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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系被害人孔某4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乐安县。系被害人孔某4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1,系孔某2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理人孔某1,系孔某3的父亲。
被告人孔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家住月湖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30日被刑满释放。2016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7年10月2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4日经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倪建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0日以鹰检公刑诉(2018)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1、陈某、孔某2、孔某3、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由审判员史国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熊某、薛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规划、杨立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1、陈某、孔某2、孔某3、占某、被告人孔某发及其辩护人倪建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孔某发和同村村民孔某1分别向董某承包的月湖新城道路工程出售路基用片石,孔某发怀疑孔某1叫人阻止货主向其出售片石,遂对孔某1不满。2017年10月16日下午,孔某发和孔某1商谈两人之间的纠纷事宜未果。当日,孔某发了解到钟某在贵溪罗河闵家有片石可卖,当晚饮酒后找到钟某,提出购买片石并支付500元定金给钟某。钟某收取定金之后,得知孔某1通过闵建亮也预定了同一批片石并支付了定金。钟某知道孔某发和孔某1两人因工地片石的事情发生过纠纷,便退还给孔某发500元定金,并声称这批片石谁都不卖,等孔某发和孔某1双方的矛盾解决以后再说。孔某发认为又是孔某1在有意阻止其购买片石,便打电话责问孔某1。当晚19时30分左右,孔某发便骑着自己的红色爱玛电动车,携带一把短匕首来到孔某1家门口,在门口打电话给孔某1,责怪孔某1不讲信用,并要孔某1立即对买片石的事情给个交代,否则就要杀孔某1家里人。孔某1不以为孔某发当真,辩解了几句便挂了电话。孔某发便站在孔某1家门前大骂,而后边踹门边骂,孔某1母亲占某听声打开大门,并对孔某发回骂。孔某发冲进孔某1家门,拔出匕首,朝占某连刺数刀。接着又冲进卧室,朝正在卧室的孔某1的儿子孔某4、女儿孔某2、孔某3肆意刺杀,并将闻讯赶来的孔某1的嫂子朱某刺伤,而后逃离现场。直至2017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孔某4因刺中心脏破裂死亡,占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孔某2损伤为轻伤二级,孔某3损伤为重伤二级,朱某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鉴定结论
(1)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孔某4系因心脏破裂死亡,占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孔某3损伤为重伤二级,孔佳语损伤为轻伤二级,朱某损伤为轻微伤。
(2)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孔某4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甲胺磷、甲拌磷、1605、水胺硫磷、三挫磷、乐某、敌敌畏、毒死、甲氰菊酯、氯氰菊酯、呋喃丹、灭多威、安定、舒某、氯硝西半、利眠宁、氯氮平、氯丙臻及毒鼠强成份。
