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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高某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逮捕,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非法持有广州三剑牌气枪一支;2014年春天,又非法持有上海工字牌气枪一支。2014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某小屋内当场查获该两支气枪及猎枪一支、弓弩一支、气枪子弹234发、气枪底火191个。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连)公(痕)鉴(枪)字(2014)142号枪支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珍珍

书记员:尹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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