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无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4)第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车沿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殷庄桥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邵某、褚某、杨某、康某、刘某、郭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先期监视居住的二十三天,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先期监视居住的二十三天,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审判长:冯玉荣
审判员:郭娜
审判员:吴其昌
书记员:贾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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