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郑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海口市,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上述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学林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09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学林名下有一套商品房且已设定担保物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琼中法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并以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赔偿款190931.7元。本院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学林表示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郑学林名下一套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学林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62号东盛名苑福盛阁(x栋)住宅楼xx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郑学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郑学林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郑学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兴文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方国强
书记员:陈循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