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婺源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2月26日被德兴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婺源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移送至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1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7年11月6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经过德兴市银城镇洎水桥下雅竹园附近时,发现被害人笪樟良一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此,钥匙未拔,便将该车偷走。当日,该车被卖至德兴市泗洲镇金家姜佳处。经鉴定,该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938.7元。2、2018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德兴铜矿菜市场附近“我杯茶”奶茶店,见俞某1有一台苹果6手机,遂起意盗窃。胡某某以借打电话为由,从俞某1手中拿到手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苹果6手机价格为807.8元。诈骗罪1、2017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婺源县紫阳镇七里亭百家超市附近,以借车为名,骗走被害人汪某3保嘉陵踏板摩托车一辆,该车被卖至德兴市洎水桥下小程修理部程某处。经鉴定,该嘉陵牌摩托车价格为2,160元。2、2017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德兴市外环路汤家岭飞翔汽修店,以借车为名,骗走被害人张某乾雅马哈摩托车一辆。该车后被胡某某丟弃。经查,该雅马哈牌摩托车为二手车,购于2017年10月,价格3,200元。3、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婺源县许村镇周溪项村臧接保家,以借车为名,骗走臧接保停放在家中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报案后,该车被臧接保自行找回。经鉴定,该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格为1,200元。4、2018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婺源县酱香食坊店,以借车为名,骗走詹洁的雅迪摩托车一辆。该车被卖至婺源县爱玛电动车专卖店汪某2处。经鉴定,该雅迪牌摩托车价格为2,520元。5、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婺源县思口镇俞某2英木门店,以借车为名,骗走俞某2英豪爵摩托车一辆。该车被卖至婺源县小蒋摩托修理店蒋兴邦处。经鉴定,该豪爵牌摩托车价格为4,680元。6、2018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婺源县绿源新城小区,以借车为名,骗走葛娇新曰电动车一辆。该车被卖至德兴市聚丰商贸城附近新日电动车专卖店余航新处。经鉴定,该新日牌电动车价格为2,913.5元。7、2018年6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德兴市广场医院附近的黄焖鸡米饭店内,以借车为由,骗走程河喜蓝色大龙助力车一辆。该车被胡某某骑至婺源县城。次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婺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该车被扣押。经鉴定,该大龙牌助力车价格为2,640元。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1、物证照片;2、有关书证;3、证人姜某、程某、汪某2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笪樟良、俞某1、汪某1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8)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武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诈骗罪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2016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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