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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峡江县,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2013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江西省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西省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习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峡检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四人在广东省博罗县将之前已被纪某抵押的鲁F×××××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截停后,将驾驶人刘晓林带至高速路段放下,然后驾驶该车上高速准备返回山东省烟台市。
当日下午,董湘和(在逃)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载着龙泉、吴隆(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等人从赣粤高速吉安路段开始对鲁F×××××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进行追逐、拦截,并电话告知郭青(在逃)等人从峡江县上高速对该车进行拦截。当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驶的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行驶到赣粤高速吉安至峡江路段时发现有车辆尾随追逐并试图对其进行拦截的情况后便打电话报警求助,高速交警接到报警后告知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车从峡江高速出口下高速。在此过程中,郭青等人接到董湘和等人的电话后立即带着正在峡江县巴邱镇湘和公司打牌的肖成虎、李飞、潘涛、李晓义(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搭乘邹强(在逃)驾驶的苏J×××××丰田轿车、许明(已判刑)驾驶的鲁B×××××别克轿车及张明(已判刑)驾驶粤H×××××五菱面包车(该车系李飞以张少文名义购买)前往赣粤高速峡江县路段拦截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进入到峡江高速收费站后,邹强、许明及张明分别将各自驾驶的车辆开至峡江往南昌方向入口高速公路位置并将该三辆车横停在高速公路上,伪造车辆追尾的事故现场,只留下应急车道通行,减缓高速路上车辆的行驶速度,以达到有效拦截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的目的。尔后,张明、潘涛及肖成虎下车步行至峡江高速收费站内。不久,郭青等人接到董湘和等人电话说被抢车辆已拦截下峡江高速,并要郭青等人将车开下高速堵住峡江收费站出口和往吉安方向高速进口。当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驶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从峡江出口下高速后,行驶至峡江高速收费站出入口通道内转圈。随后,董湘和等人驾驶的白色宝马车也到达峡江高速收费站广场内,尔后,龙泉、吴隆、张明、被告人胡某等人无视现场有高速交警、有警车、有警笛声的威慑力,持刀对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进行追逐,追逐过程中有的使用砍刀对该雷克萨斯车进行扔砸、砍砸。与此同时,邹强驾驶苏J×××××丰田轿车搭乘郭青、罗鑫、候明明、何静韬(以上三人均已判刑)以及李晓义等人、许明驾驶鲁B×××××别克轿车、李飞驾驶(驾驶一段路后换成张明驾驶)粤H×××××五菱面包车搭乘同案人肖成虎、潘涛等人、董湘和等人驾驶白色宝马车在峡江高速收费站内广场来回地追逐、拦截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驶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被迫冲出收费站,尔后多次来回往巴邱方向行驶后又返回峡江高速收费站出入口内。
当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驶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想从高速收费站外面冲进高速收费站里面上高速而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外面广场时,与许明驾驶的鲁B×××××别克轿车正面发生碰撞,致使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在护栏边。与此同时,肖成虎、许明立即上前将坐在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驾驶员位置的林某强行拉出车外左侧,肖成虎双手箍住林某防止其逃跑,龙泉、吴隆等人随即上前持刀将林某砍倒在地。随后,龙泉、罗鑫、被告人胡某等人又在车辆右侧对纪某和姜某进行了刀砍和殴打,李飞则敲拉车门。之后,龙泉、吴隆、被告人胡某等人一起乘车逃离了现场。