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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光命,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光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号码为22×××40的QQ空间里发布虚假的招聘模特信息。4月28日,被害人王某1通过QQ空间看到了该则招聘信息后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在被告人胡某某高额工资的引诱下,被害人王某1答应于5月1日来到万年进行试拍。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万年县汽车站进行踩点,发现汽车站六楼有一排空置的房间,便于次日下午14时许再次来到汽车站六楼,并选定西边第二间有一张床的空置房,对房间进行打扫和整理。15时45分许,被害人王某1乘车到达万年县汽车站,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1见面后将被害人王某1带往选定的空置房,并叫被害人王某1到里面换衣服准备拍照。在被害人王某1换衣服的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突然进入房内,叫被害人王某1将身份证拿出来给他,被害人王某1见状不肯转身准备出门,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王某1拉回来并将被害人王某1压坐在房内的床上,然后从房间的地上捡起塑料扎带强行将被害人王某1的双手和双脚捆绑起来。被告人胡某某还以有人出2万元钱划伤被害人王某1的脸为由威胁被害人王某1不要逃跑,王某1多次央求说自己手痛要求松开塑料扎带,胡某某便将王某1手上的塑料扎带解开。之后胡某某开始强行摸王某1的胸部,亲王某1的嘴唇,用手摸王某1的肚子和腰部,并用穿着裤子的下半身摩擦王某1的下半身。王某1再三哀求胡某某下楼帮其买点水和食物,并声明自己不会逃走,胡某某又用塑料扎带将王某1的双手反绑至身后,双脚绑住后再缠住床脚,并将王某1的1部iphone6splus和钱包拿走。王某1趁机逃出房间呼救,胡某某买完两瓶矿泉水后准备回到汽车站六楼房间,在走到二楼时看见很多人在楼上对王某1实施救援,便急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归案情况说明(见卷二P:6),证实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16年5月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上坊派出所抓获归案。
(2)、全国通用商业机打销售票(见卷二P:87)
(3)、发还物品清单(见卷二P:90),证实万年县公安局将身份证、钱包、若干卡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
(4)、通话记录(见卷二P:132-134),证实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案发当天与被害人联系的记录。
(5)、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见卷二P:4),证实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6)、证明(见卷二P:109),证实公安民警多方寻找外号为“疤子”的人未果。
(7)、王某1被抢劫照片、胡某某被咬伤照片(见卷二P:73-77)。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1于2016年5月22日在万年县中医儿科的证言(见卷二P:54-55),证实2015年10月份左右,胡某某从福建回来就一直住在其家里,一直到现在。2016年5月1日晚上胡某某没有回家,在家里的时候其没有看到过胡某某拿来苹果手机。
