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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郑学林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郑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琼9030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
上述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学林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09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学林名下有一套商品房且已设定担保物权,本院以另案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赔偿款190931.7元。本院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学林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62号东盛名苑福盛阁(x栋)住宅楼xx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综合实际情况,因该房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未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何某因事故的发生,造成生活经济困难,经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经本院核查,给予其司法救助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答应出狱后打工,尽其所能逐步还清所欠债务。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文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方国强

书记员:陈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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