(3)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在排除同卵双生和近亲的前提下,以送检的“孔某4血样”作为子代,送检的“孔某1血样”“陈某血样”作为亲代,三者符合亲子关系;2、送检的“卫生间地面滴落状可疑斑迹”“卫生间地面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送检的“朱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3、送检的“地面可疑斑迹”“东北角卧室可疑斑迹”“卫生间门口可疑斑迹”“厨房门口东侧可疑斑迹”“厨房门口南侧可疑斑迹”“大厅西南角可疑斑迹”“大门口南侧5米地面上可疑斑迹”“卫生间门口两侧10米处毛发上可疑斑迹”“东北侧卧室床尾纸巾上可疑斑迹”“距南侧大门1.6米处可疑斑迹”“距南侧大门1.6米处可疑斑迹”“距南侧大门3米处滴落状可疑斑迹”“大厅靠东侧墙2.4米处可疑斑迹”“卫生间门口两侧纸巾”“东北侧卧室靠窗处粉色被单”中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送检的“孔某2血样”的DNA分型一致;4、送检的“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送检的“孔某3血样”的DNA分型一致;5、送检的“嫌疑人外套左肘处可疑斑迹”“被套上上可疑斑迹”“嫌疑人左膝位置可疑斑迹”“卫生间地面上可疑斑迹”“东北侧卧室门栏上可疑斑迹”“距卧室东墙21cm外烟头上可疑斑迹”“卧室南面侧墙面上滴溅状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送检的“占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6、送检的匕首上可疑斑迹、“嫌疑人牛仔裤口袋可疑斑迹”“被套上上可疑斑迹”“嫌疑人左膝位置可疑斑迹”“东北侧卧室床头墙面上可疑斑迹”“床头枕头枕套”中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送检的“孔某4血样”的DNA分型一致;7、送检的“嫌疑人左手指甲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其DNA分型与送检的“孔某发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孔某发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物证凶器匕首一把。
4、书证:
(1)受案登记表、孔某发人口信息一份、被告人孔某发的抓获经过。
(2)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孔某发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
5、被害人陈述
(1)孔某2(女,13岁,学生。母亲陈某在场)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6日19时30分左右,她和奶奶占某、妹妹孔某5、孔某6,弟弟孔某4躺在家里一楼卧室睡觉,突然外面有人大力的敲门和踢门,占某就起床去看下什么情况。过了十几秒,她就听见有人在大声说和她爸爸孔某1争什么东西之类的话,接着孔某发右手拿着一把匕首直接到房间朝她身上捅过来,结果我她的左手被刺伤,孔某发看到我流血了,就没有继续捅。她妹妹当时坐左边,孔某发就对孔某5腹部捅过去,孔某5顺势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腹部一直在流血。弟弟孔某4听到声音后从被子里坐了起来,孔某发又把目标对准了孔某4,直接往孔某4身上捅过去,孔某4一下就被捅出了血倒在床上。占某捂着肚子进来了,没有力气就躺在地上,孔某发还踢了占某几脚。这个时候伯母朱某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冲进来了,孔某发想往外面走,和伯母碰到了,孔某发说“我不想杀你,你不是他们家的人”之类的话,就逃跑了,接着伯母就进来看我们的伤情,拿衣服帮我们止血,然后家里很多人都过来了。
(2)孔某3(女,10岁,学生。父亲孔某1在场)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8时左右,她和奶奶占某、姐姐孔某2、妹妹孔某6,弟弟孔某4躺在家里一楼卧室休息,突然外面有人大力的敲门,占某就起床去开门。过了一分钟,孔某发右手拿着一把匕首直接到房间朝孔某2身上捅过来。后转身对着她腹部捅过去。接着孔某发又把目标对准了孔某4,直接往孔某4身上猛刺。占某躺在门口也动不了了。然后朱某过来了,和孔某发吵了几句。
(3)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8时左右,她和孙女孔某2、孔某3、孔某6,孙子孔某4躺在家里一楼卧室休息,突然外面有人敲门,她就起床去开门,发现孔某发在门外,一拳打在她脸上,并用刀朝她肚子刺了几刀,她一下就晕倒了。孔某发就朝她家卧室跑,她也往房间爬,隐约听到朱某的声音,后来她晕倒在卧室旁。
(4)朱某(女,34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延石村小组80号附1号)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我在村子里孔南开的商店里打麻将,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说话,是她们村的孔某发对着她老公弟弟孔某1家的大门边捶边说“卫崽哩,开门”,她往孔某1家里赶,看到大门时开的,有一部红色电动车停放在大门中间,里面有人在哭叫。她立即到孔某1一楼卧室内,看到孔某发拿着一把刀在乱捅乱插,她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往卧室门口赶过去,在门口和孔某发碰到了,他就对她吼“你还敢拿菜刀来砍我啊”,接着他就拿着把短叉子对着她乱插乱砍,她被他砍到左手大拇指还有左胸口,被他逼的往后退,他就没有追她,立马向大门跑,上了电动车对着她说“你是孔某1的嫂子,我不会杀你”。她立马往卧室去查看,看到婆婆占某捂着肚子倒在卧室里床边的地上,还有孔某2左手受伤,站在床左边,孔某5仰躺在床中间,胃部受伤流血,孔某4躺在床的上边,被被子盖住了,两眼翻白一动不动,还有一个十个月的小孩孔意涵躺在孔某4的左边没有事情。她赶紧跑出去喊人报警,过了十几分钟后,警察和120都来了。
