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送、郭志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送,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20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新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志强,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邓小新,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殷晶,女,1991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昕伟,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干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送、郭志强、殷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送及其辩护人杜新强、被告人郭志强及其辩护人邓小新、被告人殷晶及其辩护人刘昕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8年4月28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有分有合地伙同被告人郭志强在互联网上组建“岛宝娱乐”QQ群(QQ群号:397271630,群主QQ:29×××03),利用互联网上传奇游戏中的“掷骰子”系统,组织群内成员以猜出骰子点数的方式进行赌博。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郭志强通过雷某招商银行账号62×××38转款人民币30000元至邓送建设银行62×××17账户作为启动资金。赌场具体分工为:邓送、殷晶夫妇负责赌博人员的上、下积分兑换、接受和流转赌资、分配盈利、邀集参赌人员入群等;郭志强负责赌博QQ群后台操作、对掷出骰子点数截图及公布、系统后台数据统计及技术服务、雇请人员做托维持赌场氛围、邀集参赌人员入群等。该赌场赌博方式是:加入QQ群的参赌人员在参与赌博前须将赌资汇入邓送指定的账户,即邓送建设银行62×××17账户、农业银行62×××74账户,及邓送使用手机号155××××7382和185××××6613注册的支付宝账号20×××80;之后,邓送、殷晶夫妇按照事先制定的人民币100元兑换1000积分游戏币的标准将赌资兑换成游戏币存入参赌人员的游戏账户;参赌人员再根据自己意愿赌三个掷出的骰子点数之和的大小、单某数、顺子、豹子等方式进行押注;之后,郭志强将掷出的三个骰子的点数结果截图并发送到赌博群;最后,邓送、殷晶夫妇根据截图和押注情况计算出每个参赌人员的输赢后当场兑现。赌场经营期间,该QQ群每天13时至24时左右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输赢几万至数十万不等。如参赌人员有需要,赌博时间还可以延长。2015年10月至12月,双方合伙期间,赌场的盈利按照邓送、殷晶夫妇占30%、郭志强占70%,以及邓送、殷晶夫妇占40%、郭志强占60%的不同比例当天兑现。2016年1月起,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以同样的方式单独经营该QQ赌博群直至2016年5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邓送分别使用建设银行账号62×××17、农业银行账号62×××74、支付宝账号20×××80接收和流转赌资共计人民币6387926元,其中邓送建设银行账号62×××17汇入赌资2005436元,农业银行账号62×××74汇入赌资555953元,支付宝账号155××××7382汇入赌资3826537元。2015年10月16日至12月2日,邓送通过建设银行账户62×××17转给郭志强建设银行账户62×××02赌博盈利人民币309808元,转给郭志强建设银行账户62×××07赌博盈利人民币113185元;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18日,邓送支付宝账号20×××80转给郭志强通过手机号18×××00注册的支付宝账号2088702135030845赌博盈利人民币98009元;邓送、殷晶夫妇分得赌博盈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2016年1月至5月,邓送、殷晶夫妇单独经营赌博QQ群期间获取赌博盈利共计人民币13万元余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殷晶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邓送、郭志强、殷晶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赌博人员投注,赌博数额人民币638.7926万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3.100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殷晶具有自首情节;遂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同时辩称:1.其与郭志强合伙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其与妻子殷晶单独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20日;2.其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并非全部是赌博资金,部分为其正常经济往来资金;3.其与郭志强合伙开设赌场的盈利为260000元,其只分得120000元,郭志强分得140000元,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中包含买卖游戏装备的钱、游戏代练费等正常交易款项,并非全部是赌场盈利;其与妻子殷晶单独开设赌场的盈利只有六七万元。辩护人杜新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送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三被告人接受赌资6387926元、非法获利831002元的事实不清。2.被告人邓送具有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①被告人邓送系初犯;②被告人邓送与被告人郭志强作用相当,但获利较少;③本案犯罪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六类严重刑事犯罪,被告人只是利用了赌徒逐利的心理来谋取非法利益,赌徒参与赌博自身亦存在过错;④被告人邓送退缴了非法所得;⑤被告人邓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邓送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同时辩称:1.其与邓送合伙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15年10月初至2015年12月初;2.其与邓送合伙开设赌场期间的赌资数额没有600余万元;3.其与邓送合伙开设赌场的盈利没有830000余元,其只分得140000元,邓送分得120000元,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包含买卖游戏装备的钱、游戏代练费等正常交易款项,并非全部是赌场盈利。辩护人邓小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志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志强参与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并非是6387926元,而应认定为3660141.45元。