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黄县。2011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宜黄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5月10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依法予以解除;2018年5月2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5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孝灿、张迪,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斜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宜黄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5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生根,绰号“长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黄县。2011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宜黄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11月9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依法予以解除;2018年5月2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5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学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黄县。2011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宜黄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11月9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依法予以解除;2018年5月2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5日,被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伟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及陈某某的辩护人周孝灿、张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提出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8年12月13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9时,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黄陂中队中队长黄某1与民警袁某、李某、协管员吴某1、许某1共五人来到本县新丰乡开展执法活动。当日12时30分许,黄某1等人将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的被告人陈某某拦下,经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无驾照、无行驶证,遂对其进行查处。陈某某不予配合且与民警发生争执,并将摩托车停在街道中间阻碍交通,黄某1等人便将陈某某及摩托车扣至路旁,在进一步劝说后,陈某某接受了处罚,交了420元补办驾照。
陈某某系新丰乡李坊村彭家岭组28号组长,陈某某系陈某某某弟,范生根、陈学忠均系彭家岭组村民。陈某某妻子吴某4在得知陈某某被交警执法这一情况后,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等人一起来到位于新丰电信所后面的饭店,找到在此准备用餐的黄某1等执法民警。吴某4入内指责民警用手铐弄伤了其丈夫陈某某的手,黄某1将其叫出饭店门外进行解释。在饭店门外,吴某4情绪激动,与黄某1发生拉扯,民警袁某等人出来解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头往交警身上打;被告人陈学忠从地上捡起石头往一交警头上砸;被告人范生根手持一根两米长竹子往交警身上打;被告人陈某某手持一根两米长的钢筋往交警身上打,致使五名执法人员身体多处受伤,新丰乡武装部干部黄某2在劝架过程中亦被打伤。后经宜黄维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袁某、吴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甲级,许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黄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范生根、陈学忠于2011年11月8日、陈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先后自动到宜黄县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对被害人黄某1的损失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黄某1的谅解。