(2)、证人柴某的证言(见卷二P:56-57),证实2016年5月1日下午17时许,其开车经过万年县汽车站的时候,听到一女子在喊救命,其将车停好后,下来看,看到万年县汽车站顶楼的广告牌上站了一个女子,见状,其就从楼梯上去,到达顶楼的时候见到一个女子站在广告牌边上,其连忙过去把那女子给扶了下来,扶下来后,上坊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那女子大概20岁左右,长头发,当时身穿黑色短袖和短裤,她的脚和手腕上都绑着白色的塑料扎带。
(3)、证人汪某的证言(见卷二P:58-59),证实2016年5月1日下午17时许,其从其宾馆下来,因为其小孩在楼下玩,走到卖上饶汤粉的店门口,听到一个女孩子在喊救命,其就抬头一看,看到一个女孩子站在顶楼的广告牌边上,就有人开始往楼上冲,其也到宾馆叫人打电话报警了,走到二楼的时候,就看到一个男子往下走。下午16时许,其看到那女孩子和一个比较个子矮的男子(各自比较矮,一米六左右,皮肤较黑)从其宾馆门口上楼了,她穿了黑色的短袖和短裤,上去的时候看到他们两个上去,那女子喊救命的时候,其上来二楼的时候,碰到了那矮个子男子下楼。
3、被害人王某1陈述(见卷二P:40-53),证实2015年我从QQ里看见有一个QQ在兼职群(“金职院礼仪模特兼职群”)里发布了一个活动,于是我就加了他,然后中途我们联系过一次,是那个QQ发布了一个“浪莎”的活动,我就和他联系,发了模卡(指模特资料)给他,但他说人满了,后面我们就没怎么联系了。
2016年4月28日,我在这个QQ的空间看见了一篇招聘通告,大致的内容是要为意大利百年品牌benelli招聘三名平面女模,于是,我就说我来不了。到了当晚7、8点钟的时候,他发QQ信息给我说:“那就视频面试,看下你条件怎么样?”然后,我就开了视频,他在QQ里让我站起来给他看下。我就按他要求做了,但对方的摄像头是没有开的。视频以后,他就说我条件可以,拍摄名额暂定我一个,拍摄时间定下来后会提前通知我。
2016年4月30日中午11点左右,有一个显示归属地江西上饶的手机号码(187××××6867)打我电话,电话中让我第二天下午2点前带上活动要求的衣服到江西万年,说到了车站打他电话,他会找人过来接我。
5月1日15:45我坐车从金华兰溪到了江西万年,我打电话给那个手机(187××××6867)说我到了,对方叫我等下,他叫人来接。于是,我在候车厅坐了几分钟。大约15点50分的样子,一个男的在万年汽车站正门口接我。我们见面后,他说我来的晚,催我赶紧跟他去拍。然后,他带我往汽车站候车厅门口出门往左边方向走,我们沿着候车厅走廊走了大概4.5个窗位,然后他带我拐进来一个楼梯口,他带着我上到了汽车站的4楼,然后,我们穿过4楼走到尽头,然后,他带我从4楼尽头的另一个楼梯处上到了顶楼。我看见一扇关着的铁门,铁门下边破了一半。他带我钻过铁门往前走,我们大概走到了中间机房位置往前数第二个房间位置,然后,他跟我说:“那两个女孩子都在这换衣服,她们在上面拍,你进去换衣服。”然后,我就进房间换衣服,他在外面等。我进到房间,我看见一张木板床,床面是好的。在换衣服的过程中,我的内衣始终没脱,我穿好运动短裤后准备穿运动汗衫时,那个男的就进来了。我感觉这个男的好像对我拍照了,不过当时我是背对着他的。那个男的叫我把身份证拿出来,我质问他干嘛,我不给,我看他凶巴巴的,我就把身份证拿出来给他了。他看了身份证,说:“王某1是吧?确定是王某1吗?”他说:“你给我蹲下。”我说我不蹲。他开始打我了,他朝我的脸打了最少两巴掌。然后,我就把他推开了,并在他的肩膀打了两下。接着,他把我抱起来了往床上扔,用腿跪压在我身上。我问他:“你想干嘛?”他不说话,直接对我用暴力,又是扇我脸,又是掐我脖子。在他打我的过程中,床板的中间就塌下去了。我卡在了塌陷的地方,我就反抗不了了。我看见他从身上拿了几根白色的塑料捆扎带绑我的双脚。我用手去抓他的手,他就火起来了,他又掐我的脖子,一直掐我,掐了蛮久。并用膝盖顶我的腹部,用拳头打我的腹部。然后,我说:“你不要打我了,我很难受,我不反抗了,你绑我吧。”他松手了,我喘了几口气,我用嘴咬了他的左手上臂。他就又用拳头打我的腹部。他又用几根白色的塑料捆扎带将我的双手绑起来了。我说:“我喘不上气了,你把我拉起来,我快窒息了。”他问我还反抗吗,我说我不反抗了。然后,他把我从塌陷处拉起来了,并把我抱到了靠近窗户的床尾,让我坐在那里。他说:“王某1,你在外面得罪了什么人。别人在外面出两万块钱要我划花你的脸。你等一下,我把身份证拍过去,确认下是不是你。是你的话我就把你脸划了,不是你的话就让你走。”他边说边拿着个工具(长方体)在左脸边上比划。接着,他拍摄了我的身份证,过来几分钟,他看了手机,跟我说:“确认是你。