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三亚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圣全,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海涛、书记员韦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圣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照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中午,高家又、高家良(二人已判决)因与他人有土地纠纷,不服唐学成等村委会干部的调解工作,与村委会主任唐学成发生口角。当晚19时许,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已判决)与高金胜、高福社(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高金辉家喝酒时,被告人唐某某来对高家又等人说唐学成的兄弟在外面,于是高家又喊“打”并带头冲出高金辉家。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等人在吉宝龙家门前的村道上见到独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唐某1时,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与唐某某等人便围殴唐某1。高家良在高家又的授意下,拿来一张太阳网,与高家又等人把唐某1拉到高家又家门前的一棵树上绑着。被害人唐某2得知唐某1被打后赶到现场,也被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唐某某殴打,并被高家又等人将其与唐某1绑在一起。二名被害人被捆绑后,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与唐某某等人仍殴打其二人,致被害人唐某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下腹部皮下水肿、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左侧第3-5肋骨骨折、创伤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和被害人唐某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创伤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眼挫裂伤、双侧胸腔积液(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出生于1992年8月28日等个人具体身份情况。
(2)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2日在三亚市崖州区哈尼酒吧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
(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刑终1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高家又、高永光、高家良均已因本案被判刑。
(4)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入所时体表检查无异常。
2.证人证言
(1)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2时许,高家又因为与北京金色农华基地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土地上抢种槟榔苗与北岭村委会主任唐学成发生口角。当天18时许,高家又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对面的铁棚里喝酒,当时一同喝酒的有高家又、高家良、高文才、高永伟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都是高家又的亲戚。我们喝酒时,唐某某骑一部摩托车到我们酒桌旁边,对高家又说:“唐主任的兄弟指唐某1和唐某2过来了。”高家又和高家良就站起来说:“打。”然后其他四人也跟着站起来,一同向房间后面公路跑。跑到公路旁边,看见唐某1在公路旁,他们几个人就冲上去围着唐某1拳打脚踢。我看见打架了,就跑到队长高红星家和高红星说他们打架的事情,并打电话给唐学成主任、崖城派出所民警杨亮和北岭村委会书记刘卫。之后我再返回高家又家旁边时,唐某2和唐某1已经在警车里面了。