另查明,经本院组织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达成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此款项已当庭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0年7月23日上午9时,宜黄县交警大队中队长黄某1率民警袁某、李某、协管员吴某1、许某2到新丰乡执法,12时30分在新丰乡派出所将一辆无牌摩托拦下,因车主陈某某系无驾照、行驶证骑车,民警欲对其查处,陈某某不配合,与民警发生争执,将摩托停放在街中间阻碍交通。民警将其扣至路旁,陈接受处罚的,补办驾照。后陈某某妻子找到民警吃饭地方指责民警执法过弄伤陈某某的手,在民警黄某1向其解释过程中,陈某某与其妻子、弟弟和彭家岭村民共7、8人在大街上对民警黄某1围殴,致黄某1被打伤致轻伤二级。黄某1于当日13时31分向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同日黄某1被故意伤害案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侦查。
2、宜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8年5月8日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0年7月23日12时许,宜黄县新丰乡新丰街上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涉案人为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陈某某。陈某某于2011年4月10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范生根、陈学忠于2011年11月8日到宜黄县公安局自首,陈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到宜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3、身份证明证实,陈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范生根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陈学忠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陈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成年,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4、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及被害人黄某1出具的两份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陈学忠、陈某某、范生根共同向宜黄县交警大队办公室预付了19,000元医药费,宜黄县交警大队支付了被害黄某1剑19,000元医药费。
5、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与被告人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陈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协议,陈某某等四人向黄某1支付19,000元医药费,同时还共同向黄某1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元。同日黄某1收到陈某某等四人3万元赔偿,并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陈某某等四人的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
6、宜黄维正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吴某1系被钝物伤致头部裂伤、全身多外软组织挫伤,该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甲级;李某系被钝物伤致头部、躯干、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属轻微伤甲级;许某1系被钝物伤致头忱部软组织裂伤,该损伤属轻微伤乙级;袁某系被钝物伤致左眼睑、左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属轻微伤甲级;黄某2系被钝物伤致左左阴阜部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属轻微伤丙级;黄某1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右颞骨骨折、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该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现场勘查于2010年7月23日16时00分至16时40分,现场位于宜黄县新丰乡电信所门口的马路上,电信所的东边为新丰乡森林派出所,西边为一通往电信所北边的小巷,南边为吴某2等人经营的饭店,北边为新丰街。中心现场位于新丰乡电信所北边门口的马路上,经勘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8、证人范某1证言证实,2010年7月23日中午13时,他听人说村里人在邱某饭店内打架,他就走到饭店,见邱某和陈某某两人在抢一根铁棍,陈某某在旁边救架,见状他也上前救架,想抢掉铁棍,没抢到,他大声叫不要打,后两人松开铁棍。在回家路上,听陈某某、陈学忠、范生根说起他们打了交警。
