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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住该县,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陈大平,住海口市。被告人王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该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澄迈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辩护人窦艳群,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向羽,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王广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大学本科,住该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澄迈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茜,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秋娌,北京众明(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广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大专文化,住该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芝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智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陈大平、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及辩护人窦艳群、向羽、王茜、李秋娌、黄芝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广东与被害人王某2均系金江镇大园村村民,两家人因宅基地纠纷存在矛盾。2017年6月22日15时许,王广东和被告人王广亮(王广东的弟弟)在澄迈县金江镇大园村自家后院争议的土地上垒砖欲建围墙时,遭到王某2、王某3(王某2的儿子)、王某1(王某2的弟弟)的阻拦,并发生口角,王某2说:”你们要是强行动工,打架也奉陪。”随后,双方各自离开。王广东、王广亮返回自家老宅后,王广东提议买刀报复王某2一家,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广飞(王广东的弟弟)其和王广亮被王某2欺负一事,且叫王广飞回来一起去教训王某2,之后王广东到广东××镇买回三把钩刀。当日17时许,三被告人均戴上白色手套,各持一把钩刀,且王广东还将两把水果刀藏在后腰处,一起骑车到金江镇大园村金山路王某2家门口,王广东对王某2说:”你叫我们三兄弟打架是吗?上来啊”。王某2见状返回家中拿出一把刀与王广东等人对打后退回家中准备关门时,王广东、王广飞强行进入并持水果刀捅伤王某2的腹部、胸部等部位,在后院干活的王某2的妻子雷某、女儿王某4听到打闹声赶到现场,雷某将王广东抱住,王广东从后腰处掏出一把水果刀,雷某见状抓住水果刀,王某4上前帮雷某时三人摔倒在地,王广东持水果刀朝雷某、王某4乱捅,并将雷某的腹部、手指等部位,王某4的胸部、脸部等部位捅伤。王某1和王广东的母亲王某5、王广东的堂叔王某6闻讯先后赶到王某2家阻拦王广东等人,王某1和王某5纠缠时,王广飞持一把水果刀捅伤王某1的肋骨部位,王广飞看见雷某抱着王广东而叫雷某放开时持水果刀捅了雷某腹部一刀,王广亮朝雷某的脸部踩了一脚。随后,三被告人被王某5、王某6强行推出王某2家,王广东、王广亮看见王某3持一把钩刀站在不远处,两人便持刀追赶王某3未果,后一起逃到大园村树林里躲藏。当日下午,王广亮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当日18时许,王广飞拨打110报警时得知民警在其自家中,便和王广东回到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2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雷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王某1、王某4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作案刀具照片;2、到案经过;3、接处警登记表;4、办案说明;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报警录音说明;7、常住人口登记表;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9、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0视听资料;11、证人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3、徐某、王某8、刘某的证言;12、被害人王某2、雷某、王某4、王某1的陈述;13、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诉称:由于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的行为致其轻伤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医疗费2055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2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八项共计人民币106306.25元,且互负连带责任。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人向法庭提供澄迈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记录、门诊收费票据二张;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二张;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澄迈金江文化南分店调拨单二张;海口秀英月兔园旅店发票八张;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王广亮认为其没有踩到雷某的脸部。