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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因本案于201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任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态度,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志宏

书记员: 刘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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