9、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3日中午,他去他老婆与陈辉夫妻合开的饭店吃饭,走到派出所对面的马路上时看见饭店门口衣围着好多人,彭某的的和交警队的人就在那吵架,他走到旁边看看他们因何事吵,站了分把钟,彭某组的“斜仔”就拿一根直径22毫米以上的镙纹钢朝一个交警队的人头上打去,被打的人头上马上流血了,然后双方就打起来,新丰乡政府的黄某2部长过来劝架,“斜仔”就拿钢筋朝黄部长小腹部捅了一下,他就想过去把黄部长拉走,他就用一个手握着铁棍,“斜仔”见他握着铁棍就反过来对骂他,新丰人不帮还帮外地人,就用铁棍打、用脚踢他,他就抢铁棍,其他彭某人见他抢铁棍就过来用拳头打他身上,双方抢了几分钟铁棍,不吵架,他老婆出来把他拉走。
辨认笔录证实,邱某辨认出5号范某1、12号吴某4、17号范生根、19号陈学忠、20号陈某某就是在新丰街上参与故意伤害黄某1等交警的人。
1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邱某老婆,7月23日那天中午,吴某4到她店里找在店里吃饭的交警,说交警铐伤了他丈夫的手,一个年纪偏大的交警就陪吴某4往店外面走,过会林某喊外面打架,她走到店门口,看到那个跟吴某4一起出去的交警右脸部肿了起来,嘴角有血,她叫他往里躲,她继续往外走,见一年纪小穿制服的人头上流血,吴某4和邓某用拳头打那年轻人,还看到林某在抢陈某某手上的铁棍,她赶紧把厨房刀斧等物藏起,又走到店外,见邱某下巴受伤,嘴巴在出血,说陈某某用钢筋打的,她问陈某某,陈某某说邱某帮交警抢铁棍,陈某某还想打她丈夫,被她拉住。陈某某拿一根长150厘米、直径3厘米钢筋。
1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新丰乡武装部长,2010年7月23日中午,在新丰乡街上发生一起宜黄县交警队黄陂中队民警五人被新丰乡李坊村彭家岭村民围殴事件,围殴交警原因是因彭家岭组组长被交警扣了摩托并作了处理,他们借口交警卡陈某某摩托时弄伤陈某某的手,叫了组上村民对交警围殴。黄某1第一个被打,吴某1及另一名干警被打,其中吴某1被人持铁棍、木棍、竹篙、砖块打伤头部,流了很多血,到新丰卫生院缝针。他见组长的弟“斜仔”拿铁棍和组长老婆围着吴某1及另一干警打,他上前拦住“斜仔”,抓住铁棍,“斜仔”说他还维护交警队的人,一脚向他踢来,并用铁棍一捅,捅到我小腹上。他见“斜仔”持铁棍朝吴某1后背击打,两名妇女用手抓吴某1衣服、身上。共打了十来分钟。组长当时也动手打了。
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3日中午,在新丰派出所隔壁饭店门口看到店老板“贵凤仔”和“斜仔”在抢铁棍,两人扭打在一起,和“斜仔”一起还有5、6人手上拿旧门窗木料和铁棍等工具,后“贵凤仔”说黄某2看到交警队民警被“斜仔”等人殴打后上前劝架,“斜仔”就想用钢筋打黄某2,“贵凤仔”在旁边,怕被打到,就抓住“斜仔”手上钢筋,之后他们就打到一起。
1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饭店老板,2010年7月23日中午1点钟左右,交警队人准备来吃饭,两个女的走过来骂交警,黄队长站起来跟她们做工作,过了一下其他几个交警队的人也出去,她跟着去外面看,他们在她店门口吵,那些人是彭某人,其中一个她认识叫“斜仔”的人,他们抓交警打,“斜仔”拿一根铁棍追交警打,她便走过去,用手拽住铁棍,叫他不要打人,“斜仔”叫她不要动,他想抓她打,后她拽不过就松了手,黄部长过来也拽住“斜仔”铁棍,“斜仔”就用脚蹬了一下黄部长身上,又用铁棍打了人家一下。“斜仔”叫陈某某,开始他用拳头打,后来见他手上拿了根铁棍。有四五个人抓交警打。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3日,她看到几个妇女用手抓交警衣服,还见一个交警打赤膊,衣服被扯掉,后面有个男,手上提着根木棍,朝交警身上打,打着那交警后背,那交警继续跑,那男子把木棍扔了,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那交警追去。
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3日,他看到四五个男子手持铁棍、木棍、木凳追打交警队民警,其中一民警头部被人打开了,另外几民警身上遍体是伤,留有好多血,黄某2劝架也被他们用铁棍打,参与打交警的男子他都认识,但叫不出真实姓名,只知道一个外号叫“蝎子”,组长的弟弟,一个叫“党仔”,一个“老新仔”,一个“冬仔”,还有彭家组组长。“蝎子”、“党仔”、“冬仔”三人各持一根铁棍,“老新仔”持木棍。
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证人陈某辨认出17号范生根是“党仔”,5号范某1是“老新仔”,19号陈学忠是“冬仔”。
