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文海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林文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文海,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海口市美兰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宇翔、被告人林文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林文海伙同张世文(在逃,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联桂坊297号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文某停放在此处的未上锁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李文某的报案与陈述,被告人林文海的供述,被盗电动车行驶证,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文海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文海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审判长:陈积海

书记员:苏运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