的直销客户账户中已经平帐,账户中没有余额。
3)孙某证言。证明孙某,男,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现任抚州市老龄办副调研员兼任抚州市民政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抚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处长。
他认识龚某某。龚某某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临时工,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2008年聘用的,一直借给抚州市老龄办副主任涂建国开车,每个月工资大概2000元,都由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支付。因为他和龚某某关系比较好,在2007年的时候,他把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业务交给龚某某做,让龚某某帮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抚州中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赚点差价。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因工作性质需要长期购买大量的成品油(柴油和汽油),设有专门储存柴油和汽油的油库,仓库保管员汪某军(2007年以前是陈少华)专门负责管理油库工作,具体包括押运油罐车、成品油入库和记数、火化车间加油、汽车加油等。
在2007年以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通过汪某军的妹妹介绍的一个人(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负责经销成品油,但是这个经销商运送的油品存在缺斤少两、品质差的问题,我对这人很不满意。2007年,他和朋友龚某某在一起玩的时候聊起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买成品油的事情,龚某某就提出干脆让其来做这个业务,保证成品油都是向中石化进的,保质保量,但是其要赚取差价。他就同意了,让龚某某负责购买和运送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成品油,让龚某某赚点差价。
他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班子会上提出过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给龚某某做,经过班子会研究决定,就让龚某某承接了购油的业务。龚某某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这个事情班子成员都知道,火化车间主任潘加仔、仓库管理员汪某军也知道。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班子成员包括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2007年当时具体的班子成员是哪些人,他现在记不清楚了。
龚某某负责跟抚州中石化公司协调购买成品油的事务,以及请油罐车从中石化公司拉成品油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殡仪馆)。以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没有跟龚某某签订相关的协议,后来在2010年的时候,抚州中石化公司要求龚某某出具一份委托书,他让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补了一份业务委托书给龚某某,内容大概就是委托龚某某去抚州中石化公司办理成品油购买手续。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每个月都会通过财务以预付款的形式将成品油款转账到抚州中石化公司的账户上。龚某某会从抚州中石化公司拿机打的发票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由汪某军作为经手人、另外一个人作为证明人签字,他就在发票上签字同意,让财务做账,冲抵每个月给中石化公司的预付款。龚某某不需要在这些发票上签字。
龚某某从抚州中石化公司买油的价格是按批发价买的,卖给他们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价格是按零售价卖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差价就是龚某某的利润。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没有向龚某某支付了成品油款利润。他不知道龚某某从这个业务赚了多少钱。但是他接受纪委调查的时候,他问了龚某某到底从中赚了多少钱,龚某某说他从2007到现在赚了20-30万元钱。
因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每个月向抚州中石化公司预付了成品油款,龚某某要赚取利润就是去跟抚州中石化公司协商,至于龚某某是怎么从抚州中石化公司那里把差价利润提取出来的,他就不清楚了。
龚某某赚取的上述成品油差价没有交给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这些成品油差价就是作为龚某某做业务的利润,归其自己。2008年以前龚某某不是他们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职工,在外面开车,可以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业务,但是2008年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聘用其作为单位临时工之后,他还在继续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业务,肯定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黎英的证言。证明黎英是从2008年开始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担任出纳,负责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对账、现金收支工作。
因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长期向抚州中石化公司买油,会计王强每个月会通过网上银行向抚州中石化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油款(金额一般在10-12万元之间),她就去银行拿回单交给王强做账。负责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买油的龚某某不会在她们支付油款后当月及时送发票过来报账,一般是过了几个月才拿一些发票来。王强收到发票后,就在财务上做账,冲抵之前支付给中石化公司的油款。
龚某某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聘用的业务员,也给业务部门帮忙开车,最近几年借用到抚州市民政局给领导开车。因为龚某某会拿油票来财务上报账,她通过财务工作了解到龚某某还负责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买油的业务。
因为龚某某拿过来的发票都是加油站零售成品油的机打发票,字很小,王强有时候会让她帮忙看一下发票金额,在电脑上帮忙输入发票的内容做账。龚某某一次会拿好几张发票来,这些发票数额都比较大,有8万多元的,也有10多万元的,发票上面有孙某处长签字,经手人是龚某某签字,证明人是汪某军签字。
油款是由财务直接支付给中石化公司的,在买油这当面,财务不支付相关油款或者费用给龚某某个人。
