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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甲,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道时未减速慢行,且未避让前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漆小平

书记员: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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