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0319661102xxxx,海南省儋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xx镇xxx村委会xxx队xx号。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陈江华,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46000319930616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新州镇xx村委会xx村xx队xxx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若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强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华,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某星家与李某全家同系儋州市新州镇宣泮村委会宣泮村一队村民,两家是邻居。2015年初,李某全家拆旧房建新房,因李某星家人将某空地用木棍围起来,使李某全家建房作业受到影响,双方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全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15年6月2日上午,李某全与其长子李勋(李某峰)、次子李某才、二弟李某邦、三弟李某强及妻子羊某侬等家人将空地上的部分栅栏拆除,李某星家人看见,双方发生争吵。中午14时许,李某星与妻子羊某妹、长子李某、三子李某及弟弟李某安集聚在空地围栅栏处,要将被拆除的栅栏重新围起来。双方又起纷争,矛盾开始激化,发生冲突,两家人各持长柄钩刀、木棍互相打架,致对方受伤。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拿出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经改造的射钉枪朝李某强开了一枪,击中李某强头部及左手。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星家有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在其他村民劝阻下,双方停止斗殴,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接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提取刀具、斧头、钢筋、鞋子、帽子、鞋印、血迹及枪形物、弹丸等。
2015年6月5日18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农垦那大医院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李某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颅内枪弹伤并异物存留、手开放性外伤并异物存留,实施颅脑清创术+手掌皮肤清创缝合术,2015年6月29日治愈出院。
李某邦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顶骨骨折等全身多处刀砍伤,实施颅骨骨折复位术+上肢皮肤清创缝合术,2015年6月26日治愈出院。
李某峰受伤后,在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头皮挫裂伤,进行伤口缝合处理。
李某才受伤后,在儋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伤口清创及缝合止血。
羊某侬受伤后,在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右肩部刀砍伤。
李某星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被诊断:右中、环指不全离断伤;右桡骨中段骨折;左桡骨远端撕裂性骨折;左肩胛部软组织刀砍伤;左耳挫裂伤;左颞部头皮血肿。实施“左耳伤口清创、缝合术+左肩胛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右中、环指清创、缝合及克氏针内固定术。2015年6月18日出院。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诊断:头皮刀砍伤;失血性休克;右顶部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实施头部伤口清创缝合术。2015年6月5日出院。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诊断:左侧尺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软组织挫裂伤。2015年6月18日出院。
李某安受伤后,被送往武警海南总医院救治,诊断:前臂开放性外伤、颅内损伤等。2015年6月12日出院。
羊某妹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诊断:脑挫伤;右额颞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级织挫伤。2015年6月9日出院。
经鉴定,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伤情情况分别为:
李某强脑内异物存留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邦左顶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上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李某峰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李某才左头顶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羊某侬右肩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鉴定,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伤情情况分别是:
李某星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桡骨远端撕裂性骨折构成轻微伤;左颞部、左耳廓、左肩胛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李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李某左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
李某安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羊某妹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是以射钉器改造且以击发6.8mm射钉弹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所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93年6月16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之事实。
2、关于李某到案经过的证明,证实2015年6月5日18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农垦那大医院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之事实。
3、提取笔录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提取李某非法持有并用于击中李某强的枪形物之事实。
4、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李某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颅内枪弹伤并异物存留、手开放性外伤并异物存留,实施颅脑清创术+手掌皮肤清创缝合术,2015年6月29日治愈出院之事实。
5、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李某邦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顶骨骨折等全身多处刀砍伤,实施颅骨骨折复位术+上肢皮肤清创缝合术,2015年6月26日治愈出院之事实。
6、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书,证实李某峰受伤后,在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头皮挫裂伤,进行伤口缝合处理之事实。
7、儋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证明,证实李某才受伤后,在儋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伤口清创及缝合止血之事实。