她不太清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中石化公司的账户情况。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财务上就是每个月把油款打给中石化公司,没有个人从中使用资金的情况。
5)王强的证言,证明他叫王强,男,汉族,抚州临川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会计。从1986年6月至今,他一直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原临川市殡葬管理所、抚州市殡葬管理所)工作,担任会计。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大概是在1965年成立的,是抚州市民政局下属的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殡葬服务工作。现任处长是孙某,主管市殡葬管理处工作,分管财务;副处长肖某(分管业务)、李某(分管公墓)、陈某(分管执法),办公室主任成淑英,公墓科科长邹冬秀,他是财务科科长。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因为业务原因,长期在中石化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柴油和汽油)。2007年以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与中石化公司签订了供油协议,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及时向中石化公司支付油款,只要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中石化公司的账户上有余额,需要买油的时候就由油库保管员汪某军和火化车间负责人周某联系中石化公司的油罐车司机送油过来,直接用油罐车把油灌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库里。
2007年2、3月份,由于之前送来的成品油数量和质量有问题,龚某某找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处长某,说其来帮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进油,保证油的数量和质量,但是要赚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差价。后来孙剑平处长就同意让龚某某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业务。龚某某跟他说过,其和中石化公司签了购油的协议,但是他在财务上没有见到过这个协议,他不清楚龚某某是以其个人名义签的,还是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名义签的。
龚某某原来是抚州市冷冻厂的下岗职工,下岗后在街上开摩的。他在1986年到殡葬管理处(所)工作的时候,龚某某和孙某就很熟悉了。2008年,孙剑平聘用龚某某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开车运送遗体,后来借用到市民政局给老龄办副主任涂建国当司机。
他不知道龚某某有没有承接购油业务的资质。按理来说从事成品油这样的特殊行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当时领导也没有考虑这么多。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没有与龚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领导就是口头上说了一下让龚某某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买油的业务,相当于委托龚某某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去中石化公司买油。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龚某某办理购油的业务,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需要买油的时候,龚某某会事先联系好中石化公司售油部工作人员,然后让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油库保管员汪某军和中石化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由中石化公司工作人员开油罐车带汪某军去白露山油库提油,装好油后汪勇军就和司机把油送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灌进油库里。龚某某不亲自押送油,也不计数,事后再去中石化公司查提油的数量,开具发票。
按照孙某处长的指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一直都是从财政拨付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以预付款的形式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油款给中石化公司。龚某某接手购油业务以前,中石化的油罐车送油过来后,就会开具相应的手写发票,让送油的司机带过来,交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做账。龚某某接手购油业务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还是每个月预付一定的油款给中石化公司,但不是按照汪某军每次在中石化公司提油的实际数量支付油款的。开始的时候,他是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工商银行的账户(15×××76)转账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账户(36×××53),从2014年10月当月开始,中石化公司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了新的账号(36×××45),之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就把购油款转账到中石化公司新的账号。
经过他仔细回忆及查账,从2007年4月开始至2014年12月止,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转账支付预付款总额大致在1000万人民币左右,具体数额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记账账本记录的金额为准。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记账凭证及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时间:2007年4月13日至2014年12月份,付款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收款人:中石化股份公司抚州分公司,金额总计:9470000元】(接过仔细看)这些是从2007年4月份开始到2014年12月止,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转账预付购油款至中石化公司账户中的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及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做账用的记账凭证,转账金额总计9470000元。
