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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0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何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05年8月4日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4月29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E×××××号农用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33KM-830M地段时,发现后有超车即向右侧让路,将右前方同向停靠在路边的吴某所驾无牌三轮摩托车撞翻,致使三轮摩托车上乘车人何某乙当场死亡,仇某、仇某乙、徐某甲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现后有超车时,在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盲目往右让路,又未降低速度,撞向停靠路边的车辆,致人伤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人民币104900元,并取得了谅解。同日被害人家属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某人口信息、接出警登记表、证人吴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吴劲松 审 判 员  曾淑繁 人民陪审员  郑 艳

书记员:郭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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