理由如下:①被告人郭志强与被告人邓送合伙开设赌场的时间段为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之后的犯罪事实与其郭志强无关;②被告人邓送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内除接受参赌人员的赌资外,还有邓送日常生活、生意往来(含买卖游戏装备、游戏代练费用等)的资金。2.被告人郭志强开设赌场的盈利应认定为14万元。3.被告人郭志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①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②积极主动退赃;③在开设赌场之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④郭志强的妻子即将分娩,需要丈夫的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志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殷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同时辩称:1.邓送与郭志强合伙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之后邓送又在2016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单独开设了一个月左右的赌场;2.其只是在邓送开设赌场时帮忙接待参赌人员,不清楚有多少赌资和盈利。辩护人刘昕伟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晶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的赌资数额过高,盈利数额未扣除被告人游戏代练、装备交易等合法收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2.被告人殷晶在开设赌场期间只是负责接待参赌人员,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殷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殷晶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了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殷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殷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伙同被告人郭志强在互联网上组建“岛宝娱乐”QQ群(群号:397271630,群主QQ号:29×××03,群名会不定期更换),利用“盛大传奇”游戏的掷骰子功能,组织群内成员以猜该游戏中三个骰子的点数大小、单某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赌场的具体分工为:邓送、殷晶夫妇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入群、接待群内成员、接受和流转赌资、兑换和上下积分、结算和分配盈利等,郭志强负责赌博QQ群的后台操作、系统数据统计及技术服务、公布掷出骰子的结果、邀集参赌人员入群、雇请人员做托维持赌场氛围等。赌博的具体方式为:QQ群成员在参与赌博前须先将赌资汇入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即邓送建设银行62×××17账户、农业银行62×××74账户及支付宝20×××80账户;之后邓送、殷晶夫妇按照100元人民币兑换1000游戏积分的标准将赌资兑换成游戏币存入参赌人员的赌博游戏账户;参赌人员再根据自己意愿以猜将要掷出的骰子点数大小、单某、顺子、豹子等方式在群里押分下注,猜法不同相应的赔率也不同;参赌人员押注后,郭志强再将传奇游戏中掷出骰子的结果进行截图并发送到赌博群内;最后,邓送、殷晶夫妇根据截图和押注情况计算出每个参赌人员的输赢数额并当场兑现。三被告人合伙经营赌场期间,被告人邓送共接收和流转赌资3660141.45元,其中,邓送建设银行账户62×××17汇入赌资1703486元,邓送农业银行账户62×××74汇入赌资321953元,邓送支付宝账户20×××80汇入赌资1634702.45元。赌场盈利按照邓送、殷晶夫妇占30%或40%、郭志强占70%或60%等不同比例当天结算。邓送、殷晶夫妇分得赌场盈利180000元,郭志强分得赌场盈利431002元。2016年1月起,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又以上述相同方式单独经营该赌博QQ群,直至2016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邓送共接收和流转赌资2697784.55元,其中邓送建设银行账户62×××17汇入赌资271950元,邓送农业银行账户62×××74汇入赌资234000元,邓送支付宝账户20×××80汇入赌资2191834.55元;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非法获利130000元。2016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邓送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福华居委会宿舍南区3栋1单元204室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郭志强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盛小区3栋701室出租房内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殷晶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新干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邓送的支付宝账户中查扣65300元,被告人邓送向新干县公安局退缴202700元,被告人殷晶向新干县公安局退缴140000元,被告人郭志强向新干县公安局退缴500000元。2018年4月13日,新干县公安局将上述款项全部以非法所得名义予以没收,上缴了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三被告人的归案经过:2016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邓送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福华居委会宿舍南区3栋1单元204室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5月9日11时许,郭志强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盛小区3栋701室出租房内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7月19日,殷晶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谢某因帮助郭志强当托被新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3.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被告人邓送185××××6613手机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有大量银行交易记录,其中2015年10月9日16时40分许收到建设银行短信通知:“雷某于2015年10月9日16时39分向邓送尾号0617的储蓄卡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30000元,活期余额101445.9元。”