龚某某受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替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但是购油款都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直接转账至中石化公司的,龚某某自己没有支付购油款给中石化公司。龚某某不是每次送了油之后就拿发票给我报账,报账的时间也不确定,有些时候是一、两个月之后,时间长的时候也有四、五个月的,龚某某把这几个月的油款累计起来再到加油站开机打的零售发票,所以每次发票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数额大的有11万多元的。因为龚某某是以批发价在中石化公司提油的,但是开过来的发票是零售发票,相当于以零售的价格卖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而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的差价就是龚某某从中赚到的钱。而且前些年成品油价格一直在涨,龚某某一般都要拖到成品油价格比较高的时候再去加油站开发票,这样就能赚到更高的利润。
龚某某开到发票后,就会拿开好发票找相关人员签字后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一般柴油零售发票先找经手人汪某军签字,然后找证明人周某签字,孙某处长签字同意后他就拿发票去充账。汽油零售发票则是找经手人汪某军签字,然后由孙某处长签字同意即可。他把龚某某交给他的发票收好,由于加油站开的机打发票字很小,张数又多,有时候他就会让出纳黎英帮他看下,算出总数,他就在财务上冲抵预付中石化公司的油款。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记账凭证及中石化机打零售发票复印件【时间: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总金额:9125481.6元】(接过仔细看)这些就是龚某某拿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用的中石化机打零售发票以及他记账时制作的记账凭证,这么多年积累下来,报账金额总计有9125481.6元。
2014年12月底,他在做账时发现龚某某拿到我这里报账用的中石化加油站机打零售发票总金额,比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转账至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总金额少了34余万元,经计算差额为344518.4元。龚某某告诉他这34余万元是购油后的剩余资金,这些剩余资金还存在中石化抚州分公司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开设的财务账户上。他对龚某某说,既然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账上还有资金,那么2015年1月、2月份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就不转现金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账户,龚某某当时也同意了。
龚某某跟他说过其是从中石化公司那里拿到这些差价利润。他在财务上通过转账方式把成品油的预付款直接打到中石化公司的账上,不通过龚某某支付,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也没有支付购油款或费用给龚某某个人,所以他不清楚龚某某是怎么从中石化公司拿到钱的。
他没有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对过账,不过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油品押运人汪某军比较清楚,因为只有市殡葬管理处还有资金在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账上,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才能从中石化买到油。
龚某某没有提供过中石化开具的批发价发票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龚某某以前对他说过,其以批发价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成品油,然后拿零售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从中赚取差价作为利润。从2007年4月开始至2014年12月份,龚某某都是拿加油站开具的机打零售发票到市殡葬管理处报账。
抚州市殡葬管处委托龚某某从事购油业务,龚某某口头上跟其说过一次,他说从中赚到了二、三十余万元。具体龚某某从中赚取了多少差价,不清楚。
在他担任单位会计期间,龚某某没有将购买成品油的批零差价资金上交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赚取的批零差价都归龚某某个人支配使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没有个人使用油款资金或者设立“小金库”的情况,成品油款都是我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账户打到中石化公司账户上的,没有个人使用油款资金的情况,单位上也没有设“小金库”使用买成品油的资金。
6)汪某军证言,证明汪某军,男,汉族,抚州临川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保管员。他以前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担任骨灰堂保管员,2007年开始他就担任油库和骨灰盒仓库保管员,负责殡葬管理处用油(柴油和汽油)的押运、入库、存储和发油工作。
2007年4月份以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需要买油的时候,他就会打电话给抚州中石化公司配送石油的油罐车司机(中石化公司的职工,具体是谁他记不起来),此人就会开配送车送油到殡葬管理处来,然后就在现场打表输油到殡葬管理处的油罐里面,他当场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送油的数据。
2007年4月份的一天,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会计王强跟他说,领导决定让龚某某帮处里买油,龚某某会联系我。之后龚某某跟他说,现在其承包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石油业务,已经跟中石化的吴某谈好了,殡葬管理处需要用油的时候,让他跟中石化公司的员工吴某联系,吴某会带他去提油。在这之后,市殡葬管理处需要用油的时候,他就会和吴某联系,吴某就开车过来接他,两人一起到白露山油库去提油。油罐车是龚某某请的,运费也是龚某某个人支付给油罐车司机,但是龚某某本人从来不跟车押运油去市殡葬管理处。
让龚某某承接购油业务这个事情,王强告诉他是领导决定的,是否经过班子讨论他不太清楚。他不知道龚某某有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市殡葬管理处领导决定让龚做购油的业务,他就按照领导的安排与龚联系购油的事情。
龚某某接手以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没有跟抚州中石化公司签过相关的购油协议,要买油的时候他就打电话叫油罐车送油。龚某某接手以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就是以龚某某的名义调油,没有跟中石化公司签协议,也没有跟龚某某签协议,但是龚某某个人与中石化公司签了购油的协议。
龚某某接手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之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按零售价向中石化公司的油罐车购买的。通过龚某某购油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还是按照零售价向中石化公司买油,由财务上直接把油款打给中石化公司。
