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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苏东东被执行人刘欢欢
苏东东诉刘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欢欢银行存款11412.50元或同等价值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柳 执行员 韩 军 执行员 潘子龙
书记员: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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