经峡江正盛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林某左大腿等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姜某右上肢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纪某头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经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损失价格为37221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1日,湖南省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民警在攸县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中午,董湘和驾驶一辆白色宝马5系轿车送我和龙泉、吴隆从巴邱上高速前往吉安买衣服。我们快到吉安北收费站时,我和董湘和拉入的一个手机微信群里有人发微信说自己的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被人抢走了,车子从广州方向过来,快到吉安了,要求微信群里的人帮忙把这辆车截住。黄某在微信群里说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刚从他身边过去,要董湘和调头去追,于是董湘和驾车从吉安北互通口下高速后又上高速往南昌方向开。重新上高速后,黄某开了一辆棕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在高速路边等他,之后黄某开车在前面,董湘和开车在后面一起追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我们快到峡江互通路口时,前面堵了很多车,董湘和就开车下高速。他们在下高速的匝道上看见一辆别克轿车、一辆面包车、一辆丰田锐志车在收费站前面空地上转圈想把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拦下来,但那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一直在转圈躲着这几辆车,路边还有一辆交警的车停在路边。他们下车后看到张明等十几个年轻人手里拿了砍刀从收费站外面进来,有四五个男子拿刀去砍雷克萨斯越野车,还有人用砍刀抛出砍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一直在躲,我当时就和龙泉、吴隆在地上各捡了一把砍刀,吴隆拿刀追砍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强行冲出收费站,拦截雷克萨斯越野车的别克车、面包车和锐志车也追出去,后来雷克萨斯越野车被那辆别克车撞停了。之后我拿着砍刀走到雷克萨斯越野车副驾驶室边上要副驾驶室的男子下车,并用刀背往坐在副驾驶的男子的背上砍了一下,当时副驾驶室的男子和后座的一个男子下了车,其中一个男子跑了出去,副驾驶室那边走来一个男子用砍刀砍了从车子下来的男子背上一刀,被砍的男子用手护着头蹲在地上。后来我和吴隆、龙泉坐宝马车离开了现场。
2.同案人张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叫“张卷毛”。2016年11月28日中午吃完饭后,我与许明、李飞、肖成虎、郭青、潘涛、邹强、李晓义(外号“猴子”)等人在巴邱镇湘和汽车抵押公司打牌。期间,不知道谁接了一个电话,就听到许明、李飞等人说不打牌了,要去高速路口拦一辆抵押车。然后,他就开着李飞的粤H×××××白色面包车带着李飞和肖成虎,邹强开着苏J×××××丰田锐志车,许明驾驶鲁B×××××别克君威轿车带着郭青、潘涛、李晓义等人一起到峡江收费站。我们上了峡江到南昌方向的高速,并将该三辆车停放在高速上。我们下车后看见前面峡江下高速的地方有几辆车开下去了,我和肖成虎就步行到峡江高速收费站广场位置。我看见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被董湘和等人驾驶的一辆白色宝马车和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追逐,并且胡某、龙泉、吴隆三个人手持砍刀在追砍该雷克萨斯越野车,然后该雷克萨斯越野车在广场内不停的转圈。该车突然向我开过来,我就捡了一把刀往该车砸了一下。过了一会儿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想往吉安方向高速行驶,但被他们之前停在南昌方向高速入口处的车子拦截下来了。之后,李飞驾驶白色面包车带着我,邹强驾驶丰田锐志车,许明驾驶别克君威轿车一起去追逐、拦截该雷克萨斯越野车,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出了收费站广场往巴邱方向行驶,李飞将车开到巴邱青池宾馆前面,换我继续驾驶李飞的面包车追逐雷克萨斯越野车。我们追逐一段时间后,该雷克萨斯越野车又开进了收费站广场内,该雷克萨斯越野车在收费站来回进出几次后,在峡江高速路口入口位置与别克君威轿车相撞,该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之后,我看到胡某、龙泉、吴隆等人手持砍刀将该雷克萨斯越野车上的几个人砍伤了。我就驾驶李飞的白色面包车带着李飞离开了现场。
3.同案人潘涛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中午,李飞、李晓义、许明、张明、肖成虎、邹强(外号“瓜皮”)等人在巴邱镇湘和汽车抵押打牌,我在旁边睡觉。下午4点许,我听到旁边有人接到董湘和的电话,然后就听说是董湘和要我们一起去峡江高速互通口帮忙拦截一辆车子。于是,我和李飞、肖成虎乘坐张明驾驶李飞的面包车,邹强驾驶丰田锐志车,许明驾驶黑色别克车一起开到了峡江县高速路口。之后,我们驾车到峡江至南昌方向的高速路上,并伪造出了交通事故,将车子横停在高速路上,只留下了一条车道让车子通行。过了几分钟,邹强接到董湘和电话要他们下高速。然后,李飞驾驶面包车,邹强驾驶丰田锐志车,许明驾驶黑色别克车一起到峡江高速收费站内广场,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在收费站广场内转圈,并冲出收费站往水边方向开了,我们三辆车也追出去了。追到昌荣驾校位置时,该雷克萨斯越野车又调头往收费站广场内行驶,我们也跟进了收费站广场内。这时,李飞接到董湘和的电话后,将车开到了吉安方向的高速路口位置拦截,防止雷克萨斯越野车逃跑。雷克萨斯越野车调头再次冲出收费站广场往水边方向走后,我们也调头追逐、拦截该车。然后,雷克萨斯越野车又调头返回收费站,李飞也开车返回收费站。到了收费站外面广场时,我看见该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在一旁的护栏位置,旁边许明车子也被撞烂了,龙泉、胡某等人手持砍刀冲到该雷克萨斯越野车旁,将该车上的人拉出来砍伤,我和李飞赶紧跑过去制止他们。后来,我就坐邹强的丰田锐志车离开了现场。
