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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王某某与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5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解放一里。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解放一里。 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钟诚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口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一横路海易华庭(海星X座)XX、XX、XX房。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香
审判员  林志飞
审判员  张子刚

书记员:张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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