龚某某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做石油生意,实际上是以批发价从中石化进油的,然后以零售价在中石化的加油站开具机打发票,拿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
龚某某不是每次送了油之后,就会在加油站开发票到市殡葬管理处报账。到了一定的时候,龚某某会到赣东大道上中石化的第一加油站开具零售发票,然后其会拿开好的几张发票让他签经手人,龚每次都很匆忙,不让他看发票上的内容,只是让他在发票上签字,还经常催促他快点签字,所以他对发票的石油数额、金额都不清楚。他签好字后,龚某某就拿发票找火化车间主任周某签证明人,再找处长某处签字,交给会计王强用来报账。
龚某某是以批发价从中石化公司买油的,但是龚在加油站开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是以零售价计算的,相当于以零售价卖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龚某某就是赚取其中的差价。而且龚某某不是在送油后及时开发票报账的,市场上油的价格有波动,龚某某一般是在价格高的时候才按照送油的吨数去加油站开发票。实际上只要发票上的油量吨数没有问题,龚想什么时候开发票或者开多少发票金额都可以。
因为油款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直接与中石化公司结算的,与龚某某不直接发生结算关系,所以龚某某的利润都是在中石化公司那边拿到的。至于具体怎么拿的,他不太清楚。
他不清楚龚某某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业务中赚取了多少利润。龚某某没有将其赚到的利润交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都被龚自己拿走了。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记账凭证及中石化机打零售发票复印件【时间: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经手人:汪某军,总金额:9125481.6元】这些发票就是龚某某用来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用的机打零售发票。因为是他和中石化工作人员一起到中石化白露山油库提的成品油,所以龚某某让他在发票上签经手人。
另外龚某某每次拿机打零售发票找他签字,发票张数都比较多,一般都在10张以上。签字的时候都很匆忙,都不让他看发票正面的内容,所以发票上具体记载的油品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不清楚。但是每次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从中石化白露山油库购买成品油后,龚某某不会立即拿发票来找我签字,而是过1、2个月后才会拿发票找他签字,一般都是市场价较高时他才会去开机打零售发票,这样赚取的利润就更多些。
7)周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男,汉族,抚州临川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火化车间主任。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的中石化加油站机打零售发票复印件【时间: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证明人:周某,总金额:9125481.6元】由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火化车间工作特殊,需要用大量的柴油,龚某某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后,每年一次或多次会拿一定数量的零售发票要他作为证明人在发票上签字,他也就按照龚某某的要求在发票上签了字。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龚某某分多次拿发票让他签字,他看到汪某军已经在经手人处签了字,他就也在发票上签了字。一般他只是在柴油零售发票上签字,由于有时候龚某某拿来的发票既有柴油的也有汽油的,所以在签字的时候他也会在汽油发票上签字。龚某某每次拿发票找他签字,由于发票张数比较多,加上龚某某也不让他看,所以他只是在发票背面证明人处签字,发票上具体记载的成品油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他不会看。
8)徐春水的证言。证明徐春水,男,汉族,抚州临川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副处长(已退休)。他担任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副处长期间,主要是分管后勤,包括石油采购。保管等物资采购、汽车维修等事项。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因为业务原因,长期在中石化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柴油和汽油)。2007年以前,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需要用油时,汪某军就会和中石化公司油罐车司机,让司机送油过来,直接用油罐车把油灌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库里。
由于之前送来的成品油数量和质量有问题,2007年4月份左右,原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孙剑平处长跟他说想让龚某某代表单位购买成品油,问他有没有意见。因为是孙某提出让龚某某来为处里购买成品油的,所以他也就反对。在这之后,龚某某也跟他说,以后就由其来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他就说既然是孙某让你做的,你就去做好了。
龚某某受委托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从中石化公司购买成品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一开始没有与龚某某签订相关协议,是孙某口头上答应龚某某,让龚某某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到中石化公司办理购油事宜。后来是否补签相关协议,他不是很清楚。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的业务委托书一份【委托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受托方:龚某某,内容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龚某某前往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办理油品购买手续,时间为:2010年11月6日】(接过细看)这份业务委托书应该是在龚某某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和他补签的业务委托书。由于他没有分管办公室加上在2008年3月份就已经退休,所以对补签业务委托书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让龚某某购买成品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并没有开过班子会来研究决定。当时孙剑平只是口头上跟他说让龚某某来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因为是孙处长提出的,他也就没有说什么。并且当时孙某只是告诉他让龚某某来购买成品油,并没有跟他说让龚某某赚取差价的事。至于孙某和龚某某之间是怎么谈的,他不清楚。
