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甲
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员。
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7月13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沪A×××××(沪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响水县双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港镇友爱村路段,与同方向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电动三轮车冲出车道侧翻,致被害人陈某乙受伤,两车部分受损,被害人陈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双下肢严重损伤终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书,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检报告及照片,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乙、陈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加冠

书记员:陆崇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