6、证人证言
⑴董志华(女,52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延石29号)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上7点多,她突然听到孔某1家一楼最西边的房间发出很大的哭喊声,她看到房间里占某和同村的孔某发在拉扯,孔某发手上还拿了一把刀,房间里电视机旁边孔某1的大女儿孔某2站在那里哭,她马上绕到孔某1家正门,看到孔某发的深红色电动车停在孔某1家门口,这时,孔某发右手拿着一把十多公分的刀从孔某1家出来,嘴上说:“和我争,操他妈的,回去杀下凑。”之后转身又进了孔某1家里,后看到孔某发从孔某1家正门出来了,他把刀插进右边裤子袋子里,坐上自己的电动车沿孔某1家门口的小路一直向西边方向骑走了。占某用双手捂住腹部,血流得比较厉害,跪在地上哭,她到一楼最西边的房间里看,看到孔某1的大女儿孔某2从房间里边哭边往外走,手上在滴血,进入房间她看到孔某1的二女儿孔某5坐在床上哭,身上好多血,孔某1的儿子孔某4仰躺在床上,胸口附近一片血,躺在那里一动不动。之前,孔某1的嫂子朱某在隔壁打麻将,听到哭声,她就进房间和孔某发对峙,她的手上也被孔某发砍伤。
⑵付永辉(男,44岁,家住本市月湖区东四村23栋1单元402室)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上19时左右,他接到孔某发的电话,问他是不是一个叫什么名字的人,他说不是,孔某发立马就挂掉了。
⑶孔祥智(男,31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绿地月湖国际新城)2017年10月17日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上7点半至8点之间的时候,他在店里听到外面有打电话的声音,就到店门口看了一下,发现童家镇延石孔家村的“大发里”骑了一辆红色的电动车在打电话,“大发里”上身穿一件深颜色的长袖外套,袖子好像是红色的。“大发里”对他说把电动车先放他店里,等下其弟弟可能会来骑,说完之后就把电动车停放在店里门口,把电动车钥匙以及当时打电话的手机放在店里的桌子上,之后就离开往雄鹰大道的方向走了。
⑷董某(男,52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的证言:证实孔某发和孔某1两个人之间有矛盾和利益冲突。他在童家镇纬四路承包了一个工地,因为要做附属工程,缺少片石。孔某1找到他说有片石卖给他,他就叫孔某1送片石,孔某1拉了三四十车片石后,孔某发也找到他说有片石可以卖给他。孔某发往工地送了三十多车片石之后,因为下雨,工地暂时停工了。之后孔某发因为提供片石的事和孔某1吵了起来。2017年10月16日下午孔某1打他电话,孔某1说已经和孔某发谈好了,会给25元一车的利润给孔某发。后来,孔某发下午也打电话说已经和孔某1谈好了。本来以为事情就结束了。谁知道晚上就听说孔某发持刀到孔某1家里杀人。
⑸孔某样(男,36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延石孔家22号)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上19时30分左右,我接到哥哥孔某发的电话,说要去找孔某1,把他杀掉去,手机和车子会放在什么店里,到时候叫他把手机拿回来用。没等他问清楚情况,孔某发就把电话挂掉了。接着他就打电话给孔某1,当时孔某1正在通话中,他就没有做什么。后来大概20时30分左右,他又拨打了孔某1电话,孔某1就说了一句话“你哥哥孔某发不是人,挂了电话就杀人”。大概21时左右他来到村长孔正华家中,开门后他就问孔正华是否知道孔某发和孔某1的事情,孔正华说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只知道上午孔某发说了孔某1不是人,并说孔某1说话出尔反尔之类的话。这个时候他就赶到孔某1家里,看到有很多警察在勘验现场。
⑹董建中(男,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老屋董家)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7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他接到孔某发136××××8118的电话,问他有没有土买,说给他100元钱一车,没说几句他就挂断电话。
⑺孔某8(男,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延石孔家)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大概晚上5点左右,他约孔某发去找孔某7到闵家去谈买水泥块的事情。17时30分左右,孔某发是喝了酒骑着一辆红色的电动车来到他家中。18时左右,孔某7开着一辆白色的小汽车带孔某发去了贵溪罗河闵某找出售水泥块的人。