(2)刘桂兰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9时10许,唐某1到家里找我儿子吉宝龙,我告诉唐某1吉宝龙还没回来后便进屋炒菜。当我一走进厨房,就突然听见外面有很多人喊“打,打,打死”,我感觉不妙,从厨房赶出去便看到很多人在那里打架,因为光线不好,我孙子又在旁边哭,人多,场面也乱,我就抱孙子到后面去,直到公安局的人来了我才敢出来看,我看见唐某1、唐某2被人用一张黑色的太阳网绑在高家又家门前的树干上。
(3)唐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9时许,我妹妹的孩子跑回家说:“有人打舅舅了!”这时我也听到有人喊:“打、打死!”我马上就往打架的地方跑过去,我在高家又家上面一个三岔路口处看见有几个人在路口处围着我弟弟唐某1打,将我弟弟唐某1拉到高家又家外面马路旁边的一棵树下,我跟过去后看见这几个人分别是:高家又、高家良和他们的两个堂弟外号分别叫“黄飞鸿”和“高春明”、高家又的舅仔(姓唐)、高永光还有一个姓唐的,共七个人。他们七人在树旁边打我弟弟唐某1,我上去拦,但被推开,他们边打边将我弟唐某1绑在树上。这时,我看到我大弟弟唐某2自己站在路口处,高家又、高家良和高永光三个人看到后就跑过去打唐某2,然后也把唐某2拉到树这里,一边打一边将他和唐某1用黑色太阳网绑在树上。他们将唐某1绑在树上后,还继续围着唐某1拳打脚踢。高家又和高家良的堂弟打唐某1的时候从旁边拿一块石头要打唐某1,我就上去拦,把他的手挡开,石头就掉地上了,没有打到。高家又的舅仔拿木棍打我弟弟唐某1,打了好多下。高家又、高春明和高洪亮都是用拳头打。高洪亮没参与绑唐某1只是唐某1被绑后才打,他还用脚踢。唐某2被绑到树上后,高家良、高家又、高家又的堂弟、高家又的舅仔、高春明和高永光还继续用拳头打唐某2。
(4)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19时许,我在崖城镇落基村的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好像说被打的还是我的小叔子唐某1和唐某2,我就马上出门去看。在距离我家30米处围着一群人,我马上跑过去,就看到唐某1和唐某2被人用黑色的太阳网绑在一棵树的树干上,周围围了很多人,其中有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高洪亮、高春明和唐某某。他们围在一起打唐某1和唐某2,唐某某拿约一米长的木棍打唐某1,别人都是用拳头和脚猛打唐某1和唐某2,我看到唐某1的右脸颧骨出血了,我就上去拦,这时高家又上来用左手打了我一巴掌,高洪亮随后也上来用左手打了我一巴掌,我就不敢上去拦架了,之后他们接着打唐某1和唐某2。唐某某和高永光两个人打得最狠,唐某某用木棍打,高永光从我到现场就一直打,几乎没停手过。大概4、5分钟后,民警就来了。
(5)高标青的证言,证实2014年IO月4日19时许,我与堂哥高永生在吉金优家门口坐着聊天,看见我舅舅唐某1一个人走过来,便问他去做什么,他说找吉宝龙抓鱼,然后就径直朝吉宝龙家走去。过了大约五分钟,我听说有人在高家又家房子后面的公路上打架。我与高永生就过去看,看到高家又、高家良十几个人在打我舅舅唐某1,当时唐某1已经躺在地,他们有的人还拿砖头打,有的人用脚踢。这时高家又看到我,便拿了半块砖头冲向我,用手掐住我脖子,举起砖头想砸我头部,结果砖头脱手了,在他低下身去捡砖头时,我就趁机挣脱跑回家了。
(6)高永生的证言,证实我的外号叫牛魔王。2014年10月4日19时许,我和同村的高标青在吉金优家外面玩,看到唐某1从我们旁边经过,说去找吉宝龙。大约过了5分钟,就听到吉宝龙家的方向传来“打、打”的吼声。我听到高家又和高家良等多人的声音都在喊打,我们就跑过去看。快到打架的地方时,看到唐某1倒在地上被高家又、高家良、高金胜、高福社、高永伟和高洪亮等人围着打,拳打脚踢。他们看到我们跑过来,也向我们冲过来,并捡石头砸我们,我一看情况不对就马上掉头跑,我往回跑时看到高标青还在往前面跑。之后我就跑到唐某1家里告诉他家人唐某1在吉宝龙家那被人打,说完我就回家了。
4.被害人的陈述
(1)唐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4日18时许,我在我们村的三角路处碰见高家良,我就上去跟高家良理论种槟榔苗的事情,然后我就回家去了。后来我在家听到有人在吉宝龙家里吵架,就是高家又家的旁边,就走过去看,看到我弟弟唐某1被人用太阳网绑住双手,另一端系在一棵树上。高福社用手电照着我的头部,高永伟就上来用拳头打我身上,接着高福亮、高家又、唐某某、高金迪、高春明、高家良都上来对我拳打脚踢,因为他们用手电照着我,我看不清楚他们是怎么打我的,直到我被他们打倒在地,他们还是继续殴打我,高永伟用山勾刀的木质刀把撞我的下体,把我撞到晕过去,当我醒过来时,我发现我和我弟弟唐某1都被他们用太阳网绑在树上,我姐姐唐某3和我大嫂焦某都在劝他们不要打我们兄弟俩了,但是他们还是继续打我们,高文学的大儿子用拳头打我鼻子,直接打流血,我感觉非常疼就大叫,这时高家良和他老婆就叫他们不要打了,高福社也害怕我们被打死也叫不要打了,然后有人报警,过一会警察就过来了。当时高家又和唐某某两人打得最凶。高家又和高家良用砖头打我,唐某某和高永光是用木棍打我的,其他人是拳打脚踢。我刚过去的时候,唐某某和高家又等人就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后还继续打我,唐某某用木棍打我,还用脚踩我,之后把我绑在树上又继续打我,我过去时唐某1已经被绑在树上了,没有看到有人打唐某1,他们都来打我,之后将我和唐某1一起绑在树上,他们又开始对我们殴打,这时唐某某打了我和唐某1两人。经辨认,唐某2辨认出被告人就是殴打其的男子唐某某。