4.同案人许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下午大约四点多钟,我在峡江县巴邱镇汽车站旁边的湘和抵押公司坐,当时在公司一起坐的还有李飞、李晓义、肖成虎、邹强(绰号“瓜皮”)、张明、董湘和的妻子。不记得是张明还是李晓义接到董湘和的电话,董湘和要我们赶快到高速公路上拦截车子,董湘和正从吉安方向追过来。我们就开了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搭载李晓义,一辆李飞的白色五菱面包车,一辆“瓜皮”的褐色丰田锐志轿车从赣粤高速峡江收费站上高速往南昌方向走停在应急车道上。不久,董湘和就打电话李晓义要他们将三辆车子掉头堵在高速南昌进口处。于是我们上高速的三辆车子就掉头堵在高速南昌进口处,我坐的车子在中间,另外两辆车子在两侧。李晓义又接到董湘和的电话,要我们开车下高速。我们开车下高速看到雷克萨斯越野车刚好冲出收费站,我们就开车追过去,当时董湘和、胡某、“赣州佬”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也在追雷克萨斯越野车。追到昌荣驾校时,雷克萨斯越野车又返回往收费站里开,有人将收费站过道封堵了,雷克萨斯越野车就在收费站里面的广场来回开,当时就有人在那里用砍刀朝雷克萨斯越野车扔。后来雷克萨斯越野车强行冲出收费站,我们开车跟出去,这时雷克萨斯越野车又返回收费站,我想开车去封堵雷克萨斯越野车,但雷克萨斯越野车没有停车,我的别克轿车就和雷克萨斯越野车对撞了,雷克萨斯越野车就慢慢滑行到对面道路栏杆停下来了。我下车后看到肖成虎到雷克萨斯越野车的驾驶员位置去拉扯司机,然后我也走到驾驶位置用手去拉住司机的手臂,我和肖成虎用手将该司机拉扯下车后,并围上来了几个手持砍刀的人去砍和殴打司机。之后,这伙人又走到另一边去砍另一个人。没过多久,我就坐邹强的车子走了,我的车子扔在原地。
5.同案人李飞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吃完中饭十二点多,我和郭青、“猪脑壳”(巴邱镇巷口前人)、李晓义(绰号“猴子”)在巴邱镇湘和汽车抵押公司打牌,当时旁边还有张明、“瓜皮”(姓邹)、许明、潘涛及董湘和的老婆。下午四点多钟,郭青接到董湘和的电话后,郭青要我们去高速上拦一辆车子。于是张明就开着以张少文名义购买的一辆白色柳州五菱之光面包车载着我和“猪脑壳”,“瓜皮”开着自己的棕色丰田锐志车载着郭青和潘涛,许明开着自己的黑色别克轿车载着李晓义一起往峡江高速收费站方向去了。我们到峡江高速收费站门口时,董湘和就打电话郭青要我们把车子开到高速上去拦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董湘和也在开车追这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于是我们就开车到了赣粤高速峡江路段,把车子停在南昌方向的高速道上后,郭青要我们制造车子追尾的假象把南昌方向的高速路封堵掉。于是我们的三辆车就横在高速路上,除了应急车道可以通行,其它高速车道车辆通行不了。我们等了十分钟左右,郭青接了一个电话后跟我们说:车子已经被拦住了,要我们下高速。于是我开着我的那辆面包车和我们开的另外两辆车子下高速进入收费站里面出口广场内堵住了往吉安方向的路口。我看见好多人拿着砍刀在收费站里面的广场追砍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后面还有一辆宝马车也在拦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雷克萨斯越野车不停地在收费站里面广场转圈,那伙拿刀的社会青年就拿着手里砍刀往雷克萨斯越野车砸过去。我也驾驶面包车掉了头,这时张明、肖成虎、潘涛等人上了我的车,我就驾驶面包车去追逐该雷克萨斯越野车,当我将车开出收费站后,张明嫌我开的太慢,就要我停车换他来开,之后一直是张明驾驶我的面包车在追逐该雷克萨斯越野车。过了一会儿,雷克萨斯越野车又冲进了高速收费站里面后又冲出收费站,张明、郭青、“瓜皮”也分别开车在后面追。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出收费站后,许明开车在收费站前面的入口广场撞了雷克萨斯越野车的车头,雷克萨斯越野车就停下来了。这伙社会青年就冲了上去打开雷克萨斯越野车的车门,许明和“猪脑壳”过去把雷克萨斯越野车的驾驶员拉了下来,这伙社会青年就拿着砍刀往驾驶员身上砍,同时副驾驶那边也有社会青年拿着刀在砍人。之后,张明开着我的车带我先离开了现场。我到巴邱镇湘和抵押公司坐了二十分钟左右后,郭青、“瓜皮”、李晓义、许明、胡某、龙泉、潘涛及四、五个赣州人也回到公司。