⑻孔某7(男,24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陈山村)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18时许,孔某发叔叔“瞎子”到他家让他去闵某找钟某买破碎的水泥块,就打电话叫孔某发过来一起去,过了二十多分钟,孔某发骑着红色的爱玛电动车过来了,上身穿一件夹克,下面穿一件长裤,满身酒气,他就开车带孔某发到钟某做事的地方。孔某发说想先付些买水泥块的定金给钟某,钟禄太就问闵家村的村干部,村干部说没收到钱,后面孔某发直接打了孔某1的电话,让钟某同孔某1通话,孔某1说已经把购买破碎的水泥块的钱给了闵某的年青人,后面钟某就说不卖了。之后孔某发就说回去,他就把孔某发送到“瞎子”家中就走了。
⑼钟某(男,35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陈家山钟家)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大概晚上7点左右,他在童家镇的万家龙饶家附近的“怀远”饭店跟朋友吃饭的时候,孔某7开车带着孔某发找到他,孔某发想从他这里购买片石。当时孔某发喝了酒,他就对孔某发说买片石可以,孔某发给了他500元钱的定金。孔某发说听说孔某1已经到闵家出了定金买了这批片石了,他怕孔某1付了定金给他舅舅闵建辉,于是把500元定金还给孔某发,说这批片石暂时不能卖,等把这个事情核实了再说。孔某发就自己打了孔某1的电话叫他接,他在电话里问孔某1是不是出了定金购买了闵家的这批片石,孔某1说确实有这回事,已经出了2000元钱的定金给闵家的闵建亮购买这批片石,但是钱不是孔某1付的,是一个“小黑”的男的付的。他和孔某1说这批片石是闵建辉的,不跟闵建辉说不一定会让孔某1拉,孔某1说既然这么麻烦就算了。挂了电话之后他又打电话给闵建辉,闵建辉说没有收到定金也不知道这个事情。之后他就对孔某发说,这批片石暂时不卖,等你跟孔某1把事情协商解决了再说。他就去做事去了,孔某发没说什么就跟这孔某7走了。
⑽徐亮(男,45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瑞和国际2栋2单元)证言:案发前孔某发打他电话说有一伙人和他对着干,他说忍不下这口气,和对方谈了下,谈不拢就要打架。
⑾孔样才(男,46岁,家住本市月湖区童家镇延石孔家)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4日晚上9点多,孔某发打他电话,感觉喝了酒,和他说之前因拉片石、水泥块的事情,董某已经将他和孔某1之间的矛盾调解好了,不管哪个拉,都要给孔某发25元钱一车的钱,孔某发当时好像比较高兴的样子。
(12)吴某平证言:证实他和孔某1、娄某1合伙找水泥块送到工地,2017年10月,他们和闵家的人说好了订购闵家的水泥块。10月16日下午,孔某1打他电话说孔某发也要闵家的水泥块,孔某发还在电话里和他发生了争执。后来他听孔某1说答应每车水泥块让孔某发抽20元钱。
(13)娄某1的证言:证实他和孔某1、吴某平合伙找水泥块送到工地赚钱,孔某发想一起合作,2017年10月16日下午,孔某1打他电话说同意每车水泥块让孔某发抽20元钱。
(14)孔正华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下午17时许,孔某发打他电话说孔某1不肯给他20元一车的钱,并说要和孔某1打架。
(15)毛雄东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中午,孔某发在他家喝了酒。
(16)证人孔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6日晚上7点36分左右,他接到孔某发的电话,问:闵家的水泥块你是不是和我争?他说这个水泥块的事和他没关系,是小黑(吴某平)定的。孔某发就说那你打电话给小黑,问他是不是要和我争,限你十分钟回我电话,要不然有几个杀几个。他就马上打电话给吴某平,刚拨通,对方还没接,他大女儿孔某2打电话哭着说:“爸爸,‘大发里’(孔某发)冲到家里杀弟弟、妹妹和奶奶了。”他听后赶紧挂了电话打110和120,之后马上开车赶回家中,大概过了十多分钟他就赶到家中路口,这时120救护车刚把伤者装上车,他就开车去了医院了。
7、辨认笔录
被害人占某、孔某2、孔某3、朱某的辨认笔录,均辨认出被告人孔某发系到孔某1家持刀杀人的男子。
8、被告人孔某发的供述:2017年9月份的时候,他知道董某的工地需要片石,于是找到董某说有片石卖给董某,董某答应了。他拉了三十五车之后,发现孔某1也在拉片石到董某工地上,他打电话给董某说孔某1也拉片石进工地了,董某说不知道。孔某1说以后不拉片石了,拉水泥块进工地算了,他看到拉水泥块的利润比较高,也想拉水泥块进工地。他找到恒大附近有水泥块出售,就和对方谈好组织车子到工地拉的时候,孔某1的合伙人娄某1过来说不准拉水泥块走,他没办法只能走了。后他打电话给孔某1说今后你们拉水泥块进工地必须每车给我50元钱。经过调解,每车给他25元钱,他也答应了,但是过了20分钟,孔某1又反悔了。后来董某打电话给他,叫他一个人拉水泥块进工地,他找到水泥块,价钱谈好了。2017年10月16日下午,孔某1找到他,答应每车25元钱,但是不允许他一个人拉水泥块到工地上去,他不同意,说已经找到货源了,并已经付了钱。孔某1就问他是不是童家站闵家,他说是的。孔某1说闵家的水泥块他的合伙人小黑已经找到人了,付了2000元定金,当时和孔某1没有谈拢,约好晚上一起吃饭再谈。吃完晚饭后,他叔叔孔某8叫他和孔某7去买水泥块的人交订金。孔某7就带他去钟某那里,晚上大概7点左右,他跟孔某7找到钟某,给了500元定金,他就跟钟某说孔某1也交了闵家那批水泥块的定金,钟某打电话问其舅舅,其舅舅说没有收到定金,不是孔某1想拉就能拉走的。