同时证明被告人邓送与李某在2015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资金往来频繁,与被告人郭志强在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发生了10笔银行交易,其中9笔为资金转出。4.银行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邓送62×××17建行账户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5月7日共收到资金2005436元(含2015年10月9日雷某转来的启动资金3万元,此外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23日转入资金1703486元,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5月7日转入资金271950元),主要资金来源为:李某转入1093000元、刘鹏转入150000元、杨伟转入49950元、胡佳转入93000元、李实伟转入15000元;该账户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4月2日出账金额共计2495705元。邓送农行账户62×××74账户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4月8日共收到资金555953元(其中2015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29日期间共计收到资金321953元,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4月8日共计收到资金234000元),主要资金来源为:梁春晖转入186054元、沈承刚转入42000元、台州黄岩国俊塑业公司转入275000元;该账户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3月6日出账资金共计643480元。邓送62×××17建设银行账户与郭志强62×××02、62×××07建设银行账户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发生了10笔银行交易,其中邓送向郭志强转出资金9笔,金额共计422993元,郭志强向邓送转出资金1笔,金额为5520元;第一笔交易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成年,无前科劣迹。6.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进账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邓送20×××80支付宝账户绑定了185××××6613手机号和62×××17建设银行卡,还绑定了1555557382手机号和60×××48中国银行卡;被告人郭志强2088702135030845支付宝账户绑定了18×××00手机号和62×××20中国工商银行卡;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5月6日邓送支付宝账户共转入资金3826537元,其中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转入资金1634702.45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转入资金2191834.55元;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8月4日郭志强支付宝账户共转入资金2157371元,其中邓送支付宝向郭志强支付宝转入资金98009元。7.汇款凭证、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缴款书、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新干县公安局从邓送支付宝账户中查扣65300元,被告人邓送向新干县公安局退缴202700元,共计268000元;被告人殷晶向新干县公安局退缴140000元;被告人郭志强向新干县公安局退缴500000元;新干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13日将上述款项全部以非法所得名义予以没收,上缴了财政。(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的证言:2015年9月份左右,郭志强要我去帮他做事,他给了我四个QQ号,这四个QQ号都在“岛宝娱乐”QQ群里,群里面在赌博。“岛宝娱乐”QQ群内有几百个成员,群名可以随便更改,有时会改名叫“仓央娱乐”,群主网名叫“岛宝”,真实身份不清楚,但都知道她是个女的,郭志强也说过“岛宝”是女的,在群里面有什么事都是这个网名叫“岛宝”的女子在解决,上下分也都是跟她私聊。还有两个网名叫“机器人”的负责管理这个群,他们每天都会在群里面发开始下注、停止下注和截图的盘口。郭志强要我在“岛宝娱乐”QQ群中扮演托的角色,在赌博群里输入数字下注,目的是提升“岛宝娱乐”QQ群的人气,吸引更多的玩家来玩。每天因玩家人数定时间,有人玩时会玩到凌晨1、2点,没人玩时10点左右就会停止网络赌博,每把大概在3至10分钟。网络赌博利用网络传奇游戏内置的丢骰子系统进行网上赌博,玩家可以向群主买分下注,押大小、单某、点子等,1元宝等于10分,最后以三个骰子的点数大小论输赢,不同的数字赔率不一样,大单或者大双是3倍的赔率,豹子是20倍的赔率。我在这个群里做了一个多月的托,中途还有休息的时候,郭志强一共给了我4000元左右的工资,之后郭志强叫我不要做了,我也就没做了。“岛宝娱乐”除了“岛宝”这个女老板外,我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股东。“岛宝娱乐”QQ群少的时候有五六个人在赌博,多的时候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参赌,我只记得“当爱已成往事”、“爆庄”、“冷某”、“无敌”在赌博群里赌博过。2.证人沈某的证言:我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国俊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我在玩传奇游戏到岛宝娱乐买元宝时,看到里面好多人用元宝赌博,有玩“牛牛”的、也有玩“三色”和“老魔庄”的。我当时看着蛮好玩的,就用自己“无赖人生”账户上的元宝去玩“牛牛”。刚开始,我是用元宝同“岛宝娱乐”的庄家玩,元宝全部输掉后,就直接用现金参与赌博,我充了1万元钱到农业银行一个叫邓送的账户上,之后又全输掉了。我在原始传奇里面同“岛宝娱乐”玩了四次,输得最多的一次是2016年元月中旬,那天我输了20多万元。我不知道“岛宝娱乐”的真名叫什么,但是我和他通过电话,是女的声音,听上去是一个二十岁左右女人的声音。台州市黄岩区国俊塑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6日以货款形式向邓送农业银行62×××74账户转入23笔资金,共计27.5万元,这些钱全部都是同“岛宝娱乐”赌博输掉的钱。如果在传奇游戏里面赌博输了上万元的话,庄家一般会返点。邓送向我母亲的银行账户转了三笔款,共计4.9万元,这些钱就是返点。3.证人雷某的证言:我和郭志强认识了很多年,是朋友关系。我一直在玩传奇游戏,并组建了一帮人一同打游戏,我是这帮人的行会老大。在游戏里,我有很多游戏号或者说是虚拟身份,其中就有“日月教主”、“仓央嘉措”等。游戏里有个叫“岛宝娱乐”的游戏玩家,我是在2014年底或者2015年初的时候通过打游戏认识的他,他会在游戏里拉一些人去玩“三色”、“牛牛”等赌博游戏,有的是赌元宝、有的是用人民币先买元宝再用元宝去赌博。“岛宝娱乐”拉人玩“三色”就是在“传奇”游戏里利用“丢骰子”系统让人猜大小、单某等,然后就利用他们组建的QQ群,让参与的人在QQ群里面下注赌博。“岛宝娱乐”先组建了个QQ群,里面有专门负责上下分的人,参与“三色”赌博的人先打钱给上下分的人,然后就到“传奇”游戏丢骰子系统中去猜三个骰子的大小、单某等。如果赌博人员赢了可以通过赢来的分数兑换成钱,再将钱打回给自己或者兑换成元宝。因为我很忙,有时会让别人用我的QQ、YY帮我管理行会的事情。我没有参与岛宝娱乐赌博群的事情,也没有股份,但是我知道这个事情,从我在游戏里认识“岛宝”起,他就一直在游戏里拉人赌博。