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朝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季亚。
被执行人袁海丰。
被执行人黄冬菊。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袁海丰、黄冬菊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2012)通非诉行审字第033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4979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袁海丰、黄冬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通非诉行审字第033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立案,立案后本裁定自动撤销,原已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只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何毓飞 执行员 张筱兵 执行员 季亚平
书记员:皮育军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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