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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四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熊四平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四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四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晋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熊四平骑了一辆女士踏板摩托车窜至远大超市并将二楼窗户玻璃用螺丝刀撬烂,熊四平用事先准备的头罩、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爬入店内,熊四平将超市内的软中华3条、盛世典藏5条、金圣(本草香)2条、软蓝芙蓉王5条、硬蓝芙蓉王5条、软黄芙蓉王5条、硬芙蓉王3条、四特酒(经典15年)一瓶、软利群(长嘴)9条、软玉溪10条、金圣(花开富贵)4条、金圣(硬典藏)4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等香烟盗走。熊四平得手后骑摩托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香烟卖给了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当天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7、8千元。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樟树观上镇远大超市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418元。
2、2014年08月20日凌晨,被告人熊四平窜至临江镇三伢仔批发部,熊四平将店子后门撬烂,进入店内,盗取店内利群20条、黄芙蓉王20条、极品金圣10条、软黄鹤楼6条、硬黄鹤楼(雅香)10条、阳光利群3条、软玉溪6条、黄鹤楼19162条、和天下5条、盛世典藏2条、休闲利群1条、硬蓝芙蓉王4条、苏烟3条、硬黄鹤楼(万年红)4条香烟。熊四平得手后打车回到樟树市区将烟卖给了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当天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7、8千元,并留了四、五条烟给自己抽。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临江镇三伢仔批发部被盗烟价值人民币25834元。
3、2014年0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熊四平骑女士踏板摩托车从樟树窜至八景镇街上和荣商行,熊四平用事先准备的头罩、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用老虎钳将铝合金扭断,进入店内盗取了蓝色白沙烟30条、四特东方韵2瓶、四特十五年酒2瓶、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熊四平得手后骑摩托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香烟卖给了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当天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7百余元。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八景和荣商行被盗烟酒及电脑的价值人民币6440元。
4、2014年9月01日凌晨,被告人熊四平骑女士踏板摩托车从樟树窜至八景镇街上老山平价超市,熊四平用事先准备的头罩、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熊四平用老虎钳将铝合金扭断,进入店内盗取软黄鹤楼雅香8条、软包黄鹤楼12条、硬黄鹤楼10条、软中华5条、硬中华8条、软包玉溪13条、极品金圣12条、黄鹤楼19161条、和天下1条、休闲利群1条、芙蓉王21条等香烟,熊四平发现柜台内有一个包,熊四平将2万元现金偷走。熊四平得手后骑摩托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香烟卖给了樟树街上骑摩托车回收礼品的人,获得非法利益三、四千元。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八景老山平价超市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760元。
5、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熊四平开一部租来的黑色马自达小轿车(车牌沪C4M353)窜至樟树市经楼镇万家福超市,熊四平用事先准备的头罩、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熊四平先是到达超市后面,用螺丝刀将一扇玻璃撬烂,然后钻进超市内盗取芙蓉王10条、硬中华5条、新利群10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利群软长嘴7条、硬蓝芙蓉王5条、黑老虎5条、黄鹤楼10条、吉品金圣5条、黄鹤楼5条、老利群10条、玉溪5条、芙蓉王软蓝2条、苏烟2条、软芙蓉王1条等香烟。熊四平得手后将一部分烟卖给了樟树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另外一部分卖给了樟树市区骑摩托车回收礼品的人,自己留下三条利群。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樟树经楼市万家福超市被盗香烟损失价值人民币18520元。