16、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2010年7月24日中午12时30分,他带宜黄县交警大队黄陂中队民警袁某、李某及协管员吴某1、许某2共五人到新丰乡执行公务,他们在新丰派出所对面街面上发现一辆无牌摩托车在行驶,便上前盘查,骑摩托人叫陈某某,未办理摩托车驾照,也未办行驶证,未挂车牌,此时陈某某将摩托车停在马路中间导致交通阻塞,他便要求陈将摩托车停到路边继续接受盘问,陈在不出示驾证行驶证的情况下坐在摩托车上拒不接受民警调查与指挥,导致交通阻塞,其他车辆无法通行。在这种情况下为疏通交通,他带民警及协管员将陈某某及摩托车带至马路边,通过说服教育,陈某某同意交420元办驾照。陈某某交了费用后他们将他放行。之后他带民警在新丰乡电信所后面细辉仔开的饭店吃饭。吃饭时陈某某妻子来找他们说弄伤了陈某某的手,他解释说陈某某在不配合交警执法情形下,与民警互相拉扯将手弄伤的,如陈某某手真的受伤了,他们可以带他去医院检查治疗。陈某某夫妇都说不去,这时有一个个子较矮的男子就起哄说打他们,并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打他们,他大声喝住了,这时从斜对面一店铺里冲出两男子,一个执较粗的螺纹钢筋,直径3厘米,长160厘米,另一个执较细螺纹钢,直径1.5米、长60厘米,持粗钢筋的人大声说打他们,并先持钢筋朝他们打来,吴某1头部打伤,当即出了血,他上前拦并制止,陈某某及弟陈某某等人就持钢筋朝他头部、背部、手部、腰部、脚部等地方殴打,他被打倒在地,当时身上很痛,就跑,他们还追着打,当他跑离追打人群时,就向新丰派出所所长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后召集了一起来的民警,都受了伤。当时他们都身着制服,并出示警官证,说明了身份,陈某某当时拒不听从指挥,他们就给他带上铐子拉到马路边,只铐了右手。参与打他们的有陈某某夫妇、陈某某,还有十余人,使用钢筋、木板、木凳。
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害人黄某1辨认出5范某1、17范生根用钢筋殴打他;12吴某4、19陈学忠、20陈某某是参与殴打交警的人。
17、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23日中午,他们交警大队黄陂中队在新丰街上查处违章及无牌无证车辆,陈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被他们拦下要求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陈某某表示没办理,由于该摩托停在路中央,阻碍了路上车辆通行,他们让他将摩托停靠到路边,陈某某不听,还与他们争执,几次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为疏导交通,黄某1示意他们给陈某某戴上手铐并将其拖到路旁,摩托推到路边,后在他们及群众劝说下同意交钱办证。他们吃饭时,有一妇女走进来,称是陈某某老婆,说他们铐他老公时将他手弄破了,黄某1走到饭店外面跟她解释,他们坐了一会都出来到店门口,见那妇女拉扯黄某1,他们劝阻,旁边一男子大声说搞他们,这时有7、8个人围着他们,有人手上提着木棍,他们站在解释,他当时感觉不对,往身后看了一下看到一根铁棍朝他挥过来,打在他后脑,当时就出了血,他抱头往店里走,见七八个人动手打他们队几个人,有人拿砖块、有人拿铁棍、木棍,他被陈某某老婆和另一妇女扯住,她们将他衣服扯破,眼镜打落,用手在他身上乱抓,还被一男子拿长条板凳在后背打了一下。
18、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23日,在黄某1中队长带领下到新丰乡查无牌无证机动车时被当地老百姓暴力殴打。当天在新丰街上查到陈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黄某1让其停好车办证,陈不同意,将摩托停在街中间,影响交通,态度恶劣,还用脏话骂人,黄某1还是心平气和做工作,让陈先让开路,陈某某还是不听,继续骂人,黄某1见做不通工作,就用手铐把陈某某铐起来,陈被铐后,就停止辱骂,黄某1见他态度变好了,就把铐子解开了,继续做工作,最终陈某某想通了,同意办证。吃中午饭时陈某某妻子走到饭店内,见他们就开口大骂,黄某1就带她到外面说,过了分把钟,他们就走到店门口,见陈某某妻子在拉扯黄某1,他们就过去拦开,这时有一个年青男子持一根铁棍过来,什么话没讲,举铁棍朝吴某1头上打了一下,没停手,接着朝吴某1身上乱打,接着又围上来7、8个年青人,这些人围着他们拳打脚踢,还有人拿木棍打,他在抢铁棍时被谁用石头往头上打了一下,他们为了不引起更大的事件,就跑。事后听拿铁棍的人是陈某某某,叫“斜仔”。黄某1右眼被打肿,脸部有血迹,被人追打,4人拳打脚踢,其中一人用铁棍往头上打。
19、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23日,在新丰乡街上查处无牌无证车辆时查到陈某某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并要求其办证,不肯,因其将摩托停在路中间导致交通阻塞,多次劝其将摩托车停靠到马路旁无效,为保证道路畅通,给该男子戴上手铐,将人与车一同强行带到道路旁,道路才得以通行,通过做男子工作,同意接受处理,手铐解开,交钱补办驾驶证。后一妇女到饭店大吵大闹,黄某1到店门口做解释工作,那中午被戴手铐男子说戴手铐把他手上皮弄破了,黄某1说带他去医院看,那男子不肯,还继续吵闹,过了一分钟,从新丰派出所方向过来5、6人,其中一男子持一根一米多长镙纹钢,一男子持一块不到一米长条形木板,一男子在店门口地上捡了一石头,他们一过来,其中一男子挥拳打他左眼、头部几拳,他用手挡,持镙纹钢的男子用钢棍打在他左手臂上,回过头见吴某1头被敲破出了很多血,拿钢棍的男子还想打人,他用手抓着钢棍,被这几名男子合力扯脱了,并把他左手掌扯破,他带吴某1跑到卖门的店里,后跑到新丰派出所。
