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琪,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永修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赣01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芦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598.2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某某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小贞
书记员: 涂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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