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现住琼中县。
上述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的(2005)琼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0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39540.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琼中法执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赔偿款139540.85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39540.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本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8136.74元,其中扶贫专项资金15000元,故在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3130元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国强
审判员 陈强
人民陪审员 严白羽
书记员: 陈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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