2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23日中午12点多,他们在新丰乡执法,在新丰派出所附近拦下一辆无牌摩托,让车主出示驾驶、行驶证,车主说没有,因摩托车停在路中间,影响交通,他们让车主先把车子扶到旁边,车主就是不同意下车,态度很恶劣,他们就强行把车主拦下并把他带到马路旁边,经做工作,车主借了420元钱补办驾驶,之后他们把摩托还给车主。在新丰派出所旁边一饭店他们准备吃饭,车主老婆进来说他们把他老公弄伤了,中队长黄某1把她叫到门外边解释,他们四人出去看,看到黄某1和5、6个人发生争吵,他们说弄伤了他们带他去治疗验伤,当时旁边有很多人起哄,一个穿白色短袖衬衫男子拿一根1.5米长的螺纹钢在手上直接往他们这边敲打过来,一敲就打到吴某1头上,当时就出了很多血,接着摩托车主那边10来个人就手拿钢筋、木条等工具往他们身上打过来,黄某1被5、6个人围住打,他尽力挣脱出来跑到警车上打110,一个手拿竹蒿的人向他冲过来往他身上打,被打到背部,竹蒿断了,又从旁边冲过来4个人,三个人手拿木棍,一个手拿砖头围着他打,他被打躺到地上,他爬起来跑,他们把他衣服扯掉,鞋了也没有了,身上钱包、手机都不见了,拿砖头的那个人在他跑的时候把砖头往他这边扔过来,刚好从他头上飞了过去。
2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1年4月10日)证实,2010年7月23日12时许,他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在新丰街上行驶时遇到宜黄县黄陂中队的交警检查,他便把摩托停在马路中间,坐在摩托车上,交警要他出示摩托车行驶证与驾驶证,他说没办行驶证与驾驶证,问办理需多少钱,交警说要420元,他说没钱,交警要他去借钱办理,这时他还是坐在摩托车上,摩托停在马路中间,交警就用手铐将他右手铐起来,将他带到路边上,说要将他带到宜黄县去处理,旁边亲戚借给我420元钱交给交警办证。交警就帮他解开手铐,他发现右手手腕处皮破了,流血了,交警这时开车在电信所旁边饭店吃饭。他在街上一卖电视店里坐了一下,他老婆吴某4过来问他怎么被交警铐,他说交晚了钱,吴某4就说去找交警。她就带着他在街上找交警,在电信旁饭店门口看到交警车子,吴某4就到饭店里找民警要医药费,他站在交警车子旁。吴某4一人去理论,过了一会,黄某1和吴某4在外面街上说话,他老婆就问黄某1为什么铐人,黄某1说他无证驾驶,且态度还很不好,吴某4就说铐出了血,要赔点医药费,黄某1说是他态度不好,再说就把吴某4拿铐子带着走。说话时其他交警也出来站在街上,陈学忠看到这场面,就从地上捡起一石头,用石头往一交警头上砸,被砸的交警头上当场流了很多血;范生根(党仔)用一根两米长竹子往一个交警身上打,陈某某从对面打铁的店里拿了一根两米长的钢筋往交警身上打,他用拳头往交警身上打,也不知打的是哪个。交警被他们打散逃跑了。陈某某拿着铁棍跟开饭店的邱某发生冲突,后来交警被打的去了医院。陈学忠、陈某某、范生根三人在饭店隔壁店面里打黄某1。那天新丰赶集,他们看到他被交警上铐子。陈某某是他弟,陈学忠、范生根是他本组人。他们自动过来帮。陈学忠用石头,范生根用竹子,陈某某用钢棍,他用拳头,陈某某老婆用拳头。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8年5月8日)证实,2010年7月23日中午,在农贸市场门口遇到宜黄交警要他出示摩托车行驶证与驾驶证,他说没有,交警要他缴纳420元办理驾驶证就可免于处罚。他说没钱,交警叫他去借,因没借到钱,交警说要把他带到宜黄去处理并用手铐将他铐住。……交警是他们四人打的,具体怎么打的当时很混乱不记得,他用手打的交警,打交警是因他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查获被交警用手铐拷了,陈某某、陈学忠、范生根因跟他是同一个村的所以帮他打交警。
22、被告人范生根的供述(2011年11月8日)证实,因2010年7月份在宜黄新丰乡新丰街上电信所旁边参与殴打交警的事情,他来投案。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他跟陈学忠、陈某某在新丰一家饭店吃饭,陈某某老婆“八秀”从外面走过来对陈某某说陈某某刚被交警卡了摩托车,还被铐烂了手,让他们过去帮看下。他们跟八秀到街电信所旁饭店里看到交警在吃饭,八秀和“女仔”(陈某某老婆)就过去跟交警在那拉拉扯扯,说交警为什么铐她老公,把手铐烂了,交警说他们是正常执法,说陈某某是无证驾驶,还要把车子开走,还说要是拷烂了手可以带他去新丰医院。旁边很多旁人在起哄,说交警用铐子铐人,起哄叫他们打交警,陈某某就冲过去打解释的那个交警,他们就一起冲上去打交警,陈某某是用一根一米长的钢筋打的,那交警被打到后用手按住左脑耳朵边,头上有血出来,陈学忠是用一根很长的竹子打,听开饭店人说陈某某用凳子打,八秀、“女仔”用手打。他自己也动手打了交警,一共6人。当时有6、7个交警在,他在饭店外追着一个交警打,用拳头打后背,陈学忠和陈某某也追出来打这交警,陈某某用拳头往头上砸,陈学忠用竹子往身上打,这个交警想跑,被他抓住衣服,交警脱了衣服跑,他从地上拣了一石头砸,但没砸到。交警没还手,他没看到范某1殴打交警。在他们几个人殴打交警时,饭店老板看到陈某某用钢筋去砸交警,就用手去抢陈学刚钢筋,在他们拉扯在一起时,范某1看到了,就骂饭店老板,叫饭店老板不要抢陈某某的钢筋,并说其死了眼,怎么帮交警,他们都是新丰本地人,放手,不要抢钢筋,饭店老板跟范某1吵了几句,被他们拉走了。
被告人范生根的供述(2018年5月8日18)证实,案发当天是听陈某某老婆八秀说陈某某骑无牌摩托车交警要处罚他,陈某某不配合,交警用手铐把陈某某的手拷出了血。之所以打交警,是因他之前欠过陈某某的人情,陈某某与交警发生冲突,他就站在陈某某这边帮陈某某打了交警。