“岛宝”在传奇里是当游戏装备商人,他还来我工会的“YY”里问过我合作开赌场的事情,我没同意,郭志强当时也在“YY”里,他没事做就和岛宝合作去做这个赌博群。我转给邓送的3万元是郭志强向我借的钱。“岛宝”是男的还是女的我不知道,“YY”里面是个女子的声音。我微信名叫“雷大刀”。郭志强在传奇游戏中用过“流星”这个昵称。4.证人李某的证言:传奇游戏里一个买卖装备、游戏币的商人(游戏名叫“岛宝商人”),他在2015年10月份拉我加入了一个岛宝的QQ群(群号397271630,群主名字叫邓送,QQ号29×××03)。赌博方式为:群成员用传奇的骰子系统进行赌博,由群主当庄家,除了群主是庄家外都是闲家。庄家在传奇游戏里面建个虚拟人物,庄家建的虚拟人物一次可以丢三个骰子,然后群里的人就可以根据骰子的大小来赌博,按照庄家制定的规则进行押注和赔付。具体的玩法是,群玩家先打钱给庄家上分,一元为十分。庄家虚拟人物在传奇里丢骰子之后,我们有一分钟时间在QQ群下注的格式里输入下注金额下注。下注方式分很多种:可以简单的赌大小,小于十点的是小,大于十点的为大,赔率为1赔2;也可以押单某,点数相加为单数是单,点数相加为双数是双,赔率也是1赔2,;还可以押大双、大单、小双、小单,小于十的双数叫小双,小于十的单数叫小单,大于十的双数叫大双,大于十的单数叫大单,赔率为1赔4,如果出现10点、11点,赔率即为1:1;还可以单押点数,先选择1至6之间随意一个点数,三个骰子的点数中只要出现一个赌博人员选择的点数,庄家就按照1赔2进行赔付,如果出现两个,按照1赔3进行赔付,如果出现三个的话按照1赔9进行赔付;也可以押顺子,就是三个点数形成123、234之类的顺子,押中了就是1赔6;还可以押豹子,就是三个骰子的点数相同,比如说三个1,押中了的话就是1赔20,如果押的不是豹子或单押点数的话,出现了豹子庄家就通吃闲家所有的押注,闲家可以同时进行多种押注。我在“岛宝”玩了一两个星期,就被“岛宝”群里的人拉到久久娱乐赌博,之后又被拉到小石头原创三色。我在三个群赌博每次都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对方上分,“岛宝”群是转账给一个叫邓送的人,下分也是邓送转给我。我在三个群里输了将近200万元。(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邓送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邓送在归案后承认自己参与了网上开设赌场的事情,但是对于开设赌场的时间、人员组成、分工情况、赌资数额、赌场盈利、利润分配等问题先后作过多次不同供述,具体如下:①2016年5月7日供述:2015年10月份,一个网名“仓央”的人找到我,叫我帮忙操作一个丢骰子的赌博系统,在赌博游戏里负责上下分,每100元换1000积分,管进账和出账。仓央那边有另外的工作人员负责丢骰子、操盘、截图,还有托,这些工作人员都是“仓央”的朋友,我不认识他们,平时就是通过QQ和YY语音交流,他那边最少要三个人操作,每一分钟下注一次,一般是下午一点到下午五点这个时间开盘。具体玩法是丢三个骰子,点数之和为4至10是小,11-17是大,5、7、9为小单,13、15、17为大单,4、6、10为小双,12、14、16为大双,三个点数相同的是豹子,其中大单、大双、小单、小双为投注的三倍(包括本钱就是四倍),点数为小、大就翻倍,点数为豹子就要翻20倍,玩家按VIP等级下注。“仓央”是重庆人,三十岁左右,他自己开公司搞房地产。是“仓央”邀请我参与赌博游戏群的,我投资了5万元,“仓央”投资了10万元,盈利按三七开,我分三成,“仓央”分七成。赌场每天结算一次,赢利了我就通过建行网上银行(银行卡尾号为0617)转账给“仓央”,但对方账号基本两天换一个。赌博游戏群从2015年10月开始至2015年10月28日结束,这二十多天我们赢利了15万元,我分得4万元左右。11月30日开设又开了一个星期,大概赢利了5万元,我分了一万多元,之后就没有开了。我妻子殷晶没有参与网上赌博游戏。②2016年5月11日供述:2015年10月2日,“仓央”叫我跟他一起去开赌场,意思是组织别人到群里赌博,他叫我负责上下分,并承诺给我30%的提成,输了算他的。我们当天就开赌了,还赢了钱。我在网上赌博的群叫“传奇交流群”,群主网名是“仓央”,还有三个管理员,网名分别是“葫芦娃”、“流星”、“仓央骰子手”,其中“葫芦娃”是“仓央”的助手,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有事时会叫马理帮我上下分,每次给他200元。赌博人员要上分就将钱打入我尾号0617的建设银行账上,如果赌博人员赢钱了,我也是通过这个账户把钱转给对方。“传奇交流群”有200多个成员,有一部分成员参与了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的时间第一次是2015年10月2日到2015年10月28日,盈利了15万多元,第二次是从2015年11月30日起开了一个星期左右,盈利了5万多元。③2016年5月12日供述:我在传奇游戏里叫“岛宝娱乐”,“仓央”叫“仓央大庄家”,他在传奇游戏里面组建了一个叫“日月同辉”的工会,并担任会长。经营网上赌场我没有出资,“仓央”也没有出资,因为开赌当天就赢钱了。我是通过尾号0617的建行账户将盈利的钱转给“仓央”的。④2016年5月13日供述:“传奇交流群”是“仓央”在管理。除了在网上开设赌场,我还在传奇游戏里面做商行,买卖装备和元宝。殷晶没有在传奇交流群做事。“仓央”要我将赌博赢的钱转给一个叫郭志强的人,但他说自己不是郭志强本人。我和仓央是2015年10月2日开始网上开设赌场的,之前可能是仓央一个人在开设。我们这个群一般下午一点到六点开赌,“仓央”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他的助手“葫芦娃”(有时会改名叫“仓央助理”)每次通过后台结算当天的盈利情况,然后通过YY语音来同我核对。李某(网名叫“冷某”)在我们群里玩的比较大,“天知道草帽”也在我群里玩过。⑤2016年5月25日供述:殷晶没有参与“岛宝娱乐”的事情,我不清楚“仓央”的真实身份。⑥2016年5月30日供述:2015年10月3日,“仓央”在YY语音“日月同辉”频道里找到我,要我帮他管理一个赌博群,并负责管理账目。他说管理账目有风险,承诺给我30%的股份,如果不管理账目就给我10%的股份。我答应帮他管理账目,但只负责在赌博群内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收到赌资后,我就在YY语音内联系“仓央”委托的一个网名叫“流星”的人(对方账户户主叫郭志强,但“流星”说他不是郭志强本人),告诉他我收到了多少钱,然后“流星”会授权给我帮参赌人员上分,100元人民币兑换1000游戏积分,“流星”负责游戏具体操作。我们真正经营的时间是从2015年农历10月3日到10月23日,中途停了一段时间,农历11月2日又开始经营,直至农历11月8日,共经营了28天,总共盈利20万元左右,我分到三成约7万元,其他全部给了“仓央”的委托人“流星”,每次都是“流星”在YY里发一个银行账号给我,我就通过自己尾号为0617的银行卡转款到“流星”指定的账户,其中有一个户主是郭志强的建行账户,通过这个账户转过的钱最多。我们合伙经营的“岛宝娱乐”群真名叫“仓央岛宝娱乐”,股东就是我和“仓央”,我占30%股份,仓央占70%股份。群内工作人员有我、“流星”、“仓央”、“仓央骰子手”、“仓央截图”,我负责管账,“流星”负责操盘,“仓央”负责分工,其他二人负责掷骰子和截图。我在传奇游戏里叫“岛宝娱乐”,“仓央”叫“仓央大庄家”,我们通过YY“日月同辉”频道联系,现实中没有联系过,平时“仓央”都是委托“流星”和我联系。殷晶没有参与群里的工作。⑦2016年6月5日供述:我们这个赌博群是从去年10月份开始经营的,股东就只有我和“仓央”,我占30%的股份,“仓央”占70%的股份,不知道“仓央”的真实情况,赌博群的盈利情况我上次已经交代了,我转了20万元盈利到郭志强账户,殷晶没有参与,“流星”、“葫芦娃”是郭志强,“仓央骰子手”是“仓央”请的人,我不清楚他们那边的分工。⑧2016年6月14日供述:我手机和电脑中提取的数据是“岛宝娱乐”赌博群时的聊天记录和上网记录。“岛宝娱乐”是我一个人在上下分,我老婆没有参与。因为我在游戏里面信用好,所以“仓央”才来找我合作搞赌博群。⑨2016年7月5日供述:2015年10月初的一天,仓央大庄家(也就是雷某)在传奇游戏里找到我,邀请我一起开一个丢骰子的赌博群,并说有人专门负责管理和操作,要我负责在群里管账,即上下分和统计每天的盈利,他承诺给我30%的股份,我就同意了。这个群叫“原始交流群”,开了28天没人玩就停掉了。停了两天后,“仓央大庄家”说还是要开,我看没什么人玩就不太愿意开。