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
负责人:欧阳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邱望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陶某某、邱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陶某某、邱望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清偿39152.43元债务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现查明,被执行人邱望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陶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788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邱望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友冬
书记员: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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