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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冯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221号。负责人王文波,该支行行长。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赣0428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某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冯某某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履行完本院(2017)赣0428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5767.09元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之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友冬

书记员: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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