这时孔某1打他电话,直接让钟某接电话,钟某接电话半个小时样子,把500元定金还给他,说不参与这个事情了。他当时非常气愤认定孔某1在里面搞鬼,孔某7就开车带他到叔叔家去。在路上他就想,孔某1逼他,不给活路,他也不会让孔某1好过,就决定要杀孔某1家人。孔某7把他送到孔某8家之后就走了,他打电话给孔某1,说“孔某1,闵家几十车水泥块你放手不,不放手十分钟后你就会后悔的”。孔某1当时说是其合伙人小黑做的事情,跟其没关系。挂了电话之后,晚上7点半左右,他骑着电动车到孔某1家门口。他又打孔某1电话,孔某1一直不接电话,他就在门口大骂孔某1。孔某1的妈妈占某在家里就回骂了几句,他用脚踹了孔某1的大门几下,占某就过来边开门边朝他骂。他听的火起,掏出身上的一把匕首朝占某的身上捅了两、三刀,边捅边骂孔某1。她被捅了就哎呦一声倒在门边上,房间里面孔某1的两个女儿听到外面的声音就出来看,看到他捅人之后就在那里尖叫。他就拿着匕首朝那两个女孩捅过去,当时捅到一个女孩的手上,两个女孩就往房间里跑,他就追着捅她们,追到床上之后就朝她们两个身上乱捅,具体捅了多少刀也不知道。孔某1的儿子当时在床上睡觉,听到声音就从床上爬起来,刚好孔某1的一个女儿被他捅倒在床上,他随手捅了一刀在孔某1儿子身上,也不知道捅到哪个位置。捅完孔某1的儿子和女儿后,他就出了房间,刚好碰到孔某1的嫂子朱某,她从厨房拿了把菜刀,他就拿着匕首对着朱某说“不管你的事,走开,我不杀你,我就是杀孔某1家人”。离开孔某1家后,他骑着电动车到马路对面的“盛丰”超市,跟老板说把电动车停放在这里,等下他弟弟来拿,说完就把电动车钥匙和手机放在桌子上。老板问他什么回事,他说杀到孔某1家的人,说完就走了。直到在市建设路铁路大礼堂附近的时候被公安局的人抓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发因怀疑孔某1与其争抢生意而蓄意报复,冲入孔某1家中刺杀孔某1家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孔某发辩称的孔某1破坏其做生意的辩解理由,并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孔某发系故意伤害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孔某发持匕首刺杀被害人时某未刻意避开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孔某4心脏破裂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孔某发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孔某发依法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1、陈某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8735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经济损失医疗费155639.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2经济损失医疗费14780.5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3经济损失医疗费77717.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没有提供证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孔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对被告人孔某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孔某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1、陈某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8735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共计人民币307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155639.8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2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14780.5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3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77717.1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作案凶器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史国钧
审判员 熊胜生
审判员 薛华

书记员: 李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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