6.同案人何静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28日下午,我和罗鑫、候明明在峡江县巴邱镇阳光宾馆317房间休息,后来“瓜皮”打电话给罗鑫帮忙去高速路口拦一辆被偷的抵押车。之后,我们三人就在大灯下打了一辆的士去高速路口。上车后,到了黄泥岗村口的牌坊处,我和罗鑫下车到何广的出租房内拿了两把砍刀上了车。到了峡江高速路口收费站外面,我和罗鑫各自拿了一把砍刀跑进收费站内的小广场处,看到一辆白色宝马车和一辆棕色丰田锐志车。之后,我和罗鑫又跑到我们停的士的地方,并将我们带的两把砍刀扔在路旁的排水沟处,接着我和罗鑫、候明明空手返回到峡江高速收费站里面的小广场处。这时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在小广场与收费站之间穿插,龙泉、“瓜皮”、胡某及另外几个水边佬和平头男子拿砍刀在砸这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在峡江高速收费站内转了几圈后就从高速公路收费站内冲过收费站的杠子到了收费站外,几辆小车也在追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又从收费站外冲到收费站里面,再冲到收费站外面。后面郭青开着一辆丰田锐志车追过来,邹强就叫我们一起上车追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之后,我与罗鑫、候明明、邹强上了郭青驾的丰田锐志车追逐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进了收费站内后,罗鑫一个人下了车,我与候明明、邹强乘坐郭青驾驶的丰田锐志车去追逐、拦截该雷克萨斯越野车,直至该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我们下车看了一会儿,看见吴隆、胡某等人拿刀在砍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上的人,雷克萨斯越野车右侧座位处又两名男子被砍倒在地上,一名较矮的男子跑到高速交警身旁。我们听见外面有人说派出所来了,郭靖就开着这辆丰田锐志小轿车载着我和罗鑫、候明明、潘涛、李晓义离开了现场。
7.同案人龙泉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中午,胡某驾车载着我去新余买衣服,行驶至巴邱洲上村时,董湘和打电话要胡某去拦一辆在广东被抢的抵押车,于是胡某驾车返回到董湘和经营的汽车抵押公司。之后董湘和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载着我和胡某、吴隆上高速往吉安方向走,从吉安县收费站下高速后又上高速。我们在快到吉水互通口时看见前面一辆黑色的雷克萨斯越野车,然后董湘和就将该越野车逼停,雷克萨斯越野车后面还停着一辆棕色的大众途锐越野车,之后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又冲出去继续往南昌方向开,我们就继续在后面追,胡某就打电话告诉张明叫人上高速拦车。我们追到峡江高速收费站内的广场,发现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在转圈,我和吴隆在后座将后备箱的刀拿出来,还给了一把刀胡某。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出收费站后又调头往回开,我们的车也在后面追。之后我和胡某、吴隆拿着砍刀下车和张明等人用砍刀丢过去砸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后又捡起刀继续砸。后来雷克萨斯越野车被许明驾驶的别克车撞停在收费站入口外面,于是我和胡某、吴隆持砍刀跑到雷克萨斯越野车旁边。我打了驾驶室的男子一巴掌,并用砍刀朝驾驶室的男子的左手肘部砍了一刀,吴隆双手持长砍刀朝驾驶室的男子的头部额头砍去,驾驶室的男子挣扎几下后,就倒在车子边。
8.同案人吴隆的供述,证实2018年11月28日中午,董湘和接到一个电话后说广东一个朋友的车子被抢了,先去看下能不能碰到那辆车。于是董湘和驾驶一辆白色5系宝马轿车载着我和胡某、龙泉上高速往吉安方向走,我们在吉安县互通口下来后又调头上高速往峡江方向行驶。董湘和在吉安服务区看到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后,驾车在后面追。追了一会儿,董湘和驾车将雷克萨斯越野车逼停在应急车道,后面还来了一辆大众途锐越野车,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又突然加油冲出去了,我们又赶紧追上去。在车上,董湘和说后备箱有东西,于是我们在后座的口子把后备箱的砍刀拿了出来。在追逐的过程中,董湘和打电话要张明到高速路口拦车子。我们追到峡江高速互通路口下高速时,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就在峡江收费站内的广场转圈,有三四辆车在后面追,我们坐的宝马车也跟在后面追。过了一会儿,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出收费站,后那辆车在外面又调头冲进收费站内,其它车也在后面追。我和龙泉、张明、胡某、罗鑫等人都拿了刀在广场内追雷克萨斯越野车,并用刀朝该车扔去,雷克萨斯越野车又冲出收费站,后又冲进收费站,其他人又拿刀去砸雷克萨斯越野车,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出收费站没多远被一辆黑色别克车撞停。我们就跑到被撞停的雷克萨斯越野车边,有几个人拉扯车门,有人拉扯车上的人,我拿了一把砍刀朝驾驶员大腿砍了一刀,龙泉打了驾驶员一巴掌,之后还朝驾驶员手上砍了一刀,接着我拿刀面朝驾驶员肩膀、头部各拍了一刀,驾驶员就倒在地上。胡某用砍刀砍了副驾驶室的男子两下,我用刀面朝副驾驶室的男子的肩膀和手臂拍了三下。
9.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我和纪某、姜某及一个姓杜的同事开车从广东会山东烟台。我们开到峡江县服务区时,一辆白色宝马车和一辆黑色途锐车拦在他们车子前面,并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用拳头砸我们车子的玻璃要他们下车,我们见状立即开车离开。我们在车上拨打了高速交警电话,高速交警说在峡江收费站等我们。我们车子刚到峡江县高速收费站,那两部车子就跟来了,并从车上来了七八个拿着砍刀的年轻男子砸我们车子要我们下车。我们就往前开了几百米,又来了四五辆车子,并从车上下来四五十个男子拿着砍刀砸我们车子,并把砍刀往我们车内扔。我们只好又把车子往前开,这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把我们的车子撞停了。这伙年轻人拉开我们的车门,用砍刀往我们身上砍,我的左腿被砍了一刀,头部也被砍了一刀,我躺在地上,这伙年轻人又拿刀往我身上砍,我随后昏迷了。