(2)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4日19时许,我到三亚市××镇吉宝龙家找吉宝龙去钓鱼,没看到吉宝龙,看到他母亲在家里,我跟她聊了一会就走出来。我刚转身要走时,看到高家又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对我冲过来,我还没反应过来,高家又用手里的石头往我右边脸部砸一下,我的脸部被砸流血了。我不知道他为什么打我,他用石头砸我一下后,有两拨人分别从高文学和高青勇家里冲出来,但当时天黑,我没有看清楚多少人和都有谁,也不知道是否有人带了什么工具。这两拨人冲到我面前后,因吉宝龙家有灯光,我看到唐某某拿着一根棍子,朝我打了一棍,打到我右手手臂,接着高福亮拿一根棍子打我的头部,当时还把棍子都被打断了。当时人很多,有的人用棍子打,有的人用石头打,我被围着打得有点晕了,后来都不知道具体哪些人打到我。打了一会后,高家又、高家良和高春明等人就把我拖到高家又家,用一张太阳网把我绑在高家又家门前的树干上。绑好后,高家良用手抓住我的脖子说:“你现在被我们抓住,我们想打死你就打死你”,说完就往我左脸上甩了一巴掌并用脚踢了我右腹部一下,高福亮也踢了我右腹部一脚。我被他们绑在树上打得晕晕的,没有意识,等我清醒时才发现我哥唐某2跟我绑在一起,没过多久公安机关的人就到了。当时高家又用石头和拳头打我,唐某某用木棍和拳脚打我,其他人都是用拳脚打我,我先是被高家又等人殴打,他们将我绑在高家又家门口的树上继续殴打我,把我打晕过去了,等我醒来时我四哥唐某2和我一起被绑在树上,高家良和高春明两人用太阳网将我们二人紧紧绑在树上,高家又和唐某某等其他人又对我们二人拳打脚踢。经辨认,唐某1辨认出被告人就是殴打其的男子唐某某。
4.同案犯高永光的供述,供认2014年10月4日19时许,高家又打电话叫我去找他喝酒,我挂掉电话就过去他家对面的高金辉家里和高家又、高家良、刘某、高金胜坐一桌喝酒。喝一会儿没酒了,高家良便去买酒。高家良走后,我看到唐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停车后跟高家又说:“唐某1带人过来攻你家了”,高家又听完后说:“打死他们”,说完高家又、唐某某、高金胜就往高家又家走,我也跟着去。但我们到高家又家后没看到人就返回去喝酒,过一会高家又、唐某某和高金胜又走出去,我没跟着出去,没多久我就听到高家又家吵起来,我就过去看。我到现场时看到高家又和唐某1两人厮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高金胜和唐某某也上去用拳头打唐某1。这时,唐某1的外甥高标青上来了,也不知道他是来拦架还是打架,高家又看到他后就冲上去打高标青将他打跑。这时高家良也赶来了,高家又说不能让唐某1走,得把他绑在树上,于是高家良就上去抱住唐某1,高家又和高家良每人夹着唐某1的一只手臂,把唐某1拉到高家又家门前的树干旁边,用黑色太阳网把唐某1绑在树干上。这时唐某2和高青于的侄子赶过来,每人手里拿了根棍子,我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青瓜桩,和高家又、高金胜、唐某某,我们四个人就迎上去。高家又先扑上去打唐某2,我举起青瓜桩打了唐某2头部。高家又双手抱住唐某2双腿,把他放倒在地上,我顺势用手中的青瓜桩往唐某2的右下边腹部捅了一下,接着高金胜、唐某某也上去打唐某2,高家又骑在唐某2身上,双手抵住唐某2的身体,高金胜和唐某某用脚踢唐某2,直到唐某2没有了反抗才停手。然后高家又说要把唐某2绑起来,随即高家又把唐某2从地上拽起来,从唐某2的身后抱住唐某2,把唐某2往唐某1被绑的树干处推着走,高金胜和唐某某在左右搀扶着,把唐某2推到了树干旁。高家良用黑色的太阳网把唐某2和唐某1一起绑在树干上,然后高家良一直用手拉着太阳网不让唐某2和唐某1动,高家又还上去用拳头往唐某2的脸部打了几拳。这时候高洪亮也来到现场,他用拳头打唐某1的头部,高家又用拳头打唐某2头部,每个人都打了几拳就被我们拦了下来。后来公安就到了。高家又有好几块土地都跟承包的公司有合同纠纷,后来村委会出面调解,唐某1、唐某2的哥哥唐学成是村委会主任,因调解的事高家又就跟唐学成产生了矛盾,所以才造成高家又后来跟唐某1、唐某2打架的。我老婆和高家又的老婆是堂姐妹,我跟高家又的关系也不错,我当时看到高家又他们上去,我就上去帮忙打了。