孙剑平让龚某某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并赚取差价,这种做法应该是不符合规定,如果龚某某要赚取差价,必须具体成品油经营资质,但是龚某某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资质。因为是孙某处长要求让龚某某来购买成品油的,所以他也就只好服从安排。
他不清楚龚某某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预付给中石化公司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的事情。因为他只是分管后勤,没有分管财务,所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是如何支付购油款以及龚某某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后如何到处里报账的,他不清楚,也就不知道龚某某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预付给中石化公司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的事情。
(9)吴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商客部小额业务经理。主要是给客户配送成品油。他通过万某认识龚某某。他和其他经理都会配送成品油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2009年年初,万勇对他说龚某某从2009年开始作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委托人来办理与中石化的成品油采购业务,让他一个人配送成品油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之后,龚某某主动联系他,说他承接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成品油采购业务从中赚取利润,并说赚取的利润都存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支付给中石化抚州市分公司的购油款中,需要他帮忙从中套取现金给龚,他同意了。从2009年5月份开始,他为龚套取现金总共有21笔,共计套现62.667万元。
每次龚某某要套取现金的时候都会给他打电话,说要套取现金的金额,然后他就到白露山优酷开票员江涛处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账户有没有钱,钱够的话他就叫江涛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名义开具油品出库单,但出库单上的金额不一定和龚某某要钱的金额一致,更多的时候出库单上的金额会更大些。开出库单的当天,他就会将该出库单上的油品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其他来白露山油库采购油品的客户,他拿到现金后就会打电话通知龚某某来拿钱,龚某某每次拿到钱后,就会写一张领取现金的收条给他。
(出示其本人提供收条复印件20张)具体内容为:1、2009年5月2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万元;2、2009年7月23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3、2009年10月22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6万元;4、2009年10月3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4000元;5、2010年1月26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6、2010年2月10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7、2010年4月8日,龚某某收到油款4500元;8、2010年5月1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9、2010年7月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万元;10、2010年7月2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11、2010年8月30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12、2011年1月24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0万元;13、2011年8月3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5万元;14、2012年1月2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4.35万元;15、2012年3月5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16、2012年10月3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0万元;17、2013年2月6日,龚某某收到油款5.44万元;18、2014年1月2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5.427万元;19、2014年5月19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万元;20、2015年1月4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以上金额合计为61.667万元。实际上我分21次帮龚某某套取现金,金额总计62.667万元,有一张2010年6月领取1万元的领条被遗失了。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龚某某,男,汉族,抚州临川人,初中文化,原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临时工。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没有和他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但是从2009年开始每月给他发工资,并为他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的工作证明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发放表(接过细看)情况属实。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的工作证明及工资发放表中,可以知道他是从2009年2月份开始被聘用的,从2015年7月份停发了工资并解聘了我。
他受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办理成品油购买事宜,主要是负责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处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柴油和汽油。具体情况是:大概在2007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原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处长孙剑平办公室喝茶,当时孙某办公室还有四五个人在一起聊天,有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职工向孙剑平反映原来成品油配送员送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石油有问题,影响到了火化的效果。孙某听到这种情况后很不满意,也说原来的经销商配送的成品油缺斤少两且品质差,并说不想让对方继续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成品油销售事宜。在听到孙某这样说后,他就说,还不如把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事宜交给他来做,他还是按照原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的价格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应成品油,同时保证成品油是从中石化进的,而且保质保量。因为他和孙某平时关系非常好,孙听他这样说后,就同意了让他来做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事宜,并让他从这个月开始就可以向市殡葬管理处供应成品油,并和以往供应成品油价格一样,按照市场价格和市殡葬管理处结算。当时孙某把分管购油的姓徐的副处长叫到办公室,并说以后就由他负责购买成品油。