10.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证实我的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前几个月被抢了。2016年11月28日,我和姜某、林某、杜德义在广东省惠州市方发现我的车,于是我们将车子拦下,在高速上把开我车的人放下,然后驾驶这辆车走高速回山东烟台。当我们开到离峡江出口还有三四十公里时,有一辆蒙了车牌的白色宝马车和一辆黑色途锐车追我们,并将我们的车逼停。这两辆车上下来人围上来拍打我们的车窗要我们下车,蒋金忠便驾车冲了出去。我们打电话报警,高速交警要我们到峡江出口下高速。我们在峡江下高速后,陆续又来了几辆车载着四五十人持刀砍我们的车。我们被迫开车在高速路口收费站转,然后冲出了收费站。当我们准备再次进收费站时,与一辆别克轿车相撞了,于是我们的车开不动了。这些人就开车门把我们拖下车,并将我们砍伤后离开了现场。
11.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我和林某、纪某、杜得意从山东烟台坐飞机到广东惠州找到了纪某的鲁F×××××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我们将车上的东西都装好给开这辆车的人并让这个人打车回去。之后,我们准备驾驶该辆车回山东烟台。2016年11月28日下午四点左右,我们驾驶这辆雷克萨斯越野车上高速行驶至吉安高速服务区时,发现有两辆小车在后面跟着我们,接着其中一辆白色宝马车开到我们前方并且停在我们前方,随后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车也与白色宝马车并排停在我们前面。这时从那两辆车上下来了七八个年轻男子从汽车后备箱拿出砍刀等器械,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就倒车继续往峡江方向开。我们在车上报了警,峡江高速交警表示已经在峡江高速路口等我们。我们开到峡江县高速路口收费站入口位置时看到高速交警的警车,于是我们就将车子停在警车前面。随后追来的那两辆小车也停在我们车子旁边,并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用刀砍我们的车子。我们就将车子掉头,并在高速入口附近盘旋。过了一会儿,来了四五辆小车,车上下来了十几个男子,手里都拿了器械来砸我们的车子。我们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等位置都被砸烂了,我们就驾车往高速路出口冲岗行驶了一百米左右。因视线不好,我们就掉头往高速收费站行驶。我们车子行驶至高速路口时也有很多人用器械砸我们的车,我们就在高速出入口来回行驶了三四趟。我们最后一次将车子行驶至高速出口位置时,从高速入口位开来了一辆黑色别克小车正面朝我们的车子撞过来,我们的车子被撞停在高速出口左边护栏位置。这时一群手持砍刀的年轻男子拉开了我们车子的四个车门,看到我们就砍。我坐在副驾驶座也被砍了几刀,我就用力一推,跑到高速交警那里去了,我的三个朋友都躺在地上。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这伙年轻人就离开了。
12.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于2016年10月19日将我的一辆赣D×××××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抵押给了黄某。我手机安装的监控软件显示该车于2016年11月28日16时27分从吉安市吉州区复兴路出发,当日17时7分到达峡江县S223路段,当日17时18分返回吉安市吉州区后河东路。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下午四时许,我开车从遂川县上高速回峡江途径吉安服务区时从我车后快速行驶来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及一辆白色宝马车。我开车行驶至峡江高速口时,往新干方向的高速道路堵住了,我就从峡江下高速,我通过匝道后,看见高速收费站内有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在转圈,旁边有一伙年轻人持刀砍这辆车。过了一会儿,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岗开出了服务区,停在高速交警大队的门口的两辆红色出租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上下来一伙年轻人,并从后备箱拿了刀具下车。
1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下午,我开车和宋某从遂川县上高速回峡江县,我们在过了吉安服务区没多远的时候,看见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及一辆白色宝马车从我们车子后方快速驶过。我们开到高速峡江出口时,看见往新干方向的道路被堵了。我们从峡江下了高速看到雷克萨斯越野车在互通口前面的马路上来回的转圈,有十几个年轻人拿着砍刀在追这部车子,还有人拿手上的砍刀朝雷克萨斯越野车扔去。我看到收费站的马路右边停了一辆交警的警车,之前看到的白色宝马车也停在边上。过了几分钟,这部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卡出了高速,两部红色出租车和一部白色五菱面包车上下来一伙年轻人一起在追那部雷克萨斯越野车。
