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三安建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组织机构代码:L1343356-1。
被执行人: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丰城市。
本院在执行丰城市三安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丰城市三安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聂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1执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聂某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邹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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