他受委托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事宜期间,一直都没有办理经营成品油的资质,没有取得相关证件如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07年4月份,原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处长某是口头委托他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购买成品油。在2010年的时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和他补签了一份业务委托书,委托他负责市殡葬管理处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购油事宜,实际上他只是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去处理购油的事情,并不是他个人去经营成品油买卖。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的业务委托书一份【委托方: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受托方:龚某某,内容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龚某某前往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办理油品购买手续,时间为:2010年11月6日】(接过细看)情况属实,委托书上“龚某某”的签名是他本人的签名。孙剑平让他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事宜,一开始并没有和他签订相关委托协议。2010年,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商客部经理万勇要求他提供他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签订的购油事宜协议时,他才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补签了这份事宜委托书。从协议中也可以看出,他当时只是受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委托,前往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办理购买油品的相关手续。
在孙剑平把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事宜交给他来处理后,他就找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商业客户部经理万勇并告诉其现在由他来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事项,并要求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按照批发价卖油给他们。因为殡葬管理处是大客户,万勇答应了他按照批发价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成应品油。他还告诉万勇以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的成品油,抚州市殡葬管理安排了油库保管员汪某军来押运。万勇就安排吴某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配送成品油。
在他受委托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事项过程中,从2009年5月份开始,他开始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支付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一共套取了60余万元
他主要是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和中石化抚州分公司销售业务人员万某协商购买成品油的事情,具体押运都是由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工作人员汪某军完成。具体情况是:每次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需要购买成品油时。因为之前是他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与中石化相关人员协商购油的事情,所以负责管油的汪某军就会先跟他联系,告诉他具体需要供应成品油的数量和品种,然后他再打电话和中石化经理万某及吴某联系购油的事情,然后他就让汪某军和吴某联系提油的事项。联系好后,吴某就会开油罐车带汪某军一起到中石化白露山油库提油,并一起押运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是如何提油的,吴某及汪某军更清楚。吴某开油罐车将成品油押运到市殡葬管理处后,就会将提油时开出的油品出库单交给汪某军。
汪某军在将成品油入库后,就会把入库的成品油具体数量、品种、价格登记在其专门进油的一个本子上,同时还会把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提油的油品出库单给他并告诉我成品油的升数,让他好到中石化去核对送油情况。
汪某军每次到白露山油库押运成品油后,都会将中石化提供的成品油出库单交给他,他也和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成品油配送员吴某核对过具体的成品油数量。由于时间过得太久,他就没有再保存这些出库单。但是他知道中石化抚州分公司销售经理万某都做了记录,具体供应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油量以万某的记录为准。
出示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提供的《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接过细看)情况属实。《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是万勇在吴某将成品油配送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后记录的。从《抚州石油分公司客户销售记录》中,可以计算出2007年4月始至2014年12月份止中石化抚州分公司销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具体油品数量及金额。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每个月都会将购油款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保证账上有余额,用以保障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能够稳定供油,所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一直都没有跟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结算购油款。而是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付钱后,由他拿以零售价格开具的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用以冲抵支付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购油预付款。