8、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羊某侬受伤后,在海口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右肩部刀砍伤之事实。
9、农垦那大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李某星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被诊断:右中、环指不全离断伤;右桡骨中段骨折;左桡骨远端撕裂性骨折;左肩胛部软组织刀砍伤;左耳挫裂伤;左颞部头皮血肿,实施“左耳伤口清创、缝合术+左肩胛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右中、环指清创、缝合及克氏针内固定术,2015年6月18日出院之事实。
10、农垦那大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诊断:头皮刀砍伤、失血性休克、右顶部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实施头部伤口清创缝合术,2015年6月5日出院之事实。
11、农垦那大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诊断:左侧尺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软组织挫裂伤,2015年6月18日出院之事实。
12、武警海南总队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李某安受伤后,被送往武警海南总医院救治,诊断:前臂开放性外伤、颅内损伤等,2015年6月12日出院之事实。
13、农垦那大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等资料,证实羊某妹受伤后,被送往农垦那大医院救治,诊断:脑挫伤、右额颞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级织挫伤,2015年6月9日出院之事实。
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以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儋州市新州镇宣泮村委会宣泮村某空地处,公安民警提取刀具、斧头、钢筋、鞋子、帽子、鞋印、血迹及枪形物、弹丸等之事实。
三、鉴定意见
1、儋公(司)鉴(医)字[2015]4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强脑内异物存留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之事实。
2、儋公(司)鉴(医)字[2015]4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邦左顶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上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之事实。
3、儋公(司)鉴(医)字[2015]5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峰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之事实。
4、儋公(司)鉴(医)字[2015]4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才左头顶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之事实。
5、儋公(司)鉴(医)字[2015]4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羊某侬右肩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之事实。
6、儋公(司)鉴(医)字[2015]4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星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桡骨远端撕裂性骨折构成轻微伤;左颞部、左耳廓、左肩胛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之事实。
7、儋公(司)鉴(医)字[2015]4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之事实。
8、儋公(司)鉴(医)字[2015]4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左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之事实。
9、儋公(司)鉴(医)字[2015]4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李某安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之事实。
10、儋公(司)鉴(医)字[2015]4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羊某妹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之事实。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耀证言,主要内容:李某星家与李某全家有土地纠纷,两家人发生吵架,之后又打架,他们用刀、棍及枪打架;李某星右边耳朵、左边背部被刀砍伤,羊某妹头部和肩部被木棍打伤,李某头部被砍伤,李某头部、手脚、背部被砍伤,伤情比较严重,李某安的手被砍伤;李某强被李某用枪打伤头部,李某峰后颈被砍伤;李某才背部被砍。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峰、李某才受伤;李某星家有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之事实。
2、证人李某炳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6月2日13时许,李某耀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争吵,你过去处理”,我过去看见羊某妹与羊某侬吵得很凶,羊某妹要围住道路,李某全家人说围了就打,李某星拿一把钩刀冲到李某全家人面前围栏处,李某、李某、李某安也冲过来,李某星持刀砍向李某邦,李某邦用一根钢筋顶住,双方混打在一起;这时,我听见一声“嘣”响,看见李某邦、李某强躺在地上;双方打架中,李某星、李某安、李某、李某受伤,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有人开枪,双方打架中,李某星、李某安、李某、李某受伤,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之事实。
3、证人李某侬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6月2日12时许,李某耀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处理李某星家与李某全家争吵的事,我回村没见两家人争吵,就去小卖部买水喝;这时,我听见两家人又吵起来,还听到一声“嘣”响,我跑过去,看见李某强及其他受伤人被送去医院,李某星家受伤人员也送去医院;我听现场人员说,李某用枪打伤李某强;我看见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星家有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之事实。
4、证人李某全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初,我建新房,李某星把某空地用棍子围起来,没法从东路进家里;2015年6月2日早上,李某强、李某邦来帮我建房子,我与妻子谢石乾将棍子拆掉,李某看见就说“你们拆掉我们也会围起来的”;13时许,李某星、羊某妹过来又将道路封了,我与谢石乾又拆掉,李某星、李某、李某就回家拿刀出来打架;李某冲过来砍李某强,被人拦住并夺其长刀,其跑去拿出一支射钉枪,向李某强开了一枪,打伤李某强,我冲去将枪抢过来放在家里;李某拿刀砍李某邦头部流了很多血;李某安拿棍子打李某才头部流很多血,还用短刀砍了羊某侬肩部流很多血;我抢过来的射钉枪已被民警提取了。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之事实。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强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6月某日上午,羊某侬与谢石乾去拆围栏,羊某妹骂羊某侬,两人对骂;过一会,李某星、李某安、李某、李某拿刀出来,我就拿一把长柄钩刀冲出去挥砍向他们,见李某邦被打倒在地;当我冲上去时,看见李某拿一支枪出来,指向我,突然听见“砰”响,我就扒倒在地上;双方打架中,我及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星家有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之事实。