1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下午2、3点的样子,我在吉安市接到董湘和的电话要我开车上高速帮忙拦截一辆被抢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于是我就开了一辆抵押的大众途锐越野车载着黄衍桢和卢志伟从城南上高速往峡江县方向开。我开车快到吉水互通路口时看到一辆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后面跟着董湘和驾驶的白色宝马车,董湘和要我到峡江下高速。我们在峡江下高速后到收费站广场时看见广场上停了一辆交警的车子,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停在那辆警车后面,董湘和驾驶的宝马车下来胡某等三个年轻人拿着砍刀往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上砍。我下车后看见很多年轻人拿着砍刀在追砍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董湘和的宝马车、一辆面包车、一辆丰田锐志车、一辆黑色别克车在围堵、追截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雷克萨斯越野车冲出收费站后又返回收费站内,最后那辆别克车把那辆雷克萨斯越野车撞停了。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后,很多人拿着砍刀围着雷克萨斯越野车,胡某拿砍刀砍了车上的人。
1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7.视听资料及现场监控截屏,证实案发的整个过程及被告人胡某乘坐董湘和驾驶的白色宝马车追逐、拦截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驶的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并与其他同案人持砍刀在峡江收费站广场内对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进行追砍,当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后,伙同其他同案人持砍刀砍伤被害人。
18.峡江正盛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林某左大腿等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姜某右上肢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纪某头部等处损伤为轻微伤。
19.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损失价格为37221元,鲁B×××××别克小轿车损失价格为3645元。

20.刑事判决书(新余渝水和吉安峡江),证明被告人胡某于2013年7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本案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的归案情况。
上述证据,除峡江正盛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和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外,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确认。
辩护人对峡江正盛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和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认为姜某和纪某伤情鉴定的标准与实际伤情有出入,鉴定意见存疑;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对车辆鉴定的每笔费用都没有详细的计算公式,车辆事故前的毁损情况没有体现,同时没有体现车辆价格的社会调查的情况。经查,峡江正盛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和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受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程序正当,鉴定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峡江正盛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和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本院均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损坏价值鉴定意见和姜某和纪某伤情鉴定存疑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人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同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2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及其同案人在董湘和等人的纠集下,在明知是违法去追逐、拦截他人车辆的情况下而积极主动参与,尽管最初仅与同案人董湘和、龙泉、吴隆等人在赣粤高速吉安至峡江段使用车辆追逐,被告人胡某本人不知晓从峡江上高速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的具体人员情况,但当被害人车辆驶至峡江高速收费站广场而被其他同案人追逐、拦截时,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本案参与人员主观上均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性,客观上被告人胡某等人实施了对特定车辆的或追逐或