他承诺给我40%股份,我们就又开了8天,总共盈利20多万元,我分得8万元。“流星”是操盘手,负责操作机器人(管理软件方面的事情),我通过网上转账发现他叫郭志强。我不清楚“流星”是否有股份,每次盈利后我先将自己所得的30%或40%扣除,然后将剩下的盈利转到郭志强账户上。⑩2016年7月12日供述:2015年10月初的一天(当天是原始传奇开新区的日子),“仓央嘉措”(简称“仓央”)在传奇游戏的网络平台上找到我,问我有没有兴趣搞“三色庄”,叫我介绍客户,并说给我20%的股份,我没同意。最后,“仓央”说要我负责赌博群上下分及管理账目,并许诺给我30%的股份。我当时担心赌博人员赢了钱对方不赔付,“仓央”就说先把开群的启动资金打给我,听他这样说我便同意了。当天我用我老婆殷晶的QQ29×××03加了对方的QQ。过了六七天,“仓央”通过QQ联系我,让我将银行账号发给他。当天,“仓央”转了3万元启动资金到时我建行尾号0617账户,收到钱第二天(即2015年10月10日),仓央建了一个名叫“仓央三色”的群并将我老婆的QQ29×××03拉到群里,让我做管理员。然后,“仓央”安排网名叫“流星”的人负责和联系,“流星”通过QQ把上下分的规则发过来给我,要我按照这些规则上下分。刚开的那几天输赢都不大,开了不到一个月时间没什么人来玩就停掉了。过了十几天,流星找我再开,并承诺给我40%股份,我们就又开了七八天的样子。2016年3月中旬左右,我通过我老婆的YY找到仓央,问他要“机器人”(一种赌博计算上下分的软件),他叫我去找“流星”要。于是,我从流星处拿到机器人,并和我老婆两个人一起开了这个赌博群,开了二十多天就没开了。刚开始我妻子没有参与,后来我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妻子殷晶就通过QQ、微信、YY语音帮我接待赌博人员以及同“流星”、“仓央”聊开群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不在时,殷晶会替我上下分,有时会替我转账给“流星”。我和“仓央”第一次开群是从2015年10月10日开始,不是10月2日。我们与“仓央”开赌博群总共盈利五十五万元左右,我们两夫妻分得18万元左右,剩下的“仓央”要我转账给了“流星”。我们夫妻俩自己开赌博群盈利了十三四万元。?2016年7月13日供述:在和“仓央”开设赌博群期间,我主要使用我建行尾号0617账户和农行尾号0974账户和参赌人员及流星交易转账。我和“仓央”开设赌博群盈利55万元左右,具体多少没有统计过,以银行交易记录为准。我没有使用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同参赌人员和“流星”转账。参赌人员每次要上分都是先将钱转到我账户,然后在“仓央三色”赌博群用文字叫我查收,我查收后按转账金额以100元换1000分的比例上分。每天开完群,我都会通过我老婆的YY和郭志强核算当天的盈利,再用我建行账号将“仓央”那部分盈利转给郭志强尾号8502或8707的账号。我和“仓央”开设赌场期间,我负责上下分及转账,我妻子殷晶负责接待,偶尔上下分及转账。我们夫妻开设赌场期间,我忙不过来会叫马理帮忙上下分,我每天给他200元。仓央就是雷某,流星就是郭志强。?2017年3月16日供述:2015年10月份,一个网名叫“仓央”的人找到我,他说他有开赌场的软件,想搞个网络赌博的群,而我有很多游戏玩家的QQ,我听后便同意了,股东只有我和“仓央”。“岛宝娱乐”是2015年10月份开的,到2015年11月份停开,在去年3月份我们又开了近一个月,总共开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盈利多少没算过,我总共分了22万到23万元左右,“仓央”比我分得多一些,因为前年的时候,我和他是三七开,我三他七,去年我们是四六开,我四他六。“仓央”的分红是我通过建设银行尾号0617的卡转给一个叫郭志强的四川人的,我打入郭志强账户的钱,有3万元是返还“仓央”给我的启动资金,还有一笔是我向“仓央”买游戏武器装备的钱,这笔钱有六万多,除去这二笔钱余下的都是开“岛宝娱乐”的盈利分红。开“岛宝娱乐”赌博网站期间,我负责收钱并帮玩家上下分,还有一些赌博玩家的接待工作。“仓央”负责赌博软件运行及操作。我这边就我一个人,平时我会让我妻子殷晶在YY语音群里接待参赌人员,所以很多人以为我老婆是赌博网站管理人员。我不知道“仓央”那边有多少工作人员,但应该有两个人,因为丢骰子和操盘要有人做。这些工作人员中,我只在网上接触过“流星”,他真名叫郭志强,我多次转过钱给他。“仓央”是原始传奇游戏里“日月同辉”行会的老大,现实情况不清楚,我只知道他是四川人,家里有个公司。“岛宝娱乐”上下分标准及赌博方法是我们开设赌场的人制定的,我们随时可以更改,但从未更改过。?2017年8月9日供述:我在网上开设赌场期间使用了我尾号0617建行账户、尾号0974农行账户以及支付宝155××××7382账号进行赌博交易,并从尾号0617建设银行以及支付宝155××××7382账号中转过四十多万元钱到郭志强的两个银行账户。我转给郭志强的40多万元包括游戏装备、游戏元宝及游戏代练的钱,真正赌博盈利分红只有十三万元,其中游戏装备有九万元,游戏元宝十万元左右,代练八九万元。和郭志强合伙第一天按三七开分红,我们夫妻占三成,郭志强占七;第二天按四六分红,我们夫妻占四,郭志强占六。我们和郭志强合伙经营到2016年1月份前,之后我们夫妻拿郭志强给的软件单独测试了一个星期左右就没再经营了,2016年1月份以后的银行交易数据是游戏的交易记录。郭志强不会接收赌资,赌博人员都是将钱打到我的银行账户。“仓央”在网上叫“仓央嘉措”,我从转账记录得知他叫雷某,是他在网上邀请我参与网上开设赌场的,他自己有无参与我不清楚,但每天就是他安排郭志强在操作,分红的钱也是“仓央”要我转到郭志强的账户上,我没有将赌博的盈利转到过“仓央”的账户。经营赌场总共盈利二十三万元左右,郭志强分得十三万元,我们夫妻分得十万元左右。?2017年9月19日供述:我们接受赌博资金的账号就是我尾号0617的建行账户、尾号0974的农行账户和我的支付宝账号。我和郭志强合作期间共盈利20多万元,我夫妻俩和郭志强各分得10多万元,郭志强比我多分得1到2万元。我自己经营岛宝娱乐期间盈利1万多元。我转给郭志强50多万元中只有13万多元是赌场盈利,余下的都是买卖装备的钱。?2018年4月26日供述:我同郭志强合伙开赌场是从2015年10月份到2015年12月份,我自己单独开设赌场是从2016年3月份到2016年5月份,自己开赌博网站的时候是开开停停,总共也就开了二十来天。我同郭志强合伙经营赌场期间盈利了20来万元,刚开始是按三七分成,没分几次后就是按四六分成,我分得11万元左右,郭志强分得14万元左右,我自己单独开时盈利了4万元左右。“岛宝娱乐”接收赌资的账户有三个,分别是我尾号为0617的建行卡、尾号为0974的农行卡以及我的支付宝账号。我的支付宝账号是手机号,刚开始绑定的是185××××6613的手机号,后来弄了155××××7382的手机号就解绑了前面的号码,绑定了这个155的手机号。参与“岛宝娱乐”经营的只有我和郭志强,我不愿聊天时会让我老婆帮忙接待一下参赌人员,但我老婆没有参与“岛宝娱乐”的经营,“仓央”是否参与了要问郭志强。我们经营赌场就是用了一个QQ群,刚开始不叫“岛宝娱乐”,后来才改名叫“岛宝娱乐”,群是郭志强他们的,群号不记得了。2.被告人郭志强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郭志强在归案后承认自己参与了网上开设赌场的事情,但是对于开设赌场的时间、人员组成、分工情况、赌资数额、赌场盈利、利润分配等问题先后作过多次不同供述,具体如下:①2016年5月9日第一次供述:2015年10月份,“岛宝”通过传奇游戏YY语言叫我加入一个“岛宝娱乐”QQ群,并要我在游戏中帮他们丢骰子让人猜大小等来下注赌博,还要我作“托”参与赌博,另外拉些人进群做托。我就叫了谢某来做托,还用几个QQ参与进去做托赌博,岛宝每天付我300元左右工钱。我做了大概20天的样子,2015年11月10日左右就没做了,一般是每天下午13时赌到次日凌晨,有两次分别赌到凌晨3时和5时。“岛宝”给我的工钱和分红大概有十多万元,他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打钱给我的,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00,微信号是×××,银行卡是尾号8502的建行卡。“岛宝娱乐”中,赌博的人都是将买分的钱打到邓送名下,由邓送负责上下分。邓送与我之间如果有资金往来,那就是“岛宝娱乐”赌博游戏中转给我的工钱和分红,“岛宝”给我的分红是10%,但实际上他多给了一些。“岛宝娱乐”赌博的玩法就是在传奇游戏中丢三枚骰子,然后在QQ群里下注。