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
周亚平(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
陈成
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
常州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朱某某
付吉特

申请执行人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亚平,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成。
被执行人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巢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付吉特。
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付吉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应向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27470.90元,及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向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9000元;常州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付吉特对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所负上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83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付吉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方红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汇华食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朱某某、付吉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常州投资集团担保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万玮栋
审判员:杨峰
审判员:陈琳

书记员:蒋耀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