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北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1616949122。
法定代表人:程汉开,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德林,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执行人:周丽平,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执行人:叶超,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德林、周丽平、叶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叶德林、周丽平、叶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以(2018)赣1126执22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超位于江西省弋阳县志敏大道凤凰城1单元2B幢602室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叶超位于江西省弋阳县志敏大道凤凰城1单元2B幢602室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立剑
审判员 向红卫
审判员 余婷
书记员: 项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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