赌博人员将钱打给邓送买分,每元买10分,每两分钟左右开一次奖,每次丢骰子前一分钟参赌人员可以猜骰子点数大小下注,三个骰子点数之和大于10就是大,三个点数之和小于10就是小,也可以猜小双、小单、大双、大单,小双是三个点数之和小于10,且里面有两个点数相同,三个点数没有相同则为小单;反之则是大双、大单,如果猜中小双、小单、大双、大单,庄家就按照四倍赔率赔给参赌人员,猜大小则压多少赔多少,猜中豹子庄家按20倍赔率赔给参赌人员。下多少注由参赌人员决定,等级越高下注数量越大,最小可以下10元也就是100注。“仓央”真名叫雷某,他也会到“岛宝娱乐”赌博,但他没有参与赌博群的经营。我请谢某做托二十天左右,给了他三四千元。②2016年5月9日第二次供述:“岛宝娱乐”我这边一股,就是我一个人,“岛宝”那边一股,不清楚是几个人。我和“岛宝”开赌博群是通过“仓央”介绍的,“仓央”叫雷某,他没有参与赌博群的经营。开“岛宝娱乐”不需要启动资金,但是因为“岛宝”对我不信任,我就借了雷某3万元钱,并要雷某直接转款给了“岛宝”,后来“岛宝”又将钱退还给了我。“岛宝娱乐”网上赌场是从2015年10月十多号开的,开了一个多月,中途停了几天,实际就开了20多天。后来“岛宝”自己又开了一段时间,但我没参与。“岛宝”负责参赌人员的充值和接待,我负责机器人、丢骰子和当托。“岛宝娱乐”的赌博方法是由我们开赌场的人制定的,我们可以修改。我和“岛宝”合作总共分得十多万元钱,他转给我的钱当中有退回我的3万元钱,还有买游戏装备的十多万元钱以及代练费。“岛宝”平时在YY语音里是个女的,但转钱时又是个叫邓送的男性名字。③2016年5月22日供述:2015年10月通过YY叫我到“岛宝娱乐”的人是个女的,她在YY语音的名字就叫“岛宝”,现实中不知道叫什么。“岛宝”在YY语音问我是否有“酷口机器人”,我说有,她就叫我帮她在“岛宝娱乐”赌博群开机器人,并叫我帮她丢骰子并截图,另外找几个托,丢骰子截图每天150元,一个托一天30元。她还答应给我好处费,我便答应了。我请了谢某做托,之后我们就为“岛宝”做事,我负责丢骰子和截图,谢某负责做托。“岛宝娱乐”赌博群从2015年10月份到2015年12月份断断续续开了20来天。“岛宝”总共给了我十多万元钱的工资和分红,所谓10%的分红是指赌场盈利的10%。这些钱主要是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转到了我建行尾号为8502和8707的卡上。这些钱都是邓送打给我的,“岛宝娱乐”赌博群公布的打款账号就是邓送的。④2016年5月23日供述:我不清楚“岛宝”的真实身份,只知道是个女的,平时我们都是通过YY语言联系。2016年1月份,她打电话问我要机器人,打电话的也是个女的。邓送打入我建行尾号8502和8707的钱总计40多万元不全是我的提成和工资,其中有我帮“岛宝娱乐”找代练和她向我们买装备的钱以及请人看场子的钱,这些费用有十多万元。⑤2016年5月24日供述:我在“岛宝娱乐”做事的时候一直都是这个群名。“仓央”(雷某)和“岛宝娱乐”没有关系,就算有关系我也确实不知道。“风中凌乱”、“冷某”在“岛宝娱乐”赌博过,“冷某”赌的比较大。⑥2016年5月31日供述:2015年10月8日之后的一天,“岛宝娱乐”在YY里的39215语音频道找到我,叫我帮他们搞“岛宝娱乐”赌博群,负责挂机器人、丢骰子和截图,150元每天,另外再找几个托,做托30元每天,并许诺给我10%的股份。之后我就在“岛宝娱乐”做事,做了二十来天。我一个人负则挂机器人、丢骰子和截图,还请了谢某做托。“岛宝娱乐”自己管收钱和上下分。我不知道“岛宝娱乐”有几个股东,我没有出钱,只是帮“岛宝娱乐”做事。我在“岛宝娱乐”赌博群经营期间获得十多万元工资加分红,这些钱是邓送转到我建行尾号8707和8502账号上的。我和“岛宝娱乐”语音联系时使用的网名叫“流星”。我不知道岛宝娱乐的真实身份,但知道是个女的。⑦2016年6月4日供述:2015年10月,一个叫“岛宝娱乐”的女子在YY里联系我,叫我跟她经营“岛宝娱乐”赌博群,她叫我负责丢骰子、截图、挂机器人和请托,并许诺给我10%的股份。赌博QQ群是“岛宝娱乐”自己建的,不是我建的,我只占10%的股份,获得的工资和红利只有十来万元。雷某没有参与“岛宝娱乐”赌博群。2016年1月份,这个叫“岛宝娱乐”的女子打电话问我拿机器人,我就在网上将机器人文件传给了她。⑧2016年6月6日供述:“岛宝娱乐”赌博群只有邓送是股东,如果我占百分之十也算的话,那我也是股东之一吧。⑨2017年5月10日供述:2015年10月8日或9日,雷某跟我说,原始传奇游戏里一个叫“岛宝商人”的玩家找他开个利用传奇里丢骰子系统来赌博的“三骰赌博QQ群”,具体的赌博方法是先加入赌博群,然后用人民币充值,上下分的比例都是1:10,充值积分后就按参赌人员的意愿去猜三个骰子的点数并下注,猜法有很多,可以猜“大单、小单、大双、小双”,还可以猜“顺子、豹子”,猜法不一样赔率也不一样,最后再由网站工作人员在传奇游戏里丢三个骰子并截图发到赌博群里,由机器人计算输赢。雷某说完问我去不去做,我因为没有工作就想去做这个。之后,我通过YY和“岛宝商人”谈合作开“三骰赌博群”的事情。“岛宝商人”就叫我在群里负责丢骰子、截图、挂机器人、拉客人和请托,他负责玩家上下分和接待赌博人员。“岛宝”怕我做不好事情,就叫我打几万元保证金给他,我就向雷某借了三万元钱,并要他直接转到了邓送的建行账户上。钱打过去后,“岛宝”就开了一个叫“岛宝娱乐”的QQ群。过了几天,我们就将“岛宝娱乐”赌博QQ群开起来了,到2015年12月初就没有合作经营这个赌博群了,中途停了几天,实际开了二十来天。“岛宝娱乐”的盈利只分成二份,我与“岛宝”各一份,我这边只有我一个人参与了赌博QQ群的经营,不知道“岛宝”那边有几个人。我有雷某的YY和QQ以及原始传奇账号和密码,他的游戏和YY账号大都是我在帮他上号,平时会用他的YY还有原始传奇账号跟“岛宝”聊天,而且雷某“仓央嘉措”的账号在游戏里很有名气,所以我会借用他的账号去拉人赌博。“岛宝”因此认为雷某和我是一起经营的,其实是我一个人要做这些。⑩2017年8月10日供述:“岛宝娱乐”的股东只有我和邓送,雷某没有参与。我和邓送是按六四比例分配盈利的,后来是按五五分账。经营“岛宝娱乐”总共盈利二十多万元,我分得十多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到我尾号8707和8502的建行账户上,邓送应该没有通过支付宝转给我过。邓送转给我的钱里面有很多是我们买卖游戏装备和元宝的钱,只有十多万元红利。我支付宝的资金进出是玩游戏买卖装备的进出账。我不会接收参赌人员的赌博资金,所有的赌博资金都是转给邓送。?2017年9月20日供述:我们在经营岛宝娱乐期间赌博网站期间总共盈利二十多万元,我分得十多万元,邓送他们也分得十多万元。我和邓送的资金往来有买卖游戏装备的钱,我们都是线下交易不经过官方客服。?2018年4月25日供述:2015年10月10日左右到2015年12月份,我同邓送在网上用“岛宝娱乐”QQ群,以原始传奇游戏丢骰子的方法开设赌场,后面邓送又自己开了一段时间。我们在开设赌场前谈的盈利分配是我分六成、邓送分四成,但是没分几次后就是平分。我同邓送只用了一个QQ群开设赌场,群名叫“岛宝娱乐”。我在赌场中负责丢骰子、截图、挂机器人、拉客及当托,邓送负责接收赌资、上下分及QQ群的接待管理。接收赌资的账号都是邓送的,一个是他的支付宝,一个是他的农行账号,邓送转给我40多万元中有游戏装备交易的钱、我借“仓央”的3万元押金以及其他一些费用,实际只分得14万元左右的盈利,邓送可能分到了12万元左右。雷某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3.被告人殷晶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殷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具体如下:①2016年7月19日供述:2015年10月1日前几天,“仓央嘉措”(简称“仓央”)找到我,说要和我一起在传奇游戏里面开一个赌博群,由他出资出技术,我负责这个赌博群的资金进出和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还承诺给我30%的股份。我就同我老公邓送讲了这个事,他同意合伙。没过多久,“仓央”往邓送尾号为0617的建行账号汇入了三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之后,“仓央”就建立了一个名叫“仓央三色”的QQ群(后面改名叫“岛宝娱乐”,群号:397271630),并把我拉入到这个群里面,让我做管理员,负责财务。2015年10月I0日左右,“仓央”安排一个叫“流星”(郭志强)的人与我们联系,“流星”教我们怎么上下分。学会上下分之后,我们就把这个赌博群开起来了。