他知道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每个月月中左右都会转账支付购油款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账户上,只有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账上有余额,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才会供油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总共支付了多少购油款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财务上会做账,具体以财务上账目为准。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记账凭证及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时间:2007年4月13日至2014年12月份,付款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收款人:中石化股份公司抚州分公司,金额总计:9470000元】(接过细看)情况属实。从这些记账凭证及进账单中可以看出,从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总共支付了947万元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其中他记得2014年10月、11月、12月这三个月共计转31万元,但是这笔钱在2014年并没有用于购买成品油,而是结余到2015年,用于2015年购油。他记得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在2015年前5个月也没有支付购油款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实际上从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底,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用于购买成品油的金额为916万元。
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是以批发价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应成品油并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预付款中划扣。但是他拿中石化以批发价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就无利可图,所以在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买成品油之后,他就会根据汪某军交给他的油品出库单及记录的油品数量,有时他也会去找万某核对油品数量,然后开具机打发票或者商业销售发票并拿这些发票到市殡葬管理处报账,这些发票都是以当时的零售价格开出的。
他提供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的发票,有商业销售发票及加油站开的机打发票。商业销售发票是中石化万某帮他开出来的。机打发票其中部分是他找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旁边的加油站(第一加油站)的人帮他开出来的,但是大部分是由吴某帮他开具出来的。
大概的报账经过是:他拿开好的发票先找汪某军在经手人栏签名,然后找火化车间周某主任在证明人栏签字,最后就拿发票找管财务的孙某处长签字同意,在孙某签字后,他就将发票交给市殡葬管理处的会计王强做账,王强在看到孙某已经签字同意后,就会按要求将发票入账。在他将发票交到王强处报账后,其都会做账,冲抵之前支付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购油款,所以他具体开发票的总金额,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财务上就查得到。
出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提供的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记账凭证及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机打零售发票复印件【时间: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经手人:汪某军,证明人:周某,批准人:孙某,总金额:9125481.6元】(接过细看)情况属实,这些都是他以零售价格开具的发票,并拿这些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总的发票金额为9125481.6元,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实际支付916万元购油款相比,他还少报账了3万余元。因为是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油库保管员汪某军负责押运办理入库,所以汪某军才是具体的经办人,他拿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用的发票,只要找汪某军作为经手人签名即可,不需要他本人在发票上面签名。
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直接以预付款的形式将购油款转账到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账上,然后由他拿零售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冲账。由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是以批发价格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销售成品油的,所以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就一定的差额,这部分多出的钱就还留存在中石化抚州分公司为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开设的购油账户上。
由于2007年、2008年这两年的成品油行情不好,无利可图,所以这两年他实际上是以批发价格跟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的。从2009年开始,我看到成品油行情有所好转,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有部分差额。也是从2009年开始,他让万勇在记录销售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油品数量时,按照批发价及零售价分别记录,这样他就能知道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有到少差额,他也就可以知道可以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账户中拿多少钱出来。他为了拿到这部分多出来的钱,就跟负责油品配送的吴某谈好,让其帮忙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账户中套取现金。由于他垫付给吴某的成品油配送运费,都是用套取出来的现金支付的,因此其也答应帮他套取现金。
