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坡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花园小区八期。
法定代表人:时友鑫,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坡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苏039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坡里A区安置楼一号楼西隔壁的商业综合楼一栋(共计三层)返还给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坡里村村民委员会,并一次性支付占用费人民币1133333元;案件受理费17530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陈某承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坡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向本院申请返还上述房屋,并支付各项费用1142098元。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20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苏C×××××号、苏A×××××号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派出所调查,其户口空挂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拔剑泉路机关宿舍2号,并不在此居住,也未查找到有可被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冯涛
代理审判员 杨增超
书记员: 杜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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