那你等着,等人家钱打过来,我再动手把你的脸划花。”我说:“你想要什么?我给你,你要钱是吗?你想上床吗?”他说:“我不上。”他又动手打我。我说:“我卡上有1000块钱,我去取给你。”他说:“1000块钱你就打发我?你有2万吗?”我说:“我没有的话,我爸妈有。”他说:“你现在身上有吗?没有2万现金你不要跟我谈。”然后,拿那个工具在我的左脸又比划几次。之后,他又出了几次房间。我听见他在和别人打电话,言语中好像有说到了钱的事。他不是用普通话交谈的,好像是用方言。然后,他进来后,给我看了条短信,内容好像是:“我在逛街,等会过来。”接着,我的手被绑的发黑,我跟他说:“你帮我松开点,我保证不逃。”他摇头不送。然后,我说:“你看我的手,我手都黑了,我的血液循环有问题。你再不送,我的手都要废掉了。”然后,他给我松开了一点点。之后,我说:“我的手还是很麻,你给我解开吧,我保证不逃。”我求了他两、三次,他才给我把手给解开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他又要把我的手绑起来,我不同意。他说:“你是要配合,还是要我动手。”然后,我说:“那算了,你绑吧。”接着,他从我的包里拿了口香糖吃。接着,他对我动手动脚,他先用嘴亲我的脖子,然后摸我的胸,还用手摸我的肚子和腰,摸摸亲亲。接着,他要我脱衣服看我的胸,我说我的胸左边有病,我不愿意,我说:“你不是说你不勉强我,不伤害我的吗?”他说:“你要自己脱还是让我动手。”然后,我说:“我自己来吧。”然后,我就把我的上衣脱了(上衣为黑色肚脐装),然后,他就把手伸到我的文胸里面抚摸我的胸,并亲了我的脖子。接着,他把我的运动短裤拉来看了一下。他又把我推到在床上,他想亲我的嘴,被我拒绝了,但他强制性地亲了一下我的嘴唇,接着又亲我的脖子,还亲我的肚子。我说:“你压到我了,我胸有病,我胸痛。”他还猥亵我,用他的下半身摩擦我的身体。然后,他就起来了,说:“你看,还是这么反感我。”我说:“跟你说了这么久了,我两天都没吃饭了,你去给我买点水把。”他不同意。我说了三、四次以后,他才同意去。然后,他就用捆扎带把我的双手反绑在身后,并把我的两个小腿和膝盖都绑了起来。接着,他就把我全身和包里都找了一遍,他边找边说:“你真的没有其它通讯工具了?”我说:“没有了。”然后,他就把我的钱包和手机都拿走了。他出门还把门从外面反锁了。我听见门锁了,我就开始挣脱捆绑我的捆扎带。从窗户往外面爬,爬到了广告牌的边上,然后,我就大声呼救,之后,我就得救了。得救后,我问路人到了几点,他告诉我说到了18:10。我不知道那名男子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是哪里人。一米六五左右,30岁左右,身材较壮,外套是灰色的夹克衫,内穿深蓝色带格子短袖,下身穿灰色运动休闲裤,留短发,脸型较瘦,江西口音。他是拿了一把锉刀在我的左脸晃来晃去,说别人出钱让他划花我的脸。工具的特征是:锉刀是全身都是金属材质,手柄处较细,锉面上有一道道的尖刺,大概有二十公分长。他还猥亵我,用他的下半身隔着衣服摩擦我的下腹部,但没有强行与我发生性行为。他抢了我的手机和钱包,钱包里有我的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几张会员卡和就诊卡,还有260多元现金。我的手机型号是iphone6Splus64粉,颜色:玫瑰金,是我于2016年2月23日花6588元购买的。手机购买发票我今天带来了,具体请你们以我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复印件为准。被抢的钱包是黑色,长方形,对半折叠,吊有一小猪吊坠。现金是面值百元的人民币2张,面值十元、二十元的若干,其他零钱记不清了。我当时求他给我买水和食物,他当时跟我说:“我没有散钱,我拿你的钱去买水。”他边说边翻我的钱包。我有一支红色的唇膏遗落在了现场的床下。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见卷二P:9-16),证实2014年的时候,我在浙江义乌工作,上网的时候在附近群里面加了一个叫“杠子”的QQ(我当时使用的是1905970318这个QQ,网名叫食品加工),他说能赚钱,我就问怎么赚钱,他就说叫我把招聘模特的信息发到网上,叫我把人留住,等他过来就给我报酬。2014年到2016年之间,杠子给了我几个QQ,叫我把招聘模特的信息发到QQ群和QQ空间里面,如果不是指定的人回我信息,我就会说人已经招满了。