2、被害人李某邦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6月某日中午,我在家听说李某星家人冲进李某全家打人,就去看看,见李某星、李某安、李某、李某、羊某妹手里拿着长柄钩刀向我冲上来,李某砍我手臂,李某安砍我头部,致我晕倒地上;在打架中,我及李某强、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听说李某强受伤是李某用枪打伤的。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之事实。
3、被害人李某峰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初,我家建新房,李某星家人把我家出入口围堵,我向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6月2日,我回家里,要求国土所、司法所派人来现场解决,没见人来;10时10分,李某全、谢石乾、羊某侬去拆围栏,李某就开骂,李某安、李某、羊某妹陆续回来,并骂我们;李某拿长柄钩刀砍我,被村民拦开,李某星、李某安、李某、羊某妹持刀围住我们;后来,李某邦、李某强、羊某侬走来我家,去到拆围栏处,李某星喊一声“打”,李某星举刀砍向李某邦,李某安持斧头砍李某邦肩部,李某也打李某邦,李某强、李某才上前救李某邦,李某持长柄钩刀砍李某强,没砍到,我冲上去,李某又砍我,也没砍到,李某从后面砍我后颈部;后来,我看见李某邦、李某强全身都是血;我及李某邦、李某强、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也受伤。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李某星家有李某受伤之事实。
4、被害人李某才陈述,主要内容:李某星家人堵我家的路,没人来帮解决,我家人在6月2日把堵路的栅栏拆了;下午2点多钟,李某星、羊某妹、李某、李某、李某安各拿长柄钩刀走来,李某星喊打,并带头打李某邦,不知谁砍到李某邦倒地上,我上去救李某邦,被人打到头部而晕倒;李某强被人开枪打伤,羊某侬去救李某强,被人用刀砍伤右肩;李某峰在冲突中也受伤。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双方互殴造成李某全家有李某强、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羊某侬受伤之事实。
六、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李某星供述,主要内容:我与李某全是邻居,李某全家重建房子要从我家宅基地开路,我不同意,我们用木棍将宅基地围起来;2015年6月2日,李某全家人拆我家围栏,我去劝他们不要拆,他们就持钩刀、斧头、铁棍打我们,我及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被打伤;李某强被李某持射钉枪打伤头部。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打架造成李某星、李某、李某、李某安、羊某妹受伤之事实。
(2)同案人李某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6月2日上午,我母亲羊某妹拿竹片、树桩去搞围栏,李某全家人认为我母亲做围栏挡住他家的路,未经我家人允许擅自拔掉围栏7-8米,李某见此回家告诉我,我和李某各持一把长柄钩刀冲出去,见我家人正与李某全家人打架,双方互砍,李某峰砍我左手臂一刀,李某强的刀柄打到我右手臂,李某也被李某强持刀砍到头部,李某安也被李某才砍到左手,之后我被打晕倒地了;打完架后,我听说李某开枪打了李某强。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打架造成李某、李某、李某安受伤之事实。
(3)同案人李某安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6月2日中午,我回家听李某星说李某全家新盖房子要从我们家族那块空地开一条路,空地已用竹片围起来,李某全家人把一部分围栏竹片拔掉开路,羊某妹去整理竹片;突然间,外面传来打斗声,我与李某星冲出去,见李某、李某被李某全家人持刀、棍打倒在地上,我去救李某、李某,被李某邦抱住,李某才冲过来砍我右手臂,打斗过程中,我头部被砍伤;我在医院治疗期间,有人说李某用射钉枪开枪打人。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打架造成李某、李某、李某安受伤之事实。
(4)同案人羊某妹供述,主要内容:李某全家下面是我家栏地,我不给他家人走过栏地,双方争吵多次;今年初,李某全家重新盖房,拉沙、石要经过栏地,我将栏地用棍围起来;6月2日,我回家看见围栏被拔掉,就骂起来,李某全家人跟我争吵,李某邦、李某强、李某峰各拿一把钩刀冲上来打李某,羊某侬拿棍上来打我;打架中,李某、李某星、李某安从家里出来,李某强砍到李某头部,李某邦、李某峰、李某才等打李某、李某星、李某安;李某当时没拿东西,后来拿一支打老鼠枪;李某说拿枪打李某强时,李某强用手顶住,枪响打中了。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双方打架造成李某、李某、李某星、李某安受伤之事实。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供述,主要内容:6月2日上午,我看见李某全家人拆我家围栏,就回家告诉父亲李某星,李某星分别打电话叫我妈羊某妹、大哥李某、二叔李某安回来;我家人都回来后,四个男的各拿一把长柄钩刀赶过去,我妈捡被拆材料准备筑栏,李某邦、李学位持长柄钩刀冲过来,我家人分散向家里跑,李某才勒住我脖子,并摔我在地上,我爬起来,李某强冲向我,用刀砍中我的后脑下方;我进到院子里,从放杂物的地方拿出原先放在那里的一支射钉枪,举枪对准李某强头部,枪响一声,李某强捂住额头往外退去;我及父母、大哥、二叔五个人受伤,李某强被我开枪打伤;该枪支系我在白马井那边捡到的。证实李某星、李某全两家人因土地纠纷而相互打架,其中李某持枪击伤李某强头部,双方打架造成李某、李某、李某星、李某安、羊某妹受伤;李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之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强受伤当天,先被送往儋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医药费人民币118元;再被送往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医药费人民币1291.40元;后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9日出院,花医药费人民币70150.44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适度锻炼,不适随诊。李某强花医药费共计人民币71559.84元。
李某强职业为农民。
上述事实,有儋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家人因故与他人持械互相斗殴,致对方1人1处重伤2级,9级残疾,1处轻伤2级;1人1处轻伤1级,2处轻伤2级,1处轻微伤;3人各1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对其行为的辩解,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被告人李某持枪械伤害他人头部,而且互殴中致多人多处受伤,其中1人重伤达9级残疾,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被告人李某亦受到伤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辩解其系受害者,量刑时应予考虑,该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既犯故意伤害罪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强的人身实施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及范围包括:医药费118元+1291.40元+70150.44元=71559.84元;误工费28天×58.31元=1632.68元;护理费28天×58.31元163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100元=28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营养费酌定2000元,共计人民币80625.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强主张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计算赔偿数额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为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806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国芝
法官助理阮良 书记员黄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审核:周国芝撰稿:周国芝校对:阮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印制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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