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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苏H×××××号正三轮摩托车载孙某、被害人陈某能沿本县百禄镇杨塘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塘村五组时,被害人陈某能从车上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黄某、李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户口证明及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825、826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灌公物鉴(病理)字[2017]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灌公交认字[2016]第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解梅娥

书记员: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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