对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案发有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均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广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案发有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2、被告人王广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广东与被害人王某2均系金江镇大园村村民,两家人因宅基地纠纷存在矛盾。2017年6月22日15时许,王广东和被告人王广亮(王广东的弟弟)在澄迈县金江镇大园村自家后院争议的土地上垒砖欲建围墙时,遭到王某2、王某3(王某2的儿子)、王某1(王某2的弟弟)的阻拦,并发生口角,王某2说:”你们要是强行动工,打架也奉陪。”随后,双方各自离开。王广东、王广亮返回自家老宅后,王广东提议买刀报复王某2一家,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广飞(王广东的弟弟)其和王广亮被王某2欺负一事,且叫王广飞回来一起去教训王某2,之后王广东到广东××镇买回三把钩刀。当日17时许,三被告人均戴上白色手套,各持一把钩刀,且王广东还将两把水果刀藏在后腰处,一起骑车到金江镇大园村金山路王某2家门口,王广东对王某2说:”你叫我们三兄弟打架是吗?上来啊”。王某2见状返回家中拿出一把刀与王广东等人对打后退回家中准备关门时,王广东、王广飞强行进入并持水果刀捅伤王某2的腹部、胸部等部位,在后院干活的王某2的妻子雷某、女儿王某4听到打闹声赶到现场,雷某将王广东抱住,王广东从后腰处掏出一把水果刀,雷某见状抓住水果刀,王某4上前帮雷某时三人摔倒在地,王广东持水果刀朝雷某、王某4乱捅,并将雷某的腹部、手指等部位,王某4的胸部、脸部等部位捅伤。王某1和王广东的母亲王某5、王广东的堂叔王某6闻讯先后赶到王某2家阻拦王广东等人,王某1和王某5纠缠时,王广飞持一把水果刀捅伤王某1的肋骨部位,王广飞看见雷某抱着王广东而叫雷某放开时持水果刀捅了雷某腹部一刀,王广亮朝雷某的脸部踩了一脚。随后,三被告人被王某5、王某6强行推出王某2家,王广东、王广亮看见王某3持一把钩刀站在不远处,两人便持刀追赶王某3未果,后一起逃到大园村树林里躲藏。当日下午,王广亮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当日18时许,王广飞拨打110报警时得知民警在其自家中,便和王广东回到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2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雷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王某1、王某4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害人王某1受伤后到澄迈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946.67元;后转往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6219.5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作案刀具照片,载明作案刀具的客观概貌。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大园村王广亮家中将其抓获。17时许,王广飞拨打110报警并与王广东向公安民警投案。2、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澄迈县公安局指挥中心2017年6月22日17时52分接到王广飞用130XXXXXXXX号手机报警的事实。3、办案说明,载明公安民警在王广亮家中抓获王广亮时发现三把新钩刀,王广亮供述该三把钩刀是同一型号,是哥哥王广东购买,当天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各持一把进入王某2家实施伤害行为。民警当场将三把钩刀予以扣押。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王广东处扣押到一把钩刀、一把水果刀;从被告人王广飞、王广亮处各扣押到一把钩刀。5、关于王广飞投案报警录音的说明及光盘,载明公安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在澄迈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系统,提取到王广飞在2017年6月22日17时42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录音,并刻录制作了光盘。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分别出生于1983年2月6日、1985年7月9日、1990年8月10日,三人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及相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县王某2家。现场相片经当庭交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辨认相符;王广东指认出其购买钩刀、水果刀的的地点位××县杂货店。四、鉴定意见1、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2”失血性休克”鉴定为重伤二级;”开放性胆囊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创伤性回肠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2、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雷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肺破裂修补、肝脾破裂修补、胃破裂修补、膈肌破裂修补均评定为十级伤残。