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方志敏大道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程汉开,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永华,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所地江西弋阳县。被执行人:鲍福坤,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所地江西弋阳县。被执行人:叶爱兰,女,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所地江西弋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华、鲍福坤、叶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2017)赣1126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1126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爱民
审判员 应建辉
审判员 张利华
书记员:项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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