23、被告人陈学忠供述(2011年11月8日)证实,因2010年7月23日中午12点多在新丰街邮电所门口发生殴打交警,他来投案自首。他和陈某某、陈某某老婆吴某4、范生根、陈某某、陈某某老婆“女仔”到参与打架,交警有5、6个被打。听说是因陈某某没有驾驶证骑摩托车在新丰街上被交警拦下检查,交警用手铐拷了陈某某,陈某某手被拷伤了,吴某4就和陈某某一起找交警要带陈某某去医院看。在去的路上,八秀跟他说了这事,并叫他一起去,他就跟着一起去了。到邮电所门口,他看到八秀、陈某某用拳头打那些交警,他冲上去,用拳头往交警身上打,在地上捡了一块直径6公分的石头握在手里往一交警头上砸,后来还在邮电所旁边拿一根长2米竹竿打一交警肩膀,断成两节截,后有人喊交警被打出血了,他看到拿手铐的交警头上出了血,他们就跑了。他用的是石头和竹竿,陈某某用了一根长约1米多的铁棍,陈某某和吴某4用拳头打交警的头部。帮陈某某打交警是因为陈某某是他们组的组长,他们是一组的人。是陈某某和八秀两人先动手。
被告人陈学忠供述(2018年5月8日)证实,案发当天,吃饭的那些交警都出来了,其中一个交警就去拿手铐想铐他们,其他那些交警也站在一旁说要去拿铐子,他们就拦住交警,后面他们就跟交警在饭店的第一个房间里拉拉扯扯打了起来。陈某某是他们组长,他们是一个组的人,当时他们也是在跟交警理论,也没说要帮陈某某打交警。
2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8年5月10日)证实,案发当天中午,他在新丰街上遇到他嫂子吴某4,她说陈某某摩托车在新丰街上被交警卡了,要交钱办驾驶证,手被交警铐伤了。他就跟吴某4、陈学忠、陈某某、还有他老婆邓检女(“女仔”)一起去找交警,在邱贵红饭店里,吴某4找交警理论,那些交警停止吃饭到饭店门口来,吴某4问交警为什么要手手铐铐陈某某,交警有人说再来吵,还要铐,听交警这么说,他们情绪就很激动,与交警就拉拉扯扯,后来就打架了。谁先动手没看到,参与打架的人有陈某某、陈学忠、他,范生根,吴某4、邓检女在旁劝架,没动手。打架时交警方有5、6人,他用拳头打。他看到陈学忠手里拿竹竿和石头,邱贵红拿了钢棍,他担心邱贵红用钢棍打他们,就跟邱贵红抢夺钢棍,最后钢棍被我他到,是一根实心黑色一米多长钢棍,成人拇指粗。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宜黄县新丰乡李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村民书写的要求宽大处理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困难。村民联名申请,希望对四被告人能宽大处理。
经质证,公诉机关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认为,四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不是可以藐视法律的理由,对国家公务人员使用暴力,更不能成为可以宽大处理的依据。
合议庭认为,辩护人提供该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能达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生根、陈学忠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虽主动向公安投案,但一直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范生根、陈学忠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超期侦查,侦查时间长达八年,应当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在立案侦查后,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陈学忠、范生根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投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到移送起诉之间未终止侦查,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定理由可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1、本案因轻微违法行为产生的矛盾引发,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2、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认为,本案虽因轻微违法行为产生的矛盾引发,但四被告人在交警执法后对交警进行了身体伤害,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0日,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三、被告人范生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四、被告人陈学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日,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
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傅艳蔷
人民陪审员 张萍
人民陪审员 黄瑞才
书记员: 吴值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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