3、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4因刀砍伤致面部瘢痕形成评定为轻伤一级;致左上臂瘢痕形成、胸部瘢痕形成均评定为轻伤二级。4、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1胸部开放性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致”左胸开放性气胸肺组织受压约45%”鉴定为轻伤一级。五、视听资料1、监控视频,载明群众在王某2家门口拍摄到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持刀故意伤害王某2等人后,王广东的母亲王某5将王广东等人推出王某2家时,王广东手持一把水果刀、王广飞和王广亮分别手持一把钩刀,王某5手持一把钩刀,将王广飞紧紧抱住,阻拦王广飞继续进入王某2家中,及群众参与救助王某2等人的经过。2、投案报警录音光盘,载明王广飞在2017年6月22日17时42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时的录音。六、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得知儿子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到王某2家吵架,便和弟弟王某6骑三轮车到王某2家时,看见王某2持一把钩刀在门口与其三个儿子打架,然后,王某2退回家里,其三个儿子跟进去继续互打,其和王某6立即跑进去劝儿子们不要打架时,看见雷某抱着王广飞倒在地上,其和王广亮将王广飞拉起来,王某1用手捏其的脖子,并拿起一个椅子砸中王某6头部。其和王某6将三个儿子推出王某2家,并从地上捡起一把钩刀,避免他们再拿刀打架。当时其三个儿子应该均是拿钩刀,但是由于紧张,其没有看清王某2、王某1、雷某、王某4具体是被谁砍伤。我和王某6只是拦架,没有参与伤害王某2等人。案发当天,王广东、王广亮在其家后院搬砖建围墙时遭到王某2及家人的阻拦时才引发本案。2、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得知大哥的三个儿子到王某2家打架,其骑三轮车载大嫂到王某2家时,看见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已经进入王某2家中,其和大嫂赶紧进去拦架,期间,看见雷某紧紧的抱着大嫂一个儿子摔在地上,大嫂将儿子拉起来劝阻双方不要继续打架,突然,不知谁持东西砸中其头部,其便和三兄弟出来了,出来时其看到三兄弟手中都拿着钩刀,不久,警察从大嫂家将王广亮带上车,同时王广东、王广飞也向警察投案自首。其和大嫂没有参与伤害王某2等人,他俩是过去拦架的。案发起因是王广东与王某2家存在宅基地纠纷一事,案发前几天,其看见王某2的儿子在小卖部处扬言叫王广东三兄弟打架。3、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得知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持刀到其家中伤害其父亲王某2、母亲雷某、姐姐王某4、叔叔王某1。父亲是被王广飞、王广亮持刀砍伤手臂和捅伤腹部;母亲是抱住王广东抓住王广东的刀时一起摔倒在地,后被王广飞、王广亮用刀捅伤;姐姐是被王广飞、王广亮持刀砍伤脸部、胸部、手臂等;叔叔王某1是被王广东的母亲抱住后被王广飞、王广亮持刀刺中两侧肋骨的。案发起因是王广东与其家因宅基地纠纷一事多次争吵,案发前几天,其确实去过他们家小卖部和王广东的母亲、妻子吵过架,但没有说叫王广东和其打架。案发后,其向民警提供一个案发时过路群众拍摄的视频,该视频长1分18秒,记录王广东三兄弟伤害其家人的现场情况。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6时许,其听到父亲王某2和王广东、王广亮在后院争吵,其和叔叔王某1上前看到王广东叠砖块超过其土地界线,其和王广亮发生争论时推了王广亮,并互相放狠话。17时30分许其在家附近看见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三兄弟在其家门口和爸妈吵架,当其赶到家外不远处时王广东看见其就被他持刀追赶,其急忙往村里跑,当其不看见王广东追后返回家中,看见父亲王某2坐在凳子上,双手臂被刀砍伤,肚子、右胸部被水果刀各捅了一刀;母亲雷某躺在大厅里,肚子被捅了一刀,右胸部被砍了一刀;叔叔王某1右腰内侧被捅了一刀,其立即拨打120、110电话。两家是因宅基地一事吵了几年,但都没有过激行为,没想到这次他们三兄弟会持刀砍其家人。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看见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各持一把镰刀往王某2家时说:”你们干什么?”,不知谁回答:”再说连你也砍”。然后三兄弟持镰刀冲进王某2家,其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听到三兄弟说:”砍死你们,让你们绝后”,同时听到有人喊叫”啊、痛”。后看见雷某用手捂住肚子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迹,王某4坐靠在墙上,脸上被砍了一刀,胸部被捅了一刀,身体在血流,王某2用衣服握住肚子坐在凳子上,肠子都流出来了,王某1也被砍伤,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当三兄弟准备离开王某2家时还掏出匕首捅王某2、王某1、王某4、雷某后逃离现场。6、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20分许,其看见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戴着白色的手套各持一把刀,身上粘满血迹在追赶王某2的儿子王某3,其便大声对王广东等人说:”有什么事由政府处理,你们在干嘛”,同时叫王某3快点跑,王广东三兄弟都在追赶过程中说:”打死他、打死他......”,王广东的母亲跟在三个儿子后面,王某3跑得快三兄弟没有追上去。后来其得知王某2家四人已被砍伤了,其立即赶到王某2家看见王某2、王某1、雷某、王某4均受伤,身上都是血,后他们将四人送往医院抢救。案发起因是王广东与王某2家存在土地纠纷,已经持续闹矛盾几年了,村委会也出面调解未果。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得知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三兄弟到金江镇大园村王某2家打架,并将王某2、王某1、王某2的妻子、女儿王某4打伤。他们两家人是因为后庭院的土地存在争议,按理说土地是是公家的,但以村里的习俗应由王广东家优先使用。