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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李宏志(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李燚(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樊红某
郭某
于某
刘某
胡某甲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网络昵称“皇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网络昵称“孤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红某(网络昵称“神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7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网络昵称“帅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网络昵称“洋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网络昵称“思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宏志,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甲(网络昵称“个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李燚,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李宏志,被告人王某、樊红某、郭某、于某、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先后建立多个名为“皇族”的QQ群并招揽会员加入,会员可以在该QQ群的视频区观看淫秽表演,亦可自行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均系上述QQ群的管理员,王某通过设置管理员并与李某甲等人共同实施发布广告、指使会员进行淫秽表演、邀请好友入群、维持群内秩序等行为。经远程勘验,群号为99xxxx90、15xxxx13的QQ群组织多场淫秽表演,李某甲等六人协助王某组织的淫秽表演最多观看人数均超过300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等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之规定,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樊红某等六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樊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及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建议对李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组织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通过网络建立QQ群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3)衢常交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樊红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二台、电脑主机二台、电脑硬盘三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组织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通过网络建立QQ群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樊红某、郭某、于某、刘某、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3)衢常交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樊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樊红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于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二台、电脑主机二台、电脑硬盘三块予以没收。

审判长:李国营
审判员:窦玉龄
审判员:孙晓彦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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