2016年4月份下旬的时候,我用手机登录QQ(22×××40)把一个招聘信息(内容大概为benelli品牌招聘模特,时间为5月1日至5月6日,1500元一天,试拍是750元)发到QQ群和QQ空间里面,期间有一个女的(指王某1)在QQ上和我联系,问她可不可以,我就说要视频面试下,然后我和她就开视频面试了,看了王某1的长相,然后王某1就介绍了下她自己,我就说可以了,具体情况等再联系。2016年4月30日下午,我用手机打电话给王某1,问她确定能来不,不能来就算了,那女的就说能来,并叫她自备拍照的衣服,等晚上的时候20时许,我就到万年县汽车站,就边往汽车站楼上走,走到3楼的时候,往阳台另一边走,然后再走到顶楼,在顶楼的时候,看见一排房间,没有人居住,空置在那里,然后我就回家了。2016年5月1日上午,我又打电话给王某1说不能来就算了,她就说等确定了我就回信息给你,过来一个多小时,王某1就在QQ上发信息给我说为了诚信一定来。下午15时许,我赶到了万年县汽车站,我从汽车站三楼的阳台走到另一边的楼梯,再从楼梯上走到六楼,一直往西边走,边走的过程中,其余的房间都没有床,走到西边第二间的时候,看到里面有一张木板床,我就进去了,看见房间里面比较脏,我就从阳台拿了扫把,把房间里面的垃圾(包括白色塑料扎带)扫到床底下了,把木板床往里面移了下,靠到墙壁,在上面玩了下,然后我就下来,往猎人网吧方向走。到了下午15时50分许,王某1说已经到了万年县汽车站,我说太晚了,她就说她已经到了。我就说她们已经拍完了,等下再看看有没有人接你,然后我就返回汽车站,在汽车站候车室的正门口,碰到了王某1,我就带她从候车室的左边楼梯网上走,走到三楼的时候,从阳台往另一边的楼梯走,然后一直走到六楼,穿过一道铁门,她就问是不是直切去拍照,我就说你先换衣服,带她到了我之前打扫好的房间,王某1就进去换衣服了,我就在外面等,我在外面等了两、三分钟,我就敲门进去,进去之后,看见她正在换衣服,我就过去叫她把身份证拿出来给我,她就问我拿身份证做什么?我就大声地说肯定有用,王某1就拿起包准备走,等她快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就拉着她的手,把她拉回来,叫她坐在床上不要动(当时还是拉着她的手),她就要反抗站起来,我就用力往下按。这时,房间的木板床中间塌陷进去了,正好脚就压在肚子上,王某1就朝我的左手臂咬了一口,我就打了她一巴掌,王某1见我打她就说:“你要做什么,我都配合你。”我就说拿你身份证看下,确定是不是你,如果是你的话,就有人联系你,如果不是你的话,我就向你道歉。王某1就说好的,我就说你不反抗可以,但我要把你的脚给绑起来,就用她手机的数据线把她的脚给绑了起来,发现没有用,看到床地下有扎带,就用扎带先绑了一只脚的脚踝,再用另一根穿过之前绑的脚,再绑另外一只脚踝。绑好之后,她就到包里把身份证拿出来给我,我就用手机拍了她的身份证,还讲了一遍看确不确定是你。我就把拍的身份证通过QQ(22×××40)发给了“杠子”,之后我跟王某1说:有人找你肯定是认识你的,不然不会找你,然后就把王某1的手用扎带给绑起来(形成8字形),我就要出来,她就说她害怕,我就和她聊天(站在窗户边上),看到窗户外面有两根长的黑扎带,就拿在手上,就一直在那里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她问我是不是为了钱,说她银行卡上有钱,如果不够的话还可以叫她父母打钱,我就说不是为了钱的事情,我只是答应了别人。王某1就叫我坐到床上来和她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王某1就说痛,之后我就把她手上的扎带给解开了,手上和脚上还留了一个扎带,她说她胸部有病,我就说脱掉衣服都看不出来,她就把衣服给撸起来,她说你不信的话你自己摸下看,并把乳房露出来,我就摸了她的乳房的上半部分,我就说你就在这里等,等回信息。王某1就说饿了,叫我去买点东西和水上来吃。我就说等一下,反正他人就要来了,她还是要我去帮她去买吃的,我就说下去可以,但我要把你的手和脚给绑起来,王某1就说可以,我就对她说:“你不要想着跑,别人花了两万块钱是要划伤你的脸。”并用电动车的钥匙在她面前比划了下,她就问我你是不是想上床?我就说不是上床的事,我只是答应了别人。