其自2010年当该村书记以来,除了这次伤害事件外,其都没有接到他们两家关于土地纠纷投诉的情况。七、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陈述2017年6月22日16时许,因王广东、王广亮在自家后院叠砖头搞围墙时超过其土地界线,双方便发生争执,其弟弟王某1和儿子王某3阻拦对方动工,其并对他们说:”你们要是强行动工,打架也奉陪”。之后,其向村委会书记刘某反映了该情况。当天17时许,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带着白色的手套各持一把钩刀冲向其家,并说:”砍死王某2全家”,其拿了一把钩刀跟他们对抗时,被他们持水果刀将其手臂、腹部、胸部捅伤,接着将其妻子雷某、女儿王某4、弟弟王某1捅伤、砍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的事实。案发起因是由于其家和王广东家后面的那块土地存在争议一事。2、被害人雷某的陈述,陈述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在家后院听见老公王某2在前厅跟王广东三兄弟的打斗声,并看见我老公已被他们三人持刀砍伤,其上前抱住王广东阻止他们不再伤害其家人时,被王广东将其和女儿王某4摔倒在地,其被王广东从后腰处掏出水果刀捅伤,王广飞见状也捅其一刀,并说:”捅死你”,王广亮是用脚踩其脸部致牙齿掉落。女儿王某4是被王广东持刀划伤胸部、手部、脸部。之后,我们就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陈述2017年6月22日17时许,其在娘家后院做饭时听到前院有人大声喊叫”砍死王某2全家”,其到前面看见王广东三兄弟戴着手套持着刀,父亲王某2已被他们捅伤坐在楼梯口椅子上,其为了保护自己找来一把旧刀,却被王广东抢走,其母亲抱住王广东时被他将其和母亲摔倒在地上,王广东从身后掏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其胸部、脸部、手臂。期间其看见王广飞从门口返回来捅伤其母亲,并说”捅死你全家”,王广亮是用脚踩其母亲脸部的事实。4、被告人王某1的陈述,陈述2017年6月22日16时许,其听到哥哥王某2在家后院和王广东、王广亮争吵,并看见王某3和王广亮在相互推搡后就散了。当天17时许,其在家后院听到”啊、啊、啊、”的叫声,并看见哥哥王某2被捅伤坐在楼梯口椅子上,嫂子雷某抱住王广东倒在地上,王某4也受伤了。其阻止王广东等人继续实施伤害时看见王广东的母亲手持钩刀,其便和王广东的母亲进行纠缠时被她抱住,其就被王广飞或王广亮持水果刀捅中侧肋骨部位,后推开他母亲又被王广飞持水果刀刺中其右侧肋骨部位,王广飞、王广亮还喊到”捅死他们”,接着,王广亮就用脚踩其嫂子脸部致牙齿脱落,当三兄弟走出家门口时王广飞还回来捅了嫂子身上一刀。当时,其没有拿刀,只是拿了一辆玩具车砸向王广飞、王广亮,但砸到谁其不清楚。八、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广东的供述,供认2017年6月22日15时许,其和弟弟王广亮在金山路新家后院叠砖块时遭到王某2踢倒,且王某1、王某3说”是做不,再搬砖块,就打他们”。并和王广亮相互推搡说”你们厉害就三兄弟拿刀上来打架”。之后,其和王广亮回到老家后越想越生气,便到中山路老街买了三把钩刀及打电话给二弟王广飞今天被王某2欺负的情况,让王广飞回来一起去教训他们。然后,其三兄弟各持一把钩刀及其藏着两把水果刀在后腰一起骑一辆电动车到王某2家。其对王某2说”是叫我们三兄弟打架是吗,上来啊”。王某2看见我们三兄弟手里都拿着刀带着白色手套就从家里拿出刀与我们对抗,之后,我们冲进他家将王某2、王某1、王某2的妻子、王某2的女儿砍伤,期间,其被王某2的妻子抱倒在地上,其便掏出水果刀乱捅、乱砍,王广飞也在与他们对打。王广亮当时在门外一会也进入王某2家。不久,其叔叔和母亲赶到现场劝阻并抢走其钩刀将三兄弟推出王某2家。后看见王某2的大儿子持着刀在外面,其和王广飞去追赶未果。然后其和王广飞跑到大园村树林里,王广飞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被公安民警带走的事实经过。其家与王某2家因宅基地争议一事多次被他们家人威胁、谩骂,所以,其于2017年6月22日下午叫上弟弟王广飞、王广亮一起去吓唬吓唬、教训他们的。2、被告人王广飞的供述,供认2017年6月22日17时40分许,其与哥哥王广东、弟弟王广亮一起持刀到金江镇金山路王某2家,将王某2、王某2的妻子、王某2的儿女、王某2的弟弟王某1砍伤。之后,其叫弟弟王广亮回家查看情况,其与王广东跑到广东××村躲避,因心里害怕其用189XXXXXXXX号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然后回到家中找公安民警的事实经过。该案的起因是两家的宅基地争议一事多次被他们家人恐吓、威胁。案发当天下午其接到哥哥王广东的电话得知又被王某2欺负了,他去买刀,叫其回来。其从福山回到家便和哥哥、弟弟持着钩刀一起骑电动车到王某2家,对王某2说不是要打架吗,要打就来啊。王某2看到我们拿着刀便到家里拿出一把钩刀与我们对砍,王某1也冲出来与我们对打,并将其刀抢走,其看到王广东被王某2的老婆摔倒在地上,王广东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其便从王广东手里拿起水果刀刺向王某1,后又持水果刀刺了王某2老婆肚子一刀,并用脚将她踢开。其母亲和叔叔赶到现场后阻拦并将王广东的刀抢走将我们推出王某2家。然后,其三人往大园村山上跑,途经其家时叫王广亮先回家查看情况。在树林里王广东叫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当时我们持刀到王某2家仅是想吓唬吓唬他们而已,没想到事情的结果会是如此。3、被告人王广亮的供述,供认2017年6月22日15时许,其和大哥王广东在大园村新家后院搬砖时遭到王某2的阻拦,并踢倒我们垒好的砖,王某2的弟弟王某1、王某2的儿子王某3还与其相互推搡,且威胁说要打我们。之后,其和王广东回到老家,王广东很气愤说他出去买刀,叫王广飞回来一起去教训王某1、王某2、王某3他们。王广飞回来后其三人各持一把大哥刚买回来的长柄钩刀,一起骑一辆电动车到王某2家,王广飞对王某2说:”你们是厉害不,要约我们三兄弟打架是吗”?王某2看到我们拿着刀,便从家里拿出一把短柄钩刀与我们对砍,后王某2往屋里退,两位哥哥冲进王某2家,其持刀站门口听到砍人的声音及有人摔倒的声音,其便跑进去看到王某2的老婆抱着大哥摔倒在地上,王某2已被砍伤,肚子在流血,王某1身上也在流血还拿起一辆玩具车砸向其大哥,二哥看到其后抢过其钩刀,其便拉起大哥并捡起一把长柄钩刀后三人逃出王某2家,看到王某3持一把钩刀站门外面,其和大哥持刀追赶未果。然后,其回到家不久公安民警就来了。