开赌的当天就盈利了,陆续开了一个多月。2016年3月份,我通过微信找到“雷大刀”(“仓央”微信名称)问他要机器人,他叫我问“流星”,我们拿到机器人后又开了一个月不到的时间。赌博的方法是先将赌博人员拉进“岛宝娱乐”QQ群,赌博人员再将钱转到邓送尾号为0617的账户里,我们再按对方转钱的数目,以100元兑换1000分的比例给转款人上游戏分,赌博人员再用游戏分在群里面下注赌博,赌博就是利用“原始传奇”游戏里的骰子系统,丢三个骰子,让赌博人员猜点数,猜的方法有很多,有猜大小的,也有猜大单、大双、小双、小单,如果没有押到的话就是我们赢了。“岛宝娱乐”就只有我们和“仓央”两个股东,“仓央”占70%,我们占30%,不清楚“仓央”那边还有无其他股东。我只知道“仓央”姓雷,四川人,是做房地产生意的,“流星”真名叫郭志强。“仓央”叫我们跟郭志强联系并将他该分得的钱转给郭志强。我们和“仓央”合作期间按30%的股份分得盈利二十多万元,我们夫妻单独经营这个赌博群盈利了十六七万元,不包括开支共计盈利三十六七万元。赌博期间,我们主要通过邓送尾号0617建行账户、185××××6613支付宝账户以及微信号转账,还有我的财付通账号(即我的QQ号29×××03)。我们基本上是每天收场时按三七开的比例结算当天的盈利,一般是由郭志强和邓送算,偶尔我也会帮忙算一下。算好之后,我就会按照郭志强提供的账号将他的那一份盈利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转至他的两个建行账户和一个支付宝账户。“仓央”找我们合作,主要是我老公在传奇游戏开了一个卖装备和元宝的商行,信誉度高,且在开设赌场期间,这个商行仍然一直在经营。我们赌博群之前一直叫“仓央三色”,2016年3月份改名“岛宝娱乐”。赌博群主要是我老公在经营,我有时会帮我老公通过微信、YY和QQ语音和赌博人员聊天,我老公忙不过来时我帮他上分下分,所以赌博人员会误认为我是老板,另外我们还请了邓送的朋友马理当托,“仓央”那边几个人不清楚,分工都是“流星”在安排。我们夫妻单独开的时候,马理偶尔会来帮忙上下分什么的。“冷某”、“天知道草帽”、“小安琪”、“种树”在群里赌博过。②2017年3月16日供述:我经营“岛宝娱乐”赌博群共两次,第一次是从2015年10月份开始与网名叫“仓央嘉措”的人(只知道姓雷)合伙,具体分工是“仓央嘉措”提供资金和技术,我们夫妻俩负责赌博资金的进出,并将赌资兑换为游戏积分。“仓央嘉措”委托“流星”(郭志强)与我们联系并办理具体事宜。2016年春节后,我们夫妻俩又单独经营了一个月左右。我们按30%股份分得盈利二十万元左右,我们单独经营期间盈利十六七万元,共计三十六七万。赌资大部分通过邓送0617建行账户、185××××6613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再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将红利转至郭志强的银行和支付宝账户。③2017年8月9日供述:邓送有155××××7382和185××××6613两个手机号,他的支付宝账号是185××××6613。“岛宝娱乐”只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我老公邓送,一个是“仓央”,他和“流星”是一个地方人。总共盈利多少我不清楚,分了多少钱给“仓央”我也不知道,都是我老公转给他们的。我之前讲的是事实,但有些可能会记错了。④2017年9月19日供述:我不清楚和郭志强合伙经营“岛宝娱乐”期间总共盈利了多少、分得多少盈利,之前说的三十六七万元可能包括了做元宝生意的钱。我们做元宝交易都是私下交易,在官方客服上查不到。⑤2018年4月25日供述:我们夫妻俩同郭志强合伙经营赌场的时间为2015年10月份到2015年12月份,我老公单独经营“岛宝娱乐”是从2016年3月份开始的,没开多久。我们就是用了一个QQ群开设赌场,之前群名不是“岛宝娱乐”,“仓央”将它给我们后才改叫“岛宝娱乐”。合伙开设赌场期间,郭志强负责丢骰子、截图、挂机器人、拉客请托及后台的技术问题,而我们这边负责帮参赌人员上下分。“岛宝娱乐”QQ群的管理者是邓送和郭志强,我只是在YY语音里接待参赌人员。我不清楚同郭志强合伙经营“岛宝娱乐”期间盈利了多少,之前以为邓送卡上的钱就是他的盈利的钱。我们接收赌资的账号是邓送建行和农行的卡以及支付宝账号。我老公只有一个支付宝账号,先前绑定的手机号是185××××6613,后来办了155××××7382手机号后就绑定了这个号码。我2016年7月19日的供述中所说的盈利数额没有除去买卖元宝的钱。我不记得和郭志强是三七分成还是四六分成,这个要问我老公。(四)搜查、检查笔录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新干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搜查了邓送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福华居委会宿舍的住所,查获并扣押了台式电脑主机五台、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依法搜查了郭志强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嘉盛小区3栋701室的住所,查获并扣押了台式电脑主机两台、小米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卡号:62×××02)一张。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①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取证设备对扣押邓送的3块硬盘进行检查,硬盘内有大量关于“岛宝娱乐”(或叫“岛宝三色”)赌博QQ群的玩法说明、广告、开放说明、上下分规则等信息及玩家押注的记录。②对扣押邓送的iphone手机2部(手机号185××××6613、155××××7382)进行检查,其中QQ聊天记录中有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3月29日大量玩家上下分的记录。公安机关提取了岛宝商行QQ群、岛宝娱乐微信成员信息,并对手机信息刻录了光盘一张。3.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新干县公安局为了确定李某的上网IP,于2016年1月20日到李某上网的两个地点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经查,李某在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办公室赌博的电脑IP为192.168.1.114,号码为江西吉安市电信IP;李某在新干县优酷俱乐部网吧赌博的86号电脑的IP为218.95.125.11,号码为江西吉安市电信。报案人李某使用自己的QQ(昵称“冷某”)登陆岛宝娱乐群,显示该群成员有346人,经郭志强辨认上述人员均为岛宝娱乐群赌博人员。公安民警还提取了岛宝娱乐群QQ空间照片截图。(五)电子数据1.“岛宝商行”QQ群(群号397271630)赌博视频,证明李某当着公安机关的面通过自己的QQ登录“岛宝商行”QQ群(群号397271630),里面有大量赌博信息。2.被告人邓送手机内存信息,证明公安民警在对邓送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手机内有大量玩家上下分的记录,遂提取了相关信息并制作了一张光盘随案移送。3.郭志强18×××00手机、邓送185××××6613、155××××7382手机数据,证明公安民警在对邓送、郭志强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二人手机上有大量赌博信息,遂刻录成光盘随案移送。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开设赌场的时间起止问题。本案开设赌场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三被告人合伙经营,后一阶段由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单独经营。关于前一阶段,三被告人在最后一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是从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这与被告人邓送、郭志强二人之间银行交易的时间基本吻合,可以确认上述时段为三被告人合伙经营赌博QQ群的期间。