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2002年12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8日因犯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病被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2017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病被海南省公安厅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宜收戒,当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萍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官漫,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8]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日、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燕青、检察官助理温存、彭迪,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对本案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海口市xx区千家村,系被告人张某某的临时居所。2017年2月23日晚上至24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容留吴某、王某、曾某、黄某、张某1等人在千家村赌博并吸食冰毒。2017年2月24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千家村当场抓获上述人员。经检测,张某某、王某、曾某、黄某、张某1、吴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2017年2月25日,张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因患病被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2017年2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4日抓获容留他人吸毒的罪犯邱清和、朱高文(已判刑),于2018年6月14日抓获贩卖毒品的罪犯吴亚姑(已判刑)。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于2002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检结果指认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宜受戒证明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辩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证人许某、曾某、吴某、黄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海口市公安局白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属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抓捕罪犯邱清和、朱高文、吴亚姑,有立功表现,且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积海
人民陪审员 李南
人民陪审员 吴崎霞

书记员: 黄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