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海口市。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

审判长:黄盛全
审判员:简畅
审判员:王儒昌

书记员:王淡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