九、民事赔偿证据1、澄迈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记录、医疗费证明各一份,证实王某1受伤后到该院住院治疗1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3946.67元。2、澄迈县人民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项目明细清单各一份,证实王某1在该院门诊治疗费人民币390元。3、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证实王某1接着到该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598.58元。4、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二张,证实王某1在该院门诊治疗费人民币621元。5、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实王某1在该院的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900元。6、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1刀刺致胸部损伤未能构成最低伤残等级;王某1后续治疗费约人民币1000元;王某1三期综合评定为:休息60日、护理19日、营养19日。7、海口秀英月兔园旅店发票八张,证实家属将王某1送往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时的住宿费人民币400元。8、营业执照,证实王某1在澄迈县金江镇金山路大园村经营客来餐饮店。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0日。9、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王某1出生于1975年4月27日,系农业家庭户口。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效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1系经营餐饮业,无固定收入,可参照我省上一年度餐饮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即41168元/年,112.7元/天,其误工时间根据实际住院19日及三期评定为休息60日,即79日);护理费其护理人员为一人,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100元/天计算。其请求赔偿营养费、交通费虽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但可根据治疗的实际情况及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必要交通费用酌予判赔。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购药费,向法庭提供海南千方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澄迈金江文化南分店调拨单二张,该单未注明购药人的具体姓名及药物的作用及并非是在诊疗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故该票据不予采纳。依照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计算标准及原告人的诉求,应判赔给原告人王某1的项目和金额有:1、医疗费20556.25元;2、误工费8903.3元(79天×112.7元);3、护理费1900元(19天×1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5、营养费2000元;6、交通费1000元;7、后续治疗费1000元;8、鉴定费2900元,八项共计人民币40159.55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系本案的致害人,应根据三被告人的侵权程度和责任大小来划分,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承担民事赔偿80%的责任(即32127.64元,各赔偿16063.82元),被告人王广亮承担民事赔偿20%的责任(即赔偿8031.91元)。三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腹部、胸部,有酌定从重情节。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广亮辩称其没有踩雷某脸部,经查,有被害人雷某、王某4、王某1的陈述为佐证,故其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案发有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双方长期存在土地争议,但不致于三被告人持刀到被害人王某2家对多人实施伤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害人不存在过错,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王广东、王广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及被告人王广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广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王广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三、被告人王广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四、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应各赔偿人民币16063.82元、被告人王广亮应赔偿人民币8031.91元,共计人民币40159.5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钩刀3把、水果刀2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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