5.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伤)字[2014]225号、2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唐某2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下腹部皮下水肿、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左侧第3-5肋骨骨折、创伤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唐某1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创伤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眼挫裂伤和双侧胸腔积液,经鉴定为轻微伤。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方位图一份和现场照片十二张,载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7.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10月初的一天大概18时许,我坐在我们落基村小卖部处看人家打麻将,这时我看到我们村的一名青年男子(唐某1的姐姐的小孩,姓高)拦住唐某1和牛魔王,并劝唐某1不要去找我姐夫高家又,当时唐某1很生气,不听这个人的,执意要去找高家又,并说要去打高家又,他们一边说着一边往高家又家方向走去。我听到后我就先打电话给高家又,告诉高家又说唐某1要来打他。然后我不放心就骑摩托车赶往高家又家。当我骑车开到高金辉家时,我就看到马路对面高家又家门口处高家又正在和唐某1、牛魔王打架,我就直接开摩托车过去想拦架,但是牛魔王什么都不说上来就拿拳头打我,然后我用拳头和牛魔王对打。这时高家良和高永光还有我叫不上来名字的几个人也赶了过来帮忙,牛魔王和对方那个我不认识的人看到我们这边过来人了就跑了,然后我就去追牛魔王,但是没有追上他,我就返回高家又家,这时看到唐某1已经被高家又和他家人抓住。当我返回来距离高家又家大约10米远时,牛魔王手持砍柴刀和唐某2手持木棍跑过来追我,我便往前跑,当我跑到现场时高家又拿石头丢牛魔王,把牛魔王的砍刀打掉在地上,然后牛魔王蹲下来把砍刀捡起来就跑了。高家良已经抓住唐某2,之后我们几个就打唐某1和唐某2。我记得我打的是唐某2,我当时用拳头打他也用脚踢他,打他头部和身上。之后现场的人就拿太阳网把唐某1和唐某2绑在了树干上。之后我就走进高家又家里坐着,直到警察赶过来后我才出来。
另,被告人唐某某当庭供认其是高家又的唯一一个小舅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某关于其未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唐某1和唐某2被绑在树干上后,唐某某有持木棍和高家又等人围着一起打唐某1和唐某2。(2)证人唐某3的证言证实高家又的舅仔(姓唐)等七人在树旁边打其弟弟唐某1,将唐某1绑在树上后,高家又的舅仔拿木棍打唐某1,打了好多下。唐某2被绑到树上后,高家又的舅仔等人还继续用拳头打唐某2。而被告人唐某某当庭供认其是高家又唯一一个小舅子。(3)同案犯高永光的供述证实高家又和唐某1两人厮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时,唐某某也上去用拳头打唐某1;高家又将唐某2放倒在地上并骑在唐某2身上时,唐某某有用脚踢唐某2,直到唐某2没有了反抗才停手;高家又说要把唐某2绑起来,唐某某和高金胜就搀扶着唐某2把唐某2推到了树干旁。(4)被害人唐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刚过去现场的时候,唐某某和高家又等人就打其,把其打倒在地上后还继续打其,唐某某用木棍打其,还用脚踩其,之后把其绑在树上又继续打其和唐某1两人。唐某某和高家又两人打得最凶。(5)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某用木棍和拳脚打其,其和唐某2被绑在树上后,唐某某等人又对其二人拳打脚踢。(6)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供认其有和牛魔王对打,牛魔王跑后,其有参与打唐某1和唐某2,其拳打脚踢唐某2的头部和身上。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高家又、高家良、高永光等人故意伤害唐某1、唐某2的事实。虽然证人焦某和唐某3是被害人的亲戚,但作为本案的目击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其二人的证言内容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唐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黎金
审判员 柴华
人民陪审员 罗来红
书记员: 黄彩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