每次他需要用钱的时候,会跟吴某联系说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账户中有多余资金,现在需要用钱,就请其帮忙从市殡葬管理处的账户上拿钱出来并告诉他需要套取现金的具体数目,吴某每次都会帮我把钱套取出来。每次跟吴某说要拿钱出来后,过不了几天,吴某会套取出相应金额,在扣除了他需要支付给吴某的运费后交给他,每次都是拿现金给他。吴某每次把钱给他后,都会让他写一份领款单,上面会注明领取现金具体数额并由他本人在上面签名及记录时间。
出示吴某提供的领款单20张【具体内容为:1、2009年5月2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万元;2、2009年7月23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3、2009年10月22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6万元;4、2009年10月3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4000元;5、2010年1月26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6、2010年2月10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7、2010年4月8日,龚某某收到油款4500元;8、2010年5月1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9、2010年7月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万元;10、2010年7月2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11、2010年8月30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12、2011年1月24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0万元;13、2011年8月3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5万元;14、2012年1月2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4.35万元;15、2012年3月5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16、2012年10月31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0万元;17、2013年2月6日,龚某某收到油款5.44万元;18、2014年1月27日,龚某某收到油款5.427万元;19、2014年5月19日,龚某某收到油款1万元;20、2015年1月4日,龚某某收到油款2万元;另吴某交代龚某某于2010年6月领取油款1万元,但领款单丢失。以上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2.667万元,(接过细看)情况属实,领款单上“龚某某”的签名是他本人的签名。这就是吴某帮他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账户中套取现金后,他从吴某那里拿到钱时,提供给吴某的收据,从这些收据上来看,他一共从吴某那里拿到现金62.667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他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那里多套取的油款。
吴某帮助我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的,大概的过程他知道。由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是以批发价格向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供应成品油,而他是拿以零售价格开具的发票到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报账,用以冲抵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预付给中石化抚州分公司的购油款,因此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就有个差额。但是这部分多出的金额是留存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账户中。为了将这部分钱套取出来,吴某就需要以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名义从白露山油库提油,并将提取出的成品油对外销售并收取现金,这样才能将多出的资金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账户中套取出来,但是吴某将成品油提取出来后具体销售给了谁,他就不清楚了。
他套取的62.667万元现金没有交给抚州市殡葬管理处,都归他个人占有。62.667万元现金是吴某分多次帮他套取出来的,他拿到现金后,都被他用于日常生活及娱乐开支。
开始的时候,吴某每拉一车油给市殡葬管理处,他都需要垫付100元的运费;2012年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搬到新殡仪馆后,运费就从100元涨到200元,他总共垫付的运费大概有5万元。这部分钱吴某都事先在套取出来的现金中扣除了,在他写给吴某的收条中也可以看得出来。
由于他不具备经营成品油的相关资质,不能从事成品油买卖,他只是代表抚州市殡葬管理处从中石化抚州分公司购买成品油,因此他认识到他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款中套取现金的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也没有相关依据,是贪污行为。他一定配合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将违法犯罪所得上交检察机关,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轻处理。
他从抚州市殡葬管理处的购油账户中套取了现金62.667万元。但他个人认为这其中有近40余万元是他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事项的利润,剩余多出的10余万元就是他多套取的,并且孙剑平让他办理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事宜时,也同意让他赚批零差价。
5、龚某某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受抚州市殡葬管理处委托办理购油业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套取抚州市殡葬管理处购油资金150215.08元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龚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当日缴纳)。
二、对被告人龚某某因贪污犯罪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上官笑峰 人民陪审员 张 柏 兰 人民陪审员 丁 筱 玲
书记员: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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