我们继续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我亲了她的嘴唇,她还是要求我帮她到下面买东西吃,于是我便答应了,在下楼之前,我就用扎带把她的脚绑到床脚上,手是反绑在后面,再用我黑色的手机数据线绕过她的手绑在木板床的木头上,再用黑色的长扎带绑住她的膝盖,但是她说绑得太紧,我就把黑色的长扎带解掉了,在走之前,把她的苹果(玫瑰黑色)手机拿在手上,怕她联系人,还把她的钱包拿走了,帮她买吃的东西,我就出房间把门给关上了,然后走阳台从楼梯一直下去了。在一楼的小店里面从她的钱包里面拿了两块钱买了两瓶矿泉水,就往楼上走,在走到二楼的时候,就看到有很多人往楼上跑,我就下楼了,我就往神农大酒店方向走了,走到电商大厦的时候,坐了一部黄包车,走沿河路,走县医院,到友谊宾馆,再到万年县火车站,在火车站派出所的旁边碰到了“疤子”,我就把我穿的外套给了“疤子”,对他说过两天把衣服还给我,然后我就往水泥厂方向走了,在路上我就发现王某1的手机还在衣服里面,我就打电话,“疤子”就接了,叫他先帮我把手机保管,等过几天再给还我。在珠山桥的联盟网吧待了两天,“疤子”就把外套和手机在联盟网吧内给还我了,5月6号回家之后,我就把手机放在我姐姐家住的房间里面,钱包放在电动车的后备箱里面,钱包里面的钱被我拿出来放在我住的房间里面。……这些是为了拖延时间等“杠子”过来。说有人要花2万块钱划伤她的脸是我自己编的,用来吓唬王某1的。我下楼之前,我怕王某1联系人,我就把她的手机拿在手上,并把她的钱包、身份证也拿走了。钱包是一个黑色的长方形折叠钱包(挂有小猪吊坠),里面有226元的现金、会员卡、银行卡等物品。
5、鉴定意见
(1)万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万公(法)鉴(人)字[2016]007号(见卷二P:106-108),证实王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万价鉴字[2016年]26号(见卷二P:67-68),证实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985元整。
6、辨认笔录(见卷二P:60-63)、指认笔录(见卷二P:78-79)、指认现场照片(见卷二P:80),现场勘验笔录(见卷二P:70-71)、现场照片(见卷二P:80),搜查笔录(见卷二P:83-85)、搜查照片(见卷二P:8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见卷二P:93-10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见卷二P:88-89),证实(1)王某1于2016年5月8日在万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胡某某)就是2016年5月1日17时许在万年县汽车站将其捆绑并抢走其手机和钱包的人。(2)胡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在万年县汽车站六楼指认了其实施非法拘禁的位置。(3)自胡某某处扣押王某1身份证1张、火车票1张、黑色长方形的挂有小猪吊坠的钱包1个、会员卡5张、就诊卡2张、银行卡3张、占重威身份证1张、周必坚身份证1张、“Lenovo”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胁迫、捆绑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应比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证,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姐姐胡某1带领侦查人员到其家中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其辩护人提出比照自首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金林 审 判 员  李占军 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

书记员:叶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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