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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有自首情节,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亮星

书记员:黄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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