6、2014年11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熊四平一个人驾驶沪C4M353牌小车并携带好撬棍、老虎钳、头套、长款工作服等作案工具从樟树经八景到达新街镇江豪超市。到了16日凌晨时分,熊四平戴好头罩,穿好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熊四平用撬棍将卫生间的砖撬掉,熊四平将墙面撬出一个洞后就钻进了超市内。当晚熊四平盗取超市内的南京九五至尊2条、和天下1条、硬中华1条、软蓝芙蓉王6条、软包利群3条、本草香2条、云南印象2条、七匹狼尚品3条、黄鹤楼(雅香)4条、黄鹤楼19161条、软中华2条、蓝芙蓉王4条、玉溪(和谐)6条、软苏烟5条、盛世典藏1条、贵烟(福)2条、金圣硬典藏3条、茅台2瓶、飞天茅台6瓶、五粮液52度2瓶、贵州茅台(带杯)1瓶等烟酒。熊四平得手后就开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部分烟酒卖给了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另外一部分的烟酒卖给了樟树市区骑摩托车回收礼品的人,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7、8千元。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新街江豪超市内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28120元。
7、2014年12月06日凌晨,被告人熊四平驾驶一部租来的黑色马自达小轿车(车牌沪C4M353)从樟树市窜至高安市新街良品超市,熊四平用事先准备的撬棍将超市厕所的天花板撬开,从厕所顶部潜入超市内。熊四平盗取超市内软中华12包、硬中华92包、普通芙蓉王179包、极品金圣41包、利群28条、苏烟26包、利群软长嘴39包、硬芙蓉王8包、软玉溪2条、和谐玉溪7包、雅香黄鹤楼10条、盛世典藏金圣4条、九五至尊(南京)22包、五星苏烟7条、软利群3条、阳光利群1条、和天下22包、巴马天成1条、印象云烟1条等香烟。熊四平得手后就开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香烟卖给了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当天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四、五千元。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新街良品超市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158元。
8、2014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四平驾驶一部租来的黑色马自达小轿车(车牌沪C4M353)从樟树市窜至高安市八景镇正诚烟酒行,熊四平先用老虎钳将店子窗户铝合金扭断,熊四平戴好头罩,穿好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然后从一楼窗户潜入店子内。熊四平盗取店子内金圣(花开富贵)4条、金圣(大赢家)4条、软黄鹤楼10条、软七匹狼2条、软玉溪15条、苏烟(红杉树)5条、极品金圣15条、双喜19065条、黄鹤楼19164条、九五至尊(南京)58包、休闲利群1条、硬中华25包、硬黄山2条、硬兰芙蓉王266包、软中华59包、和天下58包、金圣(草本香)5条、金圣(盛世典藏)146包、软阳光利群3条、硬阳光利群39包、苏烟78包、软利群5条、原生工坊8条、和谐玉溪182包、新贵烟2条等香烟。熊四平还将柜台抽屉内4千元现金盗取。熊四平得手后就开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香烟卖给了回收礼品的王某喜,当天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两千多元。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八景正诚烟酒行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4650元。
9、2015年01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熊四平驾车从樟树来到丰矿。等到晚上凌晨,熊四平从超市外面的楼梯爬上二楼,熊四平用螺丝刀将二楼防盗门撬烂。熊四平戴好头罩,穿好长款工作服进行伪装。熊四平盗走商场一楼柜台内一千余元现金和柜台内硬蓝芙蓉王6包6条、软蓝芙蓉王2条3包、普通芙蓉王5条6包、极品金圣6条8包、软中华10条6包、硬中华4条3包、1916黄鹤楼2条6包、和天下2条3包、贵烟(福)2条2包、金圣(硬典藏)6条8包、利群(软阳光)7条6包、金圣(盛世典藏)1条3包、苏烟2条8包、玉溪4条7包、本草香2条2包、真龙1条8包、金圣硬典藏1条4包、红利群4条6包。熊四平得手后就开车回到樟树市区,将部分香烟卖给了骑摩托车收烟的人,当天熊四平获得非法利益五千五百多元,其他打算卖给王某喜就被捉了。后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丰城鹏泰购物广场内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9346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熊四平盗窃9次,现金人民币25000元,烟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1246元,共价值人民币266246元。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熊四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四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四平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四平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邓莉
审判员:刘玟平
审判员:许汉阳

书记员:姚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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