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小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系本案肇事车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委托代理人莫海鹏,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一横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青,人民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建,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路某1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路某12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路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在校学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路某12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路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在校学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路某12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上诉人路某3、路某4的母亲。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口昊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圣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35号泰河苑小区26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吴钟仕。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2、路某3、路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0月30日分别作出(2017)琼900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和(2017)琼9003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人民币180878.9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2。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人民币349849.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3、路某4。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2、路某3、路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抗诉、刑事被告人未上诉,本案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小英、人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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