拦截或持凶器扔砸、砍砸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有参与人员应对该共同故意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案人张明、何静韬、龙泉、吴隆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的视听资料均能互相印证,证实在峡江高速收费站广场的案发现场,被告人胡某与其他同案人手持砍刀对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进了追逐、砍砸的事实;同案人张明、潘涛、何静韬、吴隆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的视听资料均能互相印证,证实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被撞停后,被告人胡某伙同其他同案人持砍刀对该车内的被害人进行了刀砍的事实;经查,在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被同案人的车辆撞停后,被告人胡某手持砍刀在被害人车辆的副驾驶室位置,结合法医学对三名被害人受伤部位的鉴定意见及同案人的供述等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林某的轻伤不是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所致,也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故被告人胡某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仅使用刀背拍打了副驾驶室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林某的轻伤并非系被告人胡某的直接行为所致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持砍刀进行了追逐、砍砸被害人的车辆,且被告人胡某与其他同案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被害人林某的轻伤不是被告人胡某直接行为所致,被害人的车辆也非被告人胡某直接撞停导致受损,但依法应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对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的损坏和被害人林某所受的轻伤与被告人胡某无关、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从高速上开始追逐、拦截纪某、林某、姜某、杜德义等人驾驶的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当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从峡江高速出口下来进入峡江收费站广场内后,与其他同案人持砍刀对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进行追逐或扔砸或砍砸,当鲁F×××××雷克萨斯越野车被同案人许明开车撞停后,又伙同其他同案人持砍刀砍伤被害人,且该被拦截的车辆与所有本案参与人员均没有任何的权益关系,即便有权益关联,采取这种暴力手段维权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等人维权不当,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由董湘和组织指挥,分三帮人员对被害车辆进行拦截,其中一帮人员即董湘和等人从吉安往峡江方向的高速路上尾随追逐,另外两帮人员由郭青根据董湘和的指令组织其他同案人分别从峡江县巴邱镇的湘和公司、巴邱镇的阳光宾馆出发驾车或打车驶往峡江高速出入口拟对被害车辆进行拦截,被告人胡某等同案人三人仅在高速路上积极协助董湘和对被害车辆进行追逐拦截,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胡某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了组织指挥,也不知晓其他两帮参与人员情况,且没有直接致本案被害人轻伤或致被害人两人轻微伤,也没有直接撞停被害车辆致车辆损坏,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故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胡某是在被列为网上逃犯后,在湖南省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尽管被告人胡某是在当地公安民警盘查过程中主动告知了身份信息,但并没有主动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等其他同案人光天化日之下在高速收费站出入口或驾车或持砍刀反复来回追逐、拦截、砍砸他人车辆,并使用车辆将被害人的车辆撞停后又持械砍伤被害人,同时还影响到其他上下高速车辆正常进出和收费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较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
【法释{2013}18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永峰
人民陪审员 罗小海
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

书记员: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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