关于后一阶段,被告人邓送2018年4月26日供述是从2016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殷晶亦当庭供述是从2016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但从银行交易流水反映的情况来看,在2016年1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邓送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出频繁,其中赌博人员沈某通过台州市黄岩区国俊塑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在2016年1月份向被告人邓送农业银行62×××74账户转入资金17笔,这与沈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同时被告人郭志强亦供述“岛宝”在2016年1月份打电话问其要“机器人”(一种赌博计算上下分的软件),其就在网上将“机器人”传给了“岛宝”。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是从2016年1月份开始单独在网上开设赌场的,且一直经营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二)关于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送建行账户62×××17、农行账户62×××74及其使用手机号155××××7382和185××××6613注册的支付宝账号20×××80均是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交易账户,在开设赌场期间汇入上述账户的资金应全部认定为赌博资金。三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认定邓送在网上开设赌场期间使用上述账户接收、流转赌资的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辩称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并非全部是赌资,部分为其正常经济往来资金,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故对于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三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阶段不相同,应分阶段计算其涉案赌资。经查,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5月7日,邓送建行账户62×××17共汇入资金2005436元,其中2015年10月9日雷某汇入启动资金30000元,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23日汇入资金1703486元,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5月7日汇入资金271950元;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4月8日,邓送农行账户62×××74共汇入资金555953元,其中2015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29日汇入资金321953元,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4月8日汇入资金234000元;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5月6日,邓送支付宝账户20×××80共汇入资金3826537元,其中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汇入资金1634702.45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汇入资金2191834.55元。综上,被告人邓送、殷晶开设赌场期间的涉案赌资为6357926元(不含雷某汇入的启动资金30000元),被告人郭志强参与开设赌场期间的涉案赌资为3660141.45元。(三)关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送转给被告人郭志强的资金应全部认定为合伙开设赌场期间的盈利。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其中包含了买卖游戏装备、游戏代练费等正常交易款项,并非全部为赌场盈利,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三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彼此交代的内容又不完全一致。经查,被告人邓送2017年3月16日供述:“我打入郭志强账户的钱,有3万元是返还‘仓央’给我的启动资金,还有一笔是我向‘仓央’买游戏武器装备的钱,这笔钱有六万多,除去这二笔钱余下的都是开‘岛宝娱乐’的盈利分红”;2016年7月12日又供述:“我们与‘仓央’开赌博群总共盈利五十五万元左右,我们夫妻俩分得十八万元左右,剩下的‘仓央’要我转账给了‘流星’。我们夫妻俩自己开赌博盈利了十三四万元。”被告人郭志强2016年5月9日供述:“邓送与我之间如果有资金往来,那就是‘岛宝娱乐’赌博游戏中转给我的工钱和分红。”被告人殷晶2016年7月19日和2017年3月16日两次供述:“我们和‘仓央’合作期间按30%的股份分得盈利二十多万元。我们夫妻俩单独经营期间盈利了十六七万元。”此外,被告人邓送、殷晶与被告人郭志强均表示之前互不相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综合分析,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邓送转给郭志强的钱大部分为开设赌场的盈利,除了返还给郭志强的启动资金30000元和买卖游戏装备的60000元外,其余431002元应全部认定为被告人郭志强分得的赌场盈利;被告人邓送、殷晶夫妇在与郭志强合伙期间分得的赌场盈利为180000元,单独经营赌博QQ群期间的盈利为1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送、郭志强、殷晶以营利为目的,有分有合地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达人民币635792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41002元,其中被告人郭志强参与经营赌场期间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3660141.45元、赌场盈利为人民币61100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合伙开设赌场期间,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协作,作用相当,无明显主从犯之分,不应认定被告人殷晶为从犯。但被告人殷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送、郭志强、殷晶均